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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卢俊卿父女十大冤辨析之三:协会经济的法律分析

  • 责任编辑: 2011-10-11 16:22:05
  •     原本充其量最多不过是个“知名商标”的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拜媒体的狂轰滥炸所赐,如今已经赫然成了“中国驰名商标”,“天下谁人不识君”。只是这个驰名商标之前扣上了“骗子”的帽子,这个“识”也成了嘲笑和谩骂。毕竟人家与某些靠“艳照门”等噱头出名的娱乐明星不同,媒体的这般狂轰滥炸如何能让人家高兴起来。我等作为普通读者,也详细阅读了媒体的有关报道,乍一看也有义愤填膺之感。但稍加思索,法律职业的敏感和理性告诉我,事实的真相恐怕没有媒体报道的那么简单,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真的是一个非法组织么?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真的做了有违法律的事么?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是合法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依照中国境内法律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也是境内法律认可的实体,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其也有权根据境内法律在境内从事有关活动。

        根据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的证照,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系根据2005年香港法律(《公司条例》)设立的有限公司,其分行(可理解为境内的“分支机构”)名称为“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其业务性质(可理解为境内的“经营范围”)为“交流合作、信息咨询、商务代理”。2006年,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在境内设立代表处,代表机构名称为“香港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业务范围为“从事总公司业务的联络(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收取费用)”。另外,世界杰出华商协会还是2009年根据香港法律(《社团条例》)设立的社会团体。目前境内对于民间组织的管理主要有三部条例,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这三部条例当中,除了《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将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也纳入管理范围外,其他的两部条例则未明确提出对境外社团组织的管理办法。虽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登记,不得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仅适用于境内机构,并不适用于在境外设立的社会团体。

        因此,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系合法单位,其以“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名义从事业务联络活动应受法律保护。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社团)在境内只要不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也应当受法律保护。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做了什么违法的事?

        通观有关媒体对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报道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回应,我没有看到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欺负了谁,害了谁、骗了谁,贪了多少善款、给贪官送了多少礼的任何事实。我看到的只是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搭台唱戏,通过各种渠道邀请政府官员、企业家、社会名流,组织各种会议和论坛。而且,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也从未以本人名义收取过任何费用。那么根据《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只要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公司)在境内从事的只是“交流合作、信息咨询、商务代理”的联络工作,未从事营业活动收取费用,行为就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有人说,世界杰出华商协会虽然没收钱,但由卢俊卿控制的天九儒商收了钱,只不过是左手倒右手,没有任何区别。我只能说这种观点是不懂法律的表现,也很危险。法律既然创设了公司、社会团体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就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对其行为进行评价和规范,不能以主观想象的官商勾结、坑蒙拐骗替代客观行为。天九儒商作为境内公司,为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会员提供会务、培训等服务,根据市场原则收取相应的费用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完全合法有效。

        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协会经济应当宽容,支持、鼓励

        协会经济本质上应当是服务经济。对于国内某些寄生于权力部门的官办协会,利用政府部门的影响,强制企业、商户加入各种协会,强制收取会费或服务费的行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和取缔。但对于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协会经济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协会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的题中之义。一者,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拥有宪法上的结社自由,二者,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作为社会财富创造的基本单元,也有着自我宣传,互通有无,抱团取暖的客观需要。《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表示要“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因此,对于在艰难中探索、跋涉的民间协会及协会经济应当予以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协会经济很大程度上也是会展经济。素有“城市经济助推器”之名的会展经济,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会议和展览、展销,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参与的企业而言,企业通过参加会议和展览,可以及时、准确、低成本地获取各种有效的信息。伴随着改革开放,会展经济持续蓬勃发展。北京、上海、大连等城市明确将会展业纳入重点扶持的都市型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会展产业合作也成了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重要内容。《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明确规定,“双方同意支持两地会展产业领域相关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会展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世界杰出华商大会和天九儒商的全方位服务属于“会展经济”的范畴,远非“合影经济”所能概括,此种服务模式已经获得内地和香港法律的认可。精明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愿意自掏腰包,自然也是认可物有所值。即使就所谓“合影经济”而言,企业获得与领导、社会名流的交流机会,进行自我营销,间接获得一种荣誉和认证,某些有时甚至还能起到护身符的作用。这和许多企业热心企业社会责任或进行广告宣传,构筑良好社会形象的举动乃殊途同归,应当予以尊重。

        协会经济,路在何方?

        如果一定要说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什么过错,那只能说是它做的太好,成了被枪打的出头鸟。媒体在“揭露”所谓合影经济的时候,更应反思社会发育、制度供给的不足。我们一方面唱着鼓励非公经济发展,出台各种形式的“36条”,但另一方面却对民营企业采取歧视的态度,让整个民营企业置身于资源稀缺的环境之中,不得不仰官员的鼻息以生存,民营企业家群体处于深刻的恐惧和不安之中。仅就协会经济而言,如果国内能够放开商会的管理,保障企业的结社权,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之类的社会组织能够自由在国内注册,所谓的“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事件”自然也不会发生。时至今日,涉外社会团体(包括港、澳登记的社团)在内地大量开展活动已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应当予以正视,这是境内制度供给不足的产物。对于公民和企业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如果说涉外社会团体引发了一些问题,那么责任的板子也应当打在有关部门身上。我期盼,有关部门能够抛弃一刀切、全面取缔的运动式思维,从落实宪法权利的高度科学立法,规范直接进入境内活动的境外社会团体的行为、规定境外社会团体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程序,设计出科学合理的的监管制度,让境外社会团体有法可依。

     

    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九、产业合作

        (二)会展产业合作

        会展产业具有很强带动能力和发展潜力。加强两地会展产业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会展产业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地会展产业共同发展。

        1.合作机制

        利用双方相关政府部门现有的合作渠道,通过交流、磋商,加强信息沟通。

        2.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内地支持和配合香港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

        (2)为推动香港会展产业的发展,应香港特区政府要求,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内地有关部门将为内地参展人员办理赴香港出入境证件及签注提供便利,以方便内地企业和人员参加在香港举办的会展活动。

        3.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同意支持两地会展产业领域相关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会展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六、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

        (三)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

        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发展和规范律师、公证、会计、资产评估等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

        关键词:卢俊卿,卢美美,世华会,世界杰出华商协会

     

    新闻素材来源:中国新闻采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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