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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65防伪标签网讯:卓越鸿昌建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5月23日披露了招股说明书,本刊发现该公司董事长并不具备任职资格,进而导致该公司也不具备上市的主体资格,同时,上市后将面临巨额补税风险。
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任职不合法
尽管在招股说明书中该公司及其保荐人宣称:“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卓越鸿昌的董事长一职明显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但是在卓越鸿昌招股说明书第40页“实际控制人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未清偿的风险”部分却披露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志昌向其同学兼好友傅仰富(中国香港人士)借款美元5万元和港币715.5万,而傅志昌受中国外汇相关规定所限而无法偿还上述债务,形成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风险。”而与此同时,实际控制人傅志昌在卓越鸿昌还担任着“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要职,这显然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卓越鸿昌董事长无任职资格这一特殊事项,其实在《公司法》中亦有明确规定,第147条最后补充到:“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据此法条,卓越鸿昌上市前的董事会运行存在重大法律瑕疵,不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基本条件,进而将导致该公司丧失上市的主体资格,因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节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上市面临巨额补税
上市前的卓越鸿昌股本构成仅包括三名原始股东,其中中方股东鸿昌投资和卓越咨询合计持股75%,外资股东兴旺投资持股25%。根据招股说明书“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动风险”部分披露的信息,卓越鸿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和2009年免税,2010年至2012年减按1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此计算,卓越鸿昌在2009年到2011年期间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涉及金额分别为957.61万元、616.72万元和702.95万元,三年合计涉及金额高达2277.28万元。
然而,卓越鸿昌的“外商投资企业”资质将随着上市而终结。因为计划新增2000万元社会公众股,该公司总股本将由上市前的6000万增长到8000万,同时外资股东兴旺投资的持股比例将由上市前的25%下降到上市后的18.75%,不再满足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持股比例25%的下限标准,进而导致该公司无法再继续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题还不止于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而就卓越鸿昌来说,从2006年成立距今远不满10年,处于需要补税的范围,这就意味着在上市并丧失外商投资企业资格后,该公司需要补缴以前年度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此项费用将全部计入补缴年度当年损益,仅最近三年涉及金额高达2277.28万元,相当于该公司2011年实现净利润4790.39万元的47.54%。
可见,上市后外资持股比例下降至25%的“大限”之下,构成该公司纳税风险的“死结”,而该公司也不具备外资股东增持股份、并使之再次达到25%的条件。因为根据卓越鸿昌此次上市发行股票数量计划,发行后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占比为25%,而这也是《证券法》中针对总股本在4亿以下的上市公司所要求的最低比例,也就是说,哪怕卓越鸿昌的外资股东只增持1股,也将触发退市条款。
由此来看,卓越鸿昌上市后即面临补税已是不可避免,业绩变脸还会意外吗?此外,该公司存在的多项利润操纵也非常具有代表性,本刊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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