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参考报
95365防伪标签网讯:2010年10月的一天,陈峰(化名)驾一辆货车在京港澳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株洲县朱亭路段时遭遇意外。陈峰的货车突然被后面一辆重型箱式货车撞上,并与前面车辆发生了三车连环追尾事故。为此,陈峰花费医疗费、货物损失费、事故处理费的10多万元。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峰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向肇事车主索赔这笔款项却十分困难。因此,陈峰只有向自己投保商业车险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很“充分”:保险合同中“无责免赔”条款赫然在目,既然陈峰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该损失应由侵权人肇事者赔偿。
不得已,陈峰将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设定的“无责免赔”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陈峰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不符合原告陈峰的缔约目的,属于“无效条款”。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陈峰各项损失费用14.5万元。
事实上,陈峰遇到的问题并非个例。按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保险公司需要拿到维修单证、核定损失之后才能支付赔款。车主如果是无责方,自己的保险公司不给理赔,只能向有责方的车主个人索赔(不能直接找对方保险公司索赔)。问题在于,如果肇事车主不配合,无责方很难拿到钱。而车辆出险后,如果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多会以“无责免赔”为由,把无责车主的理赔要求拒之门外。
近年来,关于“无责免赔”的争议尤为突出。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耿军在接受《经济参考报(微博)》记者采访时指出,作为车险理赔中的“霸王条款”“无责免赔”的条款在商业车险合同中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被保险人只能被动接受,甚至蒙受损失。耿军认为,“无责免赔”的条款的制定本身就不符合《保险法》中有关“代位求偿”的规定,违背《保险法》这一上位法。
而“无责免赔”之所以一直以来饱受诟病,却迟迟难以解决。很大程度上因为尽管投保人通过法律途径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败诉,但是很多车主并不了解当中的问题,通常涉案金额又不高,主动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车主少之又少。
对于车险领域“无责免赔”,“高保低赔”等问题,今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了,其中明确规定,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分析人士指出,过去,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的“代位求偿”更多被保险公司当成一种权利而“免于执行”,而保监会这一通知对《保险法》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直接否定了“无责免赔”的车险理赔“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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