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95365防伪标签网讯:主营LED显示屏出口,超过六成的产品无自有商标,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比森)成为LED显示屏企业中的一个另类。
对此,艾比森称“冠注的商标对品牌推广影响很小”。但实际情况是,同类型企业都十分重视品牌建设。对此,有行业研究员直指艾比森“或是技术低、质量差,不敢做自己的品牌”。
需要警惕的是,艾比森招股书表示,2011年其贴牌产品占比仅12%,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发现,该公司产品最终被贴牌的比例超过六成;此外,公司将境外购买公司产品的同类厂商统称为“经销商”,似乎在刻意淡化逾六成产品被贴牌的事实。
由于被贴牌的比例被严重做低,艾比森招股书涉嫌隐瞒重要风险。
超六成产品无自有商标
今年以来,LED企业大量上市,这其中尤以LED下游LED灯和LED显示屏企业居多,已经过会的艾比森就是其中之一。作为主营LED显示屏的企业,2009~2011年,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11890.1万元、17569.38万元和27493.53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6.51%、66.42%和66.23%。显然,艾比森的主要产品针对的是出口。
招股书显示,2011年,艾比森有33.77%的产品在境内销售,这部分销售以自有品牌为主;另外66.23%的产品出口,其销售模式有两种:主要为中性包装;其次为经销商ODM贴牌生产销售。
资料显示,所谓“贴牌”也称“定牌”,即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招股书中,艾比森对贴牌生产销售的情况交代得比较详细。招股书显示,2009~2011年,公司贴牌生产的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0.24%、7.05%和12.1%。
从艾比森的表述来看,公司贴牌产品所占比例并不大,风险也不大。但是,《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却发现,艾比森在招股书中对公司最主要生产销售模式“中性包装”的情况却交代得非常少。
资料显示,所谓的“中性包装”是指:在出口商品和内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而“中性包装”又分为“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定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品、牌号,但不注明生产国别;“无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和牌号,也不注明生产国别。
由此可见,中性包装产品也没有艾比森的自有商标,换一种说法,艾比森出口产品均没有自己的商标。以2011年为例,而这类产品的销售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超过66%(即出口占比)。由于这部分产品被出口后,将最终被冠以其他厂商的商标,也就是说,艾比森超过66%的产品将被最终“贴牌”,远远超过公司招股书所说的12.1%。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也了解到,“中性包装”定义的认知度并不高,在行业内采取这种生产销售模式的知名企业并不多。在洲明科技(300232,收盘价11.25元)、奥拓电子(002587,收盘价14.69元)、雷曼光电(300162,收盘价14.56元)等公司的招股书中,均没有提到过“中性包装”。
那么,作为主要销售模式的“中性包装”,为什么艾比森要将此刻意淡化呢?
重要风险被忽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招股书中,“中性包装”的字样仅出现了三次,且每次都是在介绍贴牌风险时顺带提到的。招股书没有对“中性包装”的定义予以阐释,也没有对公司这一独特的销售模式予以分析,更没有该销售模式任何的风险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可查的关于“中性包装”的定义均表示,中性包装是为了“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要求,如买家不是最终的买家,或者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不过,定义还同时指出,“对于我国和其他国家订有出口配额协定的商品,则应从严掌握,因为万一发生进口商将商品转口至有关配额国,将对我国产生不利影响。出口商千万不能因图一己之利而损害国家的声誉和利益”。
显然,“中性包装”是存在一定风险,而将此作为主要销售模式的艾比森,却在招股书中缺失了风险提示。
对于上述疑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也致电艾比森希望进行采访。6月4日,艾比森工作人员表示,公司董秘张文磊出差不在公司,公司也不接受电话采访。应要求,《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将采访提纲通过邮件传至公司邮箱。6月5日,记者再次拨打艾比森的电话,但却无人接听。
截至6月5日晚间,艾比森并未就记者提出的问题予以回复。
下游客户被列为“经销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艾比森不仅未披露“中性包装”的风险,在招股书中,公司还使用了一个很不合逻辑的表述,再次淡化了“贴牌”问题。
艾比森在招股书114页谈及“公司市场占有率的未来变化趋势”时曾指出,“欧洲全彩显示屏品牌企业为降低经营风险,减少了制造环节,经营模式改为在拿到最终客户订单后向中国等生产成本较低的显示屏生产企业采购。欧债危机为包括公司在内的能够提供高性价比产品的企业提供了机会。”
由此可见,公司存在向欧洲同类型LED显示屏企业出售产品的情况。而至于是“贴牌生产”还是“中性包装销售”,公司并未明言。
此外,在招股书123页,公司又表示“将客户中不是终端客户的均归类为经销商,因此经销商数量较多且分散。”这也就是说,公司将那些来自欧洲全彩显示屏品牌企业的客户也称作“经销商”。
相比较而言,艾比森的竞争对手奥拓电子在前五大境外客户名单中,清晰地写明各类客户类型,包括广告媒体运营商及设备租赁商、系统集成商、广告公司、进出口及货运代理商等。
由于艾比森将同类厂商的客户称之为“经销商”,这好比海外大型LED显示屏厂家成了艾比森的下游渠道经销商,这显然有悖常理,更有掩耳盗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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