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阳中
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检验检疫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准确把握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检验检疫机构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正确运用此项法律制度的重点,而正确确定期限的起点却是一项难点。笔者在此文中拟对此作出梳理,以供检验检疫执法同仁参考。
一、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行政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其行政决定的时间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条所指3个月的期间,为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之说。此条所指的法定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由于《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有关诉讼期限和复议期限的规定设定了例外,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在计算复议或诉讼期限时,还得结合检验检疫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检法》对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对此内容没有具体规定。
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起点的确定
检验检疫机构在计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时,正确确定期限起点是关键。对此,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确定:
1.对非行政处罚类行政决定期限起点的确定。由于检验检疫法律没有对非行政处罚类行政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对此类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遵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在计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时,如果当事人对此类行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无论行政决定的依据是检验检疫机构的哪部法律法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起点,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检验检疫行政决定内容之日起的3个月期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决定被上级机关维持或改变后,当事人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起点应从当事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第16日开始计算。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行政处罚决定期限起点的确定。
(1)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时的期限起点。如果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商检法》或《食品安全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此两部法律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没做特别规定,应遵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此时的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期限分别是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和3个月,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起点应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满的第二天。如果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动植物检疫法》或《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此两部法律对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期限做了特别规定,此时的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期限分别是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和15天。因此,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起点应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的第二天,即第61天开始起算。
(2)只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时的期限起点。如果当事人对检验检疫机构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决定或改变原行政决定但仍科以义务,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决定,无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哪部法律法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起点应为当事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第16日开始计算。
此外,检验检疫机构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或裁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检验检疫机构对已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裁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180日,其起点为行政判决或裁定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
《中国检验检疫》2013年5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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