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8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告严重违规药品实施暂停销售措施的通知》(辽食药监稽发[2013]33号),对广告严重违规药品“正骨膏”采取了暂停销售措施。
鉴于滕州锐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按通知要求在媒体做出了更正启事,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解除“正骨膏”在辽宁省行政区域的暂停销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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