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
《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相关执法部门均应当将涉案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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