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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MS等10家快递企业仍用霸王条款

  • 责任编辑: 2011-03-11 21:56:08
  •   市消委会抽查11家企业不平等格式条款整改情况

      深圳商报记者 刘金玉

      对照点评过的快递业“霸王条款”,企业在改正自身的问题条款方面,主观能动性不强,大部分企业甚至并未作出修改。记者昨日从市消委会获悉,该会对11家快递企业的部分格式合同条款抽查发现,仅有1家企业没有使用涉评条款。

      仅一企业未涉“霸王条款”

      据悉,快递领域被点评的条款有5条,此次共调查了EMS(中国速递服务有限公司)、韵达(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优速(广东优速物流有限公司)、中通(上海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申通(上海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圆通(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汇通(上海增洲实业有限公司)、敦豪DHL(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联邦Fedex(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TNT(荷皇天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UPS(United Parcel Service联合包裹服务公司旗下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等11家快递企业,其中只有1家快递企业没有发现涉评条款,其他10家企业均在使用涉评条款。

      市消委会表示,对于在此次抽查中被发现存在涉评条款的企业,该会将发出劝喻函,并密切关注其整改情况;同时希望未被抽查到但存在涉评条款的企业能够积极主动地进行自查和整改。

      多数企业限制索赔期限

      在快递业,限制索赔期限,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很常见。如“如有需要,请于收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查询和索赔,逾期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但2008年市消委会就认为此条款无效,而在此次调查中,仅3家企业不再使用此类“霸王条款”。

      市消委会认为,快递公司自行设置索赔期限,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及《消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本次抽查中,EMS、汇通、圆通、优速、韵达、联邦Fedex、敦豪DHL、UPS等仍在使用该类条款。未发现其他3家快递企业使用该类条款。

      多数企业未用“快递延误不赔”条款

      “本公司将按照正常运送标准合理努力派送,但这些标准并不属于承诺,也不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诸如之类的“快递延误不赔”条款曾是快递业最遭人诟骂的“霸王条款”。此次抽查中,除了敦豪DHL,其他被抽查的10家快递企业均已不再使用。

      市消委会认为,该条款规定“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是典型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条款。快递公司的经营特色即在一个“快”字,迅速、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快递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实际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两家企业仍在用“随意开封查寄件”条款

      “本公司拥有绝对权利对每票快件开封检查是否符合有关政府机关规定或者航空限制,如发现寄件违法、违禁,有权退回或拒收”。“本公司有权在未事先通知寄件人的情况下开封检查交寄的物品”。对于如此拥有“绝对权利”不通知寄件人即可开封检查寄件的“霸王条款”,市消委会2008年也曾点评过。

      该会认为,第一、寄送的快件,如果是信函,根据《宪法》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查看其内容,否则构成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第二、寄送的如果是非信函类物品,快递企业有权进行查验,但这种权利不是“绝对权利”,而是受到限制的权利,即查验须在交寄物品时当面进行;如果经过查验后属违禁物品仍然寄送的,快递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我国法律没有赋予任何快递企业“绝对的检查权”,该“霸王条款”违反了有关法律,甚至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当属无效。

      本次抽查中,只有TNT和UPS仍在使用该类条款。

      “不可抗力免责范围”条款:4家企业照用不误

      “对于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或者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空运或禁运等不可抗力;快件固有的缺陷或特性(无论本公司是否知晓);暴乱或者民间骚乱;非本公司雇员或与本公司没有合同关系的人员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如发件人、收件人、第三人、海关或者政府权力机构的干涉;劳资事件;对于电子音像图片、数据或者记录的电磁性损坏或者删除。”

      市消委会认为,上述条款任意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未经平等协商,任意设定免责事由;且在订立合同时不提示寄件人相关限制内容,或用极小字体蒙混过关。第一、法律对“不可抗力”有严格的界定,即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问题条款所列的事项,并非都属于不可抗力,即使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也应依《合同法》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并非一概“不承担责任”。第二、快递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三、先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根据《合同法》规定,不能主张免责。第四、对于免责事由,除法定外,也可以双方约定。但依《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不能免除合同提供方的主要责任。

      在本次抽查中,优速、中通、敦豪DHL、TNT仍在使用该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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