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太阳禽业知法犯法 非法占用300亩农田
2010年12月28日,本刊接到来自安徽省宁国市的一封举报信,举报人杨先生称太阳禽业有限公司在梅林镇黄栗子非法占用农田300多亩,当地监管部门已下达行政处罚,但公司依然在非法建设鸭舍。
举报人杨先生称,自己是安徽宁国市梅林镇黄栗村村民,自2009年开始太阳禽业就在该村祖祖辈辈生存的田地上非法大面积开发建设鸭舍。(2009年在黄栗村凉亭和东风队已开发建成使用鸭舍有250亩左右,2010年又在黄栗队开发建设有120亩鸭舍未固化)。
各职能部门“无能为力” 因是“龙头企业”
杨先生称,就太阳禽业在黄栗村的企业建设用地是否是国家保护的基本农田,当地村民早在2009年就像当地村委咨询过,村委的答复是‘这个项目是省里龙头企业,我们也无能为力’。
2010年6月8日该村村民在宁国市“政民互动平台”上又反映过此事,且当时市国土局做出了相关回复,相关回复如下:
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肉鸭养殖小区建设项目位于宁国市梅林镇桥头村黄泥树组, 2009年12月13日经宁国市发改委(宁发改审批[2009]368号)文件同意立项,并于2009年9月10日,通过了环评验收(宁环办[2009]268号),项目占地约120亩,该公司与所占土地的桥头村委会已签订了补偿协议。
该项目于2009年11月开始动工建设,目前在该地上的建筑物面积约2万平方米(其中鸭舍未固化),基本已完成建设。我局在今年5月接群众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并于2010年5月19日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下称《通知》)(宁国土资执责停[2010]17号),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建设,目前反映事项正在查处中。
让村民不解的是,太阳禽业在收到《通知》后不仅没有停止建设,反而加快了速度。‘或许建好后,就会有手续下来,就变成合法的了,到时我们也没办法了’,杨先生称。
2010年7月6日,该村村民代表曾亲自去宁国市梅林镇国土局请求处理意见,当代表问‘为什么不经过国务院批准,太阳禽业就可以在国家保护的基本农田上大肆开发建设鸭舍’时,该局章局长称‘这是省里龙头企业,你们还是去市国土局了解情况吧’。
2010年7月6日下午,村民代表一行赶到宁国市国土局,国土局监察科向队长称‘这个项目是省里龙头企业,这个事情牵扯到方方面面,也不是我们国家土地局说解决就能解决的事情’。
2010年8月19日,黄栗村李书记和该村村长董先生找到该村代表称‘暂时不要在网上发表意见了,会想办法解决问题的’,时至今日,太阳禽业还在非法建设,问题没有得到任何解决。
村民对此不解,难道龙头企业就可以置法律于不顾?难道龙头企业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2010年12月27日,本刊多次致电太阳禽业有限公司欲进行采访核实,可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最后联系到公司销售部的郑先生,郑先生称自己只管销售,让本刊同秘书室联系,然而秘书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2010年12月28日,本刊拨通了宁国市土地局监察科的电话,该局工作人员称处理意见已经下发,随即挂断了电话。
对于此事,本刊将继续调查。
相关法律链接:
《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1. 针对村民举报公司“非法占用300多亩农田”一事,公司作何解释?会如何处理?
2. 据调查,市国土局曾对于企业非法占地做出答复,2010年5月19日已经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司为何还在非法建设?
3. 就目前情况来看,公司为何还要知法犯法?对于此事公司领导层如何看待?
4. 如何保障当地村民的合法权益?最终如何赔偿失地村民?
注:举报人的相关材料(录音、、录像、照片、相关处罚文件影印版等)已于刊社存档。附部分照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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