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儿童用药法规和管理不足
365防伪标签网讯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比较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员宋华琳指出,目前我国儿童用药法规和管理方面尚存一些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均没有专门针对具有特殊性的儿童用药开立章节,进行特殊规定。我国儿童用药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待完善。同时,针对儿童用药的不良反应监测和上市后评价体系也并不完善。当前的儿童用药实际上是按照成人用药进行管理的,这忽视了一些儿童用药与成人用药不同的特性。
其次,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没有为儿童用药的研发设立专门的分支机构。对于儿童用药的审评与监管,目前我国还未形成比较明晰的策略与思路。一些针对儿童用药监管策略,尚未形成惯例或常规,更未形成成文的政策。缺少了政策引导,给从事儿童用药研发的企业和机构的决策带来许多不确定性,不利于儿童用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除此之外,在药品的定价、指标采购等方面,也没有针对儿童用药的特殊支持。
对此,某儿童用药生产企业负责人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这位负责人指出,儿童用药从研发到生产都与成人用药不同。儿童与成人不同的生理特性导致儿童药代动力学、药效学特性与成人用药不同。由于肝脏、肾脏、血脑屏障等发育不完善,水盐代谢、酸碱平衡的改变对儿童的影响更大,药物的分布和半衰期都与成人用药在成人体内的特性不同。因此,即使是对已经上市的成人用药进行用于儿童的研究,难度也与开发新药不相上下。同时,儿童用药更高的研发费用、更长的研发周期,以及上市后相对小的适用人群,都决定了其研发与生产成本高于成人用药,但是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却并未体现出这一点。“需要特意花费更多的精力与成本,却得不到特殊的待遇,这给企业参与儿童用药研发、生产的积极性带来了不利影响。”
国外经验或可借鉴
宋华琳认为,儿童专用药缺乏以及药品说明书中缺少儿童用药信息的问题虽是一个世界范围的共性问题,但在儿童用药相关政策建设方面,美国、欧盟都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
他介绍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来对儿童用药进行特殊管理,其政策体现出一种“萝卜加大棒”的鼓励与要求相结合的策略。早在1979年,FDA便颁布了《标签要求》来规范药品标签和说明书,其中明确要求在药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加入儿科使用信息,但效果不佳,申请在药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加入儿科信息的企业并不多。于是,1994年FDA通过《儿科规则》开始推动企业参与相关工作。该规则规定,如果企业通过与成人剂量对比推算儿科使用剂量,就可以直接在说明书中标明儿童用药适应证和用药信息,这一规定虽然有助于企业在儿科领域推广药品,但对企业的吸引力并不大。随后的1997年,FDA出台了著名的儿童用药“胡萝卜政策”,《食品和药品现代化管理法》中出现了“儿科独占条款”,规定如果企业增加儿科标签(包括适应证和剂量),可获得6个月的市场独占权,这意味着给相关研发和生产企业带来限定时间的市场垄断。1998年,一项被称为“大棒政策”的《儿科最终规则》颁布,其中规定药厂在开发新药时需同时进行儿科研究虽然FDA的“大棒政策”在2002年被法院裁定为行为越权,但随后美国国会通过的《儿童最佳药品法案》强制新药进行儿科研究的要求被保留了下来。这一要求(《新药上市前儿科研究要求》)规定,对药品和生物制品新有效成分、适应证、剂型、给药剂量或途径等提出新药申请或补充申请的,除非经FDA同意准予豁免,必须提供儿科群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资料,甚至要具体到每一年龄段儿童的给药剂量和途径数据资料。
FDA成立了专门的儿童用药评审委员会(PeRC)针对儿科用药的临床试验和上市前审评进行单独管理,还专门设立了“儿科优先目录”,将每年处方量较大的药品列入目录,并对目录中药品的儿科信息进行审查和补充。在安全性监测方面,获得儿科独占权的药品必须在标签上公布免费电话收集不良事件信息,获得独占权1年后,药品持有者必须向儿科治疗办公室(OPT)报告所有不良事件信息。
据宋华琳介绍,与美国类似,欧洲药品管理局(EMA)也发布了《儿科药品管理规章》、《针对儿童人群的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等一系列规章和指南。EMA《儿科药品管理规章》规定,申请新药以及新适应证必须提交“儿科研究计划”。通过儿科研究获得儿童用药数据的药品可获得6个月专利延长期或1年市场保护期。治疗罕见疾病的药品其市场独占期可延长至两年。此外,EMA对失去专利保护的药品所进行的儿科用药研究提供政府资助,并为取得儿科应用上市许可的这类药品给予10年的市场保护期。
儿科用药委员会是EMA的6个专业委员会之一,专门负责儿童用药的研究及评价。这一委员会除向行业发布儿童用药研究指南外,还提供免费科学咨询和面向公众共享的儿科研究数据库和欧洲儿科临床试验网络。
多方提供利益驱动
宋华琳介绍说,1997年前,美国与我国类似,专门作为儿童用药被批准上市的药品极少,80%以上在儿科使用的药品未进行过儿科临床试验,没有足够的资料指导儿科临床医生的用药行为。在一系列政策实施后,截至2010年10月,儿科标签更新的药品有396个,72个药品发表声明对儿童无效,74个药品针对儿童更新或强调了安全性信息,33个药品标明了儿童的特定剂量调整。截至2011年2月,FDA已经对181个药品给予儿科独占期。仅2002~2007年间,就有99个涉及257个项目涵盖60多个适应证的儿科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被批准,398个临床研究机构参与其中。
宋华琳透露,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在关注儿童用药相关政策的建设工作,并已经与法律、政策研究领域的学者和研究单位开展合作,共同对我国儿童用药领域相关政策开展系统性研究。他表示,我国建立起一套儿童用药相关政策后,必将为儿童用药产业发展提供极大的推动力。
根据我国的国情,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呼吁系统性政策的出台,以提高药品生产企业的积极性。例如给予税收优惠、单独招标采购、专项资金支持等。具体如给予药品针对儿童改剂型、改口味等,是否可以采用和创新药一样的审批待遇,缩短等待时间;对于医院药品招标采购的“一品两规”限制,可否针对儿童用药打开一个口子;在药品招投标中,儿童用药能够与成人药分开,进行单独招标;在基本药物目录、医保目录等药品目录的遴选过程中,儿童用药是否能够享有优先权。部分药企负责人还提出,是否可以单独制定“儿童基本药物目录”。这一系列政策,都可以刺激企业参与儿童用药研发、生产的积极性。
记者手记
期盼·呼唤
近一个月,记者陆续采写了《儿童用药研发难制约临床应用》、《儿童用药研发缺乏动力》、《儿童用药临床试验开展难》、《儿科超说明书用药现象亟待重视》和《儿童用药产业呼唤系统性的政策支持》等关注儿童用药安全系列文章,并从6月12日开始在本版刊发。目前采访工作虽已告一段落,但儿科医生、患儿家长、儿童用药研发及生产者一双双无奈、期盼的眼睛,却让记者难以忘记。
“没办法,只能这样。”这是儿科医生们说得最多的一句话。记者虽然曾经做过医生,但在与儿科医生就用药问题交流之前,从来没有意识到儿童用药潜藏着如此大的隐患。药品缺乏儿科信息不仅给儿童用药安全带来风险,也给儿科医生们的诊疗行为带来了巨大风险。“只要出现问题,只要患者抓住超说明书用药这一条,医生的所有行为就都可以被否定掉。”一位儿科医生说,“现在的儿科医生们给小孩看病,可以算是蒙着眼走钢丝,不知道什么时候是个头儿。”
“没办法,只好放弃。”这是药品研发和生产企业负责人们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在与药品研发和生产者交流之前,记者也从来没有意识到儿童用药研发和生产与成人用药有如此多的不同。更多的投入、更长的周期、更高的风险,但是当产品上市时,却面对着更低的定价、更严的限制。“无利可图,是现在企业对儿童用药研发和生产失去兴趣的主因。如果政策不改变,从企业战略考虑,只好放弃儿童用药这一市场。”
其实,在无奈中期盼、呼唤的还有广大的患病儿童以及患儿家长。
我们呼唤社会能够重视和承认儿童用药的特殊性,能够从国家层面出台针对儿童用药的专门的、系统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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