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某印刷厂负责人张某,在客户不能提供商标注册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承接客户委托印制著名商标包装盒及商标防伪标识业务。近日,张某被法院一审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据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今年41岁的海口市人张某,系海口某印刷厂负责人。201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两次接受某客户(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的委托,由其担任负责人的海口某商务印刷厂承接印制EPSON(爱普生)墨盒包装盒、SAMSUNG(三星)墨水匣包装盒及SAMSUNG商标防伪标识业务。张某在客户不能提供商标注册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指令电脑排版员陈某、周某菊根据客户提供的样本在电脑上设计制作菲林版。陈某制作了EPSONT0496墨盒外包装盒、EPSONT050墨盒外包装盒及SAMSUNG防伪标识的菲林版,周某菊制作了SAMSUNGM45墨水匣外包装盒、SAMSUNGM40墨水匣外包装盒的菲林版。然后,张某根据制作好的菲林版,让该厂工人进行印制EPSON、SAMSUNG共四种型号的外包装盒。由于该厂没有印刷SAMSUNG防伪标签的设备,遂由该客户带陈某设计好的SAMSUNG防伪标签菲林版到别的印刷厂进行印制,印制好后拿到该厂存放。
2010年8月9日,海口市公安局民警和海口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张某的印刷厂内查获非法制造的EPSON墨盒包装盒9940个,SAMSUNG黑色墨水匣包装盒40000个、SAMSUNG三星商标防伪标识51840个、三星菲林版4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商标法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作者:韩建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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