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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隆昌检察院七措施保批捕案件质量

  • 责任编辑: 来源: 搜狐 2011-08-06 17:10:00
  •   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是侦查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也是严格依法办案,强化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隆昌县检察院针对近年来审查逮捕工作案件数量持续增大,办案人员较少,如何确保案件忙中不出错,防止不捕率偏高、捕后轻刑率偏高、减少捕后撤案、不诉等情况,采取了七项必要的措施,取得了较好效果。2007年至2011年,隆昌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725件94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76件878人,无捕后撤回起诉的案件。

      

      坚持办案责任制度,确保办案质量
      规范审查逮捕案件审查报告内容。要求承办人在审查报告中除了写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证据外,对审查中发现的疑点、争议的问题还必须在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中予以列出,并写明承办人的分析处理意见和理由。对审查中发现的公安机关办案中立案、侦查活动中有违法等情况的,也要提出意见和建议。

      明确责任分担。规定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审查负绝对责任,对处理意见负相应责任;科长、检察长对承办人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定性处理意见作出改变决定的,对改变的内容负责。

      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保证办案质量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一件疑难复杂的案件,通过发挥集体每个人的智慧,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地分析、判断,能为案件处理结果的准确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通过集体讨论案件制度还可起到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达到提高业务素质的作用,为防冤错打下坚实的基础。

      

      加强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指导,提高案件质量
      加强联系配合,建立联系会议制度。为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保证办案质量,隆昌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与公安机关建立了业务联系点,定期召开联席会,使联系配合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对公安所办理的疑难、重特大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及时补充完善固定证据,将审查逮捕工作前移,确保批捕案件准确及时地处理,同时也给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确定了正确方向,为公安机关的迅速破案带来了积极影响。如代晓惠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公安机关在侦办林宗奎多宗犯罪的过程中发现其妻代晓惠有指使他人转移其公司“账外账”的行为,而代晓惠却矢口否认“账外账”的存在。公安机关对代晓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无法把握,遂启动联系会议制度,邀请隆昌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隆昌县检察院在提前介入的过程中,认真查找相关资料并仔细分析,认为代晓惠的行为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要求公安人员从该罪的构成要件上收集证据,查找相关证人、收集相关书证,从外围证据上锁定代晓惠在公司中的作用、指使行为及主观目的,并对公安人员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同步审查,随时发现问题、引导解决问题,并多次与公安侦查人员对案情进行探讨,侦查思路逐渐清楚,侦查方向逐步明确,案情逐渐明了,经近一个月的艰苦侦查,最终查明代晓惠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将案件报捕后,隆昌县检察院及时审查对代晓惠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现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帮助和指导公安机关建立相关办案制度,规范办案行为。一是建议公安机关以起诉为标准进行目标考核,使公安机关在捕后能以起诉的标准继续收集证据,提高案件质量;二是要求公安机关严格执行内江市检察院、内江市公安局会签的《附条件逮捕实施办法》,对隆昌县检察院附条件逮捕的案件按照要求及时补充完善证据,达到起诉条件;三是帮助公安机关建立“案件考评制度”,对侦办后最终达不到起诉条件的案件实行年终考评“一票否决制”,从而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保证案件质量;四是与公安机关签订《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操作规程》、《刑拘后变更强制措施会审制》,以强化公安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的监督,对不适合羁押的及时变更,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作出其它处理;五是要求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办案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的隆昌县检察院予以坚决纠正并督促其整改,强化公安机关重程序的意识。

      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业务水平。隆昌县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每年为全县公安干警授课一至两次。通过培训增强了公安干警对证据的认识,改变了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办案方法,树立了既重实体,又重程序的意识,对全县刑事案件质量的提高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坚持审查核实制度,严格把握逮捕证据标准
      坚持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见面,核实证据。审查逮捕工作就是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判断其是否符合逮捕的证明标准。隆昌县检察院侦监科在办理批捕案件中,高度重视案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排他性,视案件质量为生命线,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坚持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证据有疑问的,及时询问证人,以达到案件事实的统一。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边缘案件、单一的案件和一些伤害案件以及罪与非罪的案件审查逮捕时,更加注重与当事人的见面。如曾文强盗窃案,2010年9月2日至7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曾文强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两辆,经鉴定价值3167元。曾某的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1994年4月9日,即案发时曾某已年满16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构成犯罪。当承办人员讯问曾某时,曾某提出自己系1994年10月9日出生,为读书报大了半岁。而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并未问及此情况。鉴于其正处于够罪与不够罪的“边缘年龄”,承办人员随即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进行调查核实,经走访调查,曾某确实于10月9日出生,案发时未满16周岁,其盗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对曾某作出了不构罪不捕的决定,避免了错案的发生。

      补充完善证据,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意见交流。对一些罪与非罪的边缘性案件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公安机关提请报捕后,隆昌县检察院根据逮捕条件认真审查,认为确实不够逮捕标准的,及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交流思想,探讨案件事实,统一认识,公安机关听取我们的意见后,认为不涉嫌犯罪的就主动撤回提捕;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善证据后再报捕;而有的案件通过补查后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便自动撤回提捕作其它处理。如犯罪嫌疑人袁世建盗窃案,袁世建将停在路边的一长安面包车内的一部手机盗走,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经隆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三星牌手机的价值为846元,已达追诉标准,犯罪嫌疑人袁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将该案报捕后,隆昌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袁某涉嫌盗窃罪,但仍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要求提讯了犯罪嫌疑人袁某,在提讯中,犯罪嫌疑人袁某辩解其盗窃的手机系一部山寨版的三星手机,根本值不了鉴定的价值,由于被盗手机的价值直接影响此案罪与非罪的认定,隆昌县院侦监科立即向公安机关提出将该手机随案移送。通过对实物的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袁某辩解属实,并经查询相关机构,发现该手机价值达不到700元的追诉标准,因此犯罪嫌疑人袁某不构成犯罪,遂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其他处理,避免了错捕案件的发生。

      

      坚持案件会审制,统一认识
      在办案中,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认识分歧较大、争议较大,捕与不捕会导致结果大起大落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等,我们加强与公安局相关部门、本院公诉科、法院刑庭的联系,邀请他们列席讨论,听取意见,共同研究对策措施。如犯罪嫌疑人杨浩贩毒案,犯罪嫌疑人杨浩为吸毒人员介绍同一卖家购买毒品两次,未谋取任何利益。杨浩为买家介绍卖家的行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对此公安机关与县检察院存在分歧意见,为此县检察院特邀法院参与讨论。经讨论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浩第二次为吸毒人员向同一卖家介绍购买毒品的行为可认定其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以贩卖毒品的共犯论处。遂对杨浩做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最终杨浩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坚持实行请示汇报制度,寻求业务支持
      请示汇报主要是指向上一级侦查监督部门的请示汇报。在办理案件时,往往会碰到一些政策性强、适用法律不明确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汇报是取得上级指导的最好方法。上级业务部门在掌握信息、理解政策、司法实践经验等方面有更高的水平和更多的优势,特别是在办理一些重大、复杂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故而主动、及时地请示、汇报能取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帮助,对提高案件质量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林宗良敲诈勒索案,林宗良等人采用暴力方法收取“高利贷”,尚未达到伤害或非法拘禁的程度,是否构成犯罪?经向市院侦监处请示,认为系民事纠纷而非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我们的意见后,主动撤回了该案。

      

      坚持实行专案办理制度,重点办影响力大的案件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县检察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立了“青少年维权岗”,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办理、快速办理工作机制。挑选素质高、业务精、充满爱心的检察官组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案组,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做到“五查清”,即查清嫌疑人的年龄,查清其家庭情况,查清其有无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查清其犯罪动机和目的,查清其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对犯罪嫌疑人是在校学生的,或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以及其他情节轻微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尽量不捕,尽力挽救失足青少年。至今未成年人专案组共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84件135人,并均快速移送审查起诉。

      对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由侦监科和公诉科派员成立专案组共同办理,以保证案件质量。如犯罪嫌疑人如胡宗彬等11人聚众斗殴案。由于双方多人持械聚众斗殴,涉案人数众多、受伤人员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从发案起,县检察院便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副检察长为组长,侦监科科长、副科长、公诉科科长、两名业务骨干为成员的“12.8”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8次组织参与案件研讨会,提出了15项有效的侦查建议,使案件取得重大突破。并通过大量的思想工作,使拒不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胡宗彬交待了自己组织聚众斗殴的基本犯罪事实。故当公安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胡宗彬等人后,县检察院对其中8人做出了批准逮捕决定,对其中3人做出了附条件逮捕的决定。审查起诉时,通过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对附条件逮捕的证据进一步充实后,最终法院对该11名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坚持捕诉衔接工作机制,确保案件质量
      隆昌县检察院侦查科在审查逮捕时树立“大公诉”的庭审意识,实行捕诉衔接,为以后出庭公诉的需要作出决定。一是根据证据情况适当考虑公诉的证据标准来决定是否批捕。二是在做出不捕决定或批捕决定的同时,拟订《补充侦查意见书》,或对侦查人员提出《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提出要解决的相关问题,使侦查人员在收集、固定、完善证据的时候,做到有的放矢,以减少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次数。三是与公诉科建立长期联系的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办案情况,交流办案经验,研究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侦查科在办理重大、疑难、新型犯罪案件需要进行科室讨论时,邀请公诉科派员参与案件讨论。公诉科在审查重大、疑难案件时,可查阅批捕阶段的内卷材料,对有不同定性意见或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听取侦监科的意见,尤其审慎对待《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发现问题主动与侦监科联系。公诉科如果认为捕后不能起诉或有不同定性意见时,邀请侦监科科长及原批捕承办人参加案件讨论,听取其意见;公诉科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漏罪或认为需要追加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及时通知侦监科并移送相关材料,由侦监科监督公安机关对漏罪立案侦查或追捕。通过这些常规性联系机制,共同分析研究问题、商讨对策,形成统一意见,有效地提高了批捕案件和起诉案件的质量。

      罗英红

      
    编辑: 陈庆琏 [关闭窗口]
    来源四川在线-内江频道)(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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