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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可持续发展”需防范控制法律风险

  • 责任编辑: 2012-05-31 10:34:31
  •   作者:于琳琳 来源:中国商人期刊网

      ——对话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雷丹玫

      文/于琳琳

      95365防伪标签网讯:应改革金融行业,让民营资本合理进入金融市场

      中国商人:2012年1月19日,就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吴英案二审作出判决、维持死刑原判的第二天,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同样因民间集资引发的刑事案件作出了相似的判决——以“集资诈骗罪”,二审判处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曾成杰死刑,现等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湖南湘西地方财政贫弱,当地政府曾大力发展民间融资,在“全民集资”的背景下,湘西GDP以年均11.1%的速度递增。2008年后,湘西政府对民间集资态度由鼓励、支持转为禁止,当地20多家企业老板因集资被捕。曾成杰作为湘西州首府吉首市最大的企业之一——三馆公司的总裁,通过民间融资成就了他事业的辉煌,但也酿就了他如今的悲剧。辉煌与悲剧的转折点则是当地政府对民间融资态度的180度急转弯。因政策转向问题而判民营企业家死刑,是不是很冤枉?您认为在政策扭转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家应如何保护自己?

      雷丹玫:比如吴英案,我觉得光从法律的角度讲,根据现行的法律判决其死刑也没有错,也许并不冤枉,但是从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推动制度建设上来讲,不宜判死刑,执法者不能完全不顾历史的原因导致的个人悲剧的这一客观事实与执法隔离开来。

      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的增长,树立政绩工程,在制定政策或者说在政策的导向上往往存在默许或鼓励融资的态度。就像湖南湘西,改革开放以后,湘西被确定为少数民族改革实验区。但是由于地方财政无钱,而各家银行对民营企业采取了严格的贷款限制措施,民营企业家的发展非常困难。没有政府扶持、贷款难,只好寻找民间资本,尤其是在创业初期和资金链突然断裂时,很多企业家会通过非法途径来融资,很多经济犯罪就是在这种困境下产生的。如果没有民间融资,那些贷不到款的中小企业就得不到发展。因此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湘西民营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只能依靠民间融资,客观上这些资金也帮助发展了经济。但是民间融资在我国没有可操作性的规范,难以监管,问题非常多,以至于发展到政府想调控但无力调控的局面,就像湘西政府一样,最后曾成杰就成了这种背景下的牺牲品。所以我们应改革金融行业,让民营资本也能进入金融市场,民营企业家也可以开银行,使民间大量的资金有一个合法出口,有一个合理的投资渠道。

      有的地方政府和民营企业家在经营中确实存在短视行为。有时为了眼前利益民营企业家可能出现违法情况,民营企业家在现阶段社会发展中客观存在困境,部分人无法独善其身。就像您提到的湖南湘西的情况。面对今天政府政策的转向,民营企业家必须要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做到防患于未然。比如注意收集保存有关的证据,包括合同、会议纪要、批文、地方法规、部门规定以及转帐依据等,有时还可以就某个政策向有关部门书面提出质疑,甚至不去附合。这样不管政策如何转变,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条款,就可能避免悲剧。利用法律的方式,比如可以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这对规避、管理、控制法律风险有显而易见的作用。事前防范总是好过事后补救。

      企业长期安全发展

      的基础是依法经营

      中国商人:一个民营企业的倒掉,会牵出一大批涉嫌贪腐的官员, “官员与企业”命运攸关的现象反映出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这种民营企业依靠官员获得快速发展的模式,往往被社会指责为“官商勾结”。大连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在清华企业家讲堂公开表示大连万达集团从来没行过贿,说做中国商人应“亲近政府、远离政治”。您认为一个民营企业家与官员之间应如何保持一种“距离上的美感”,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安全发展建立在法律和道德允可的基础上?

      雷丹玫:一个民营企业的发展不可能没有当地政府的支持,也不可能不与官员接触。但是,凡事讲究一个“度”,与官员的交往要把握好尺度和底线,尽量公事公办,不要违法,这也是对企业和官员负责。另外,企业家对政治的关注也应该如此,可以多做一些公益事业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真正用自己的实力、魅力、才华赢得官员的尊重和信任。

      目前,从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现状和社会环境来看,民营企业家大多是独自创业,缺少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规范及经验,且法律意识不强,与遵纪守法相比,他们更看重的是“关系”或“背景”。企业的职能之一就是要赚钱,为了赚钱,很多企业家逐渐形成一种惯性,很自然的去接近官员,从而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是作为一个成功的民营企业家,一个企业要想真正做强做大,真正立于不败之地,还是要通过技术、创新、人才等方面的提升才能实现。企业长期安全地发展的基础就是依法经营。

      中国商人:国外很多企业家在做企业的时候会设立一个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控制体系,而国内企业很少有,多数企业只是有一个法律顾问,显然,在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在法律风险规避、管理,控制等问题上是跟不上的。为什么这么多企业或者企业家对待这个问题不够重视?你有什么看法和建议?

      雷丹玫:您提到“多数企业有一个法律顾问”,实际上是“多数企业甚至没有法律顾问”。就我的执业经验来说,民营企业家往往怀着朴素的心理,埋头苦干,意识不到法律风险的存在,也不懂得如何去控制法律风险。很多时候都是在企业或自己出现问题了,或者需要诉讼时才会想起律师。甚至当自己成为被告时还认为身正不怕影子斜,直到败诉。所以一个企业要想“可持续发展”,必然需要防范、控制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控制体系是一种深入到管理层面的风险控制系统。既然说是一个体系、系统,那么它就不单单是通常所说的招几个法务或聘请一个法律顾问处理有关合同等法律事务这么简单,而是从战略目标制定到战略目标执行的全程、全方位的管理控制,是非常复杂、非常精细的一个工程。就中国来说,能够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控制体系肯定是好的,但是多数民营企业没有这个条件和经费。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最合理的方式是成立一个法务部门或者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这对于规避、管理、控制法律风险也是有显而易见的作用的。

      企业经营中法律风险随时存在,要学会防范和控制

      中国商人:一个企业家的成长过程是很艰难甚至是坎坷的。做企业面临很多困境和问题需要去克服,去创新才能稳固长青发展。往往,一些企业良性发展到一定规模,暴露出很多问题,甚至有的企业家不惜铤而走险最终走上犯罪。你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为什么有些企业家辛辛苦苦打拼成功还要冒险以身犯法?

      雷丹玫:马克思有句名言: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因此,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人就有可能以身试法、铤而走险,不惜触犯刑法,把辛辛苦苦多年打拼积累的信誉、资产、人脉化为乌有,身陷囹圄。

      巨大的利益有时候会冲晕一个人的头脑。我认为作为一个成功的民营企业家,不能仅仅看到眼前的利益就铤而走险,应该拥有远见的卓识,保持清醒,把目光放长远,更要有良好的心态,现在一夜暴富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另外,遇到困难的时候也要依法行事,做任何事情都不要抱着侥幸的心态。最后我要提醒的是在经营中法律风险随时存在,要学会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是非常有必要的。

      中国商人:我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国外很多律师政治前途很辉煌,很多律师最后成为杰出的政治家,比如,美国的里根总统,克林顿总统,包括现在的总统奥巴马、国务卿希拉里,还有台湾的马英九、陈水扁。您是怎么看待这个现象的?这和国家的法律体系有什么关联?在我国律师好像从政的很少,倒是有不少律师是从警察、检察官、法官转行作为律师的,这说明了什么?

      雷丹玫:是的,在一些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律师能够有很广阔的政治发展空间。很多总统以及绝大多数的国会议员都是律师出身,做了若干年律师之后走上政坛或者去做法官是他们的终极目标,能在更广阔的岗位上发挥他们的才华。但是,目前我国还做不到这些,反而出现的情况是法官、检察官辞职出来做律师,这些现象说明,我们的法制还有待完善,公检法司的法律职业还需要进一步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法官本来是个很神圣的职业,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从事法官的人应当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但是我们国家的现状是法官的人数比律师的人数多;法官普遍很年轻,甚至二十几岁(这在发达国家看来都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很多国家有明文规定,没有十几年的律师执业生涯,是不能做法官的);办案的法官案件多,压力大,收入不高;法院对人才的吸引力不大。而他们中有的法官“下海”做律师后,反而能利用自己原来岗位上积累的诸多资源,占据很多优势。但是我认为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我国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如建立统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规定法官从业标准和选拨、淘汰制度,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给律师更广阔的从政道路和走向法院、检察院的渠道等。我相信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律师的社会地位也会有所提高。

      企业要设立法律部门规避风险,给企业保驾护航

      中国商人:作为全国知名的资深律师,您经手过很多的企业家经济犯罪的案例。在您经手或者看到的这些案子中,您觉得企业家遇到的最常见的犯罪问题是哪些?对企业家经营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上,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雷丹玫:这些年我国的企业家经济犯罪的案子在逐年上升。有的涉及税务偷税漏税、走私、诈骗的犯罪;有的涉及到上市业务内部交易操作、操纵股市;有的涉及到商业贿赂的行贿受贿的犯罪;甚至有的涉及有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像一些诈骗犯罪,其实很多企业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想解燃眉之急,情急之下触犯了法律。我经手的一个诈骗案件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被告人刘某,他与一家建材商行签定了购买合同,并用一张其他公司名下的转账支票抵押给厂家。由于甲方没有把工程款按时支付给总承包商,总承包商也没有向刘某公司按时支付工程款,从而导致了厂家在商定的日期到期后支票不能承兑。刘某出于无奈躲避到外地。厂家以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立案,对其进行了抓捕。归案后,虽然刘某将赃款全部归还了,其悔罪态度也好,但刘某仍被判处构成诈骗罪。像这样因为三角债付不出款项,采取回避、造假的方式,从而构成犯罪的例子也不在少数。

      在我国现国情中,民营企业家生存有一定的苦衷。由于私权利的保障体系还不是很完善,民营企业家建立起来的企业平台和自身积累的财富还不够安全。但是,企业家们可以做到的是遵纪守法,不要触及法律底线。同时可以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对公司事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合同进行管理,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避法律风险,给企业保驾护航。从而防止企业财产的损失,这也是间接给企业创造利润。

      本文链接:http://www.cbmag.cn/news/21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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