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元保险灰色利益链曝光 泰康人寿等违规
365防伪标签网讯 保单号2016017442867,泰康乘客意外伤害险2012年03月26日起-2012年04月01日,保险金额合计55000.00 元,保险费合计3.00 元,被保险人人数1人,销售单位深圳分公司本部。
“投保人申明”的玄机
在记者取得的几分乘意险保单中,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申明是各式各样的。
在前文提到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珠海公司销售保单上,申明是这样的:1.任一时刻,无论被保险人持几分《大地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单》,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根据《大地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例》承担的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责任以十万元人民币为上限,超过部分无效。2.未成年被保险人的累积身故金额不超过5万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不超过10万元)。
图二太平洋产险青山支公司所销售保单上,则特别约定为:“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超出部分无效。”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一张保单上特别提示:“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可投保5份,超出部分无效。”太平洋保险苏州公司销售的保单上,则注明 “本保险限购1份,超过部分无效。”在太平洋公司南阳支公司的一张保单上,干脆什么都没有。
都是乘意险,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差距呢?太平洋公司规定是限购一份,其他公司则最多五份。五份是否为乘意险的最高限额呢?
在《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中指出:“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律师雷素琴认为:整部《保险法》中,除了第五十六条的说明,有关保险具体数额就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所以,乘意险的具体购买数量就应该是站不住脚的,乘客根据自己的喜好愿意买多少都不为过,只要不超过《保险法》所规定的部分。因为《保险法》所规定的是商业保险,既然是商业保险就应该遵循市场经济应用的原则。因此,各个保险公司的规定应该属于无效条款。
实名制有待深化落实
调查中,并非所有保险公司都在违规操作。在记者取得的几张乘意险凭证中,还是有不少公司实现了实名制,如泰康深圳公司销售的保单,按照这份保单上的保险号码、被保险人身份证,记者就在泰康人寿公司的网站上查到了相关的信息。另一张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售出的乘客意外险保单,记者在太平洋的网站上也查到了相关信息(如图所示)。
从保监会《关于停止以撕票式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保健发【2009】7号)发布以来,关于如何操作乘意险没有具体的通知。按照《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人、投保人信息是必须具备的,如果保险凭证具备这些信息,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实现实名制,即在车站售票窗口采取刷身份证的做法。事实上,火车票已经全面实现了。采取刷身份证的做法在不少车站已经实现了。这样就避免了保险凭证上应该有的信息为空的尴尬,也是符合《保险法》规定。刷身份证的做法尽管让保险公司在投入上有所增加,但能快捷的把乘客的信息输入自己的核心业务系统,避免了由原来延时生效所带来的纠纷,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人工成本。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越来也多的公司加入到实名制的行列中来,实名制也将在乘意险全面展开。
不过现在实现的实名制中也存在着缺陷,如部分保单投标人签名部分还是空缺,被保险人签名同样也是空缺的,全面落实实名制还有待改进。
“两元保险”罪与罚
记者调查发现:在看似无关紧要的“两元保险”背后,隐藏着一条巨大的灰色利益链条。
“被保险”的乘客
坐过长途客车的人,相信都有这样的经历:到窗口买票时,总会以高于票面两元块钱(有的高一元,有的高三元,以两元的居多)的价钱买到车票。这多的两块钱,就是用来保险的,其全称为“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乘意险”。
但就是这样一张谁也不太在意的保险凭证,只要细心地看,就会发现诸多疑点(如图一):
疑点一:没有乘车日期、开车时间、到达时间和车次的信息,没有票价,没有座位信息。没有座位信息怎么确定乘客的座位在哪里。
疑点二:被保险人信息一栏为空缺;
疑点三:投保人签名为空缺;被保险人签名为空缺;日期为空缺。
无独有偶,在记者取得的另一张保险凭证中同样也有以上疑点:票面信息显示的是“乘客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单”由太平洋(601099)保险所制。保单号为:CCBF1200222672(详见图二)。同样,被保险人为空(用XX代替);身份证号位空(用XX代替);受益人为空(用XX代替)
疑点四:第一张保单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晒烫伤)为50000,意外伤害医疗为2000;第二张保单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000元整,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3000元整。
疑点五:第一张保单的保险费为2元;第二张保单的保险费为1元。
“没有个人信息合同是不存立的。我国《保险法》的第十八条就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此,法律顾问曾祥斌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要求,保险合同必须清楚的标明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他认为:以上两张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值得商榷,因为合同根本没有达到《保险法》所规定的要求。更重要的是,以上两份保单不仅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要求来做,更重要的是投保人签名和被投保人签名都没有,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这两份合同的流程都没走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这是一张从珠海拱北到深圳的长途客运车意外险保险证,保险证的正面印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大地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单(广东分公司使用)”字样,背面印有“大地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简介”的相关条例说明。保单流水号为222044110109627031。
客运站“潜规则”?
“去哪里?”
在武汉水厂长途客运站,售票员向一位买票的乘客询问。
长期在外出差的张先生告诉记者:“我长期在外出差,在湖北省内,无论是哪家客运站都有这两块的保险,如果你不跟售票员说,就会多出两块钱,唯独这个客运站不同,即使你要求不买保险,售票员也会强行卖给你。这是客运站的‘潜规则’”。
正如这位张先生所说的,记者买了一张去仙桃的车票。在窗口,售票员说:“加钱买保险”。记者说:“保险是自愿的,我想买就买,你们不能强卖。”对此,该工作人员回答很干脆:“这是公司的规定,买票就要买保险,不买保险就不卖车票!”
另一位乘客则代表了采访中绝大多数人的想法:“既然是客运站卖的,肯定要买,何况只有一、两块钱。”对于出门在外的乘客来讲,多一、两块钱和少一、两块钱是无所谓的,他们所求的是顺利买票,顺利上车,安全的抵达目的地。至于多出的一、两块钱是干什么的,能起到什么作用,根本无人关心,也没有时间去过问。
该车站附近的一位清洁工向记者介绍:“乘客拿到车票后就直接上车,看都不看保险是怎么回事,甚至干脆丢了,我每天都能检到几十张保票,节假日高达300多张,检票的工作人员只看车票,不看保险。特别是长途汽车站的车次,基本上是买票即可上车,很多人根本没时间和售票人员进行计较,买票就走了,很少有乘客较真的。”
事实上,乘意险属于商业保险,乘客有权进行选择。按照我国《保险法》的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根据“保险自愿”的原则,有些没有进行提示进行强行或者半强行所销售的保险应该是不合法的。一旦乘客发生意外后,虽然乘意险也能进行赔付,但是乘意险的赔付并不是赔付的主体,赔付的主体应该是“承运人责任险”。
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而采取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也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由此可以看出,承运人责任保险是由《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一种强制保险,强制参投该保险的范围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在现行的客运票价中均含有2%的费用作为旅客意外险,旅客在购买车票时已支付保险费,此类保险只在当次客车生效,保额较低,最高为3到5万元。强制推行的承运人责任保险,由客运企业出钱为旅客购买,保险时间较长,一般为一年期,赔付标准较高。
在我国,保险的认知度普遍不高,一般人对“乘意险”都缺乏了解时,对承运人责任险了解的就更加缺乏了。事实上,很多人都不知道有承运人责任险的存在,客运站虽然为客车办理了承运人责任险,但是在做法上很少进行宣传,只有少数客运站在车票上标注:“旅客须知:承运途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承运人负责”的字样。
调查中记者发现,很多长途汽车站售票窗口或者售票大厅没有进行购买保险的提示,即使有提醒,也没有放在比较醒目的位置,比如前文所提到的武汉水厂车站长途汽车站,虽然有“保险自愿购买”的提示,但却放在购票窗口的最上方,一般人根本没有留意到该提示的存在。正因如此,很多乘客认为购买保险是“必须的”,而车站也没有做到告知的义务。
没有进行应有的告知义务,或者说告知义务没有完善,从法律意义上讲存在着默认事实耳朵欺诈,或者说是“捆绑”销售。
同时,《消费者权益法》中的第四条(1993年10月31号第十一号主席令)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另外在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骄宣传。”
《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9号文件中就有:“人身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说明义务,准确描述相关情况,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产品信息;要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向消费者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提示保单收益的不确定性、除外责任等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情况。”
太平洋产险青山支公司在宗关水厂车站所售乘客意外伤害险保单。
“假保单”,真厉害
两元钱的保险虽然在每个长途汽车站都在卖,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每天数量是非常庞大的。据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介绍,2011年春运40天里,全国公路水路旅客运量再创新高,达26.4亿人次。春运期间,全国公路水路共平安运送旅客26。4亿人次,同比增长13。6%。按照交通部公布的数据来分析,26.4亿次的数量,如果人均购买一份乘意险,那么全国乘意险的保费将十分可观,且26.4亿仅仅是春运40天的统计。根据交通部综合规划司公布的数据:以2011年9月为例,当月我国公路旅客数量为278877万人,自年初累计客运量为2427498万人,按照9月公路旅客数量为单月流量基准,全国2011年客运量将达到3346524万人,如果按乘意险30%的购买量计算,那也是一个让各保险公司足以冒险的市场。
面对数以百亿计的乘客量,珠海拱北长途客运站所卖的乘意险保单是真还是假的呢?按照保单上所留的电话,记者拨通了95590客服电话,第1991号客服听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很客气给记者一个珠海分公司业务电话。按照客服提供的电话,记者又拨通了珠海的电话。接电话的是珠海大地保险公司一位李姓工作人员。记者以乘客身份向该工作人员提了几个问题:1.为什么拱北车站所卖的保险凭证上被保险人信息为空?2.投保人、被投保人签名、日期为空?3.没有乘车日期、开车时间、到达时间和车次的信息,没有票价,没有座位信息?4.为什么保险费是2元,而其他公司有1元,有的是3元,保费确定的根据什么?5.出事后所卖的这份保险能不能赔付?
该工作人员以“只是个工作人员,具体要请示领导”为由,请记者留下电话。半小时后,记者的手机接到了该公司的电话,一位姓黄的、自称是珠海大地公司的负责人回到了记者的有关问题。他说:由于珠海大地在拱北车站没有实现实名制,所以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为空。对于这个问题,记者又问,其他汽车站都是在实现刷身份证的做法,为什么你们公司没有实现呢?黄姓领导回到是:我们正在研究这个做法。至于保费的确定是根据分公司的要求确定,珠海公司无权确定。
对于关键的能不能赔付的问题,该领导信誓旦旦地回答:“肯定能赔付!”记者追问:“如果在乘车过程中,乘客把保险凭证弄丢了,公司会不会认账,特别是在保险凭证没有进入核心业务系统时?”对方的回答是:“没有凭证就没有办法赔付。我们只认凭证。”记者继续追问:“难道你们手中没有存根吗?”他回答说“这是电脑打印的票价。”
这位负责人要求记者将图一的复印件传真给他,以便证实凭证的真伪。
根据两张保单凭证上所留的网站,记者特意上去查证了一番,结果很显然是让人失望的,在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和太平洋公司的网站上根本查不到相关结果。查不到相关结果就意味着这两张保险凭证没有进行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故而正如大地珠海公司那位领导所说根本没办法进行赔付。
对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人士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为一式两份或者一式多份,投保人如果把保险合同给丢失了,应该还有一份或者多份在保险人手中,从法律的角度上讲作为保险人应该按要求做出理赔。
早在2009年1月29日,中国保监会就发布《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从2009年3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一律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通知》给“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做了一个明确的定义。“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责任等内容固定,且印刷在撕票式保险凭证上,无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姓名和证件号码,销售时未电脑联网出单、保单原始信息未能实时进入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经营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保险凭证中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责任等内容固定,无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姓名和证件号码为空缺,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只有电脑联网部分不属于。传统的撕票式短期意外险是印刷品后加盖各保险公司的公章,不是用电脑机打的。
这份凭证属于保监会所规定的“撕票式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吗?既然属于撕票式的范围,为何没有被清理?如果不是撕票式,为什么网上查不到,也没有进入核心业务系统?保险公司的行为是不是在打擦边球?
乘意险信息:尊敬的客户您好!该保单为2012年4月5日,由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南阳汽车站签发的有效保单。
稳赚不赔的“金鸡”?
每年如此多的销售,那乘意险每年又赔了多少?
为此,记者6月25日专门电话采访了太平洋湖北分公司理赔部的田(音)先生。他的回答是:“去年赔的不多,印象中10笔都没有,今年到现在只接到了一笔案子,案子还比较大,不过还在处理之中。去年的赔付金额很少,具体有多少不方便透露,也没有做过专门的统计。”从他的语气中,记者猜测2011年全年的赔付非常有限,10万元都不到。
10笔都没有,这么少的赔付,简直就是稳赚不赔的“金鸡”。按照《湖北省保险行业规范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自律公约》(2005年7月8日起生效)中第六条规定:“支付给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单笔代理手续费占该笔业务保单保费的比例,学生平安险、建工意外险、旅游意外险及乘客意外险分别不得超过25%、30%、25%和30%。”按照这个行业自律公约,太平洋保险公司湖北公司给各车站的佣金为30%,既车站每卖出一份一块的保险就能拿到0.3元的佣金,其他0.7元就为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得。武汉市水厂车站每年发送旅客数量应该在1200万左右,如果按1000万人购买保险来算,也就是说车站,每年的佣金为300万,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为700万。如果将太平洋保险在整个湖北省的表现的来看,每年的销售的保费将会达到3000万,以不到10万的赔付金额来比较,赔付金就是“九牛一毛”,根本谈不上赔付。
相比较太平洋湖北公司的不到10笔的报案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成绩就更加“骄人”。6月26日,该公司的黄经理给记者打来电话,他在电话中很自豪的说,整个2011年大地财险珠海公司没有接到一笔报案,也就是2011年没有一笔赔偿金的支出。他还证实,大地珠海公司给拱北车站的佣金是按35%支付的。
为了进一步证实乘意险是只下蛋的“金鸡”的说法,记者特地找到了有关公司的年报。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国保险报》2012年4月6日第5版和第8版)中“保险产品经营信息”显示:2011年度保费收入第4位的是意外险(记者说明:意外险包括短期意外险和一年期意外险,不包括医疗意外险,下同),保费收入:15亿零7百万元,保险金额:约235万亿元,赔款支出5亿2千5百万元,准备金:11亿7千万元,承保利润:1亿6千1百万元。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2011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来自幸福人寿网站)是这样描述的:本公司分出保费按照保险期限划分如下:短期保险 本年累计数1578962.93元,上年累计数 676910.96元。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均源自于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险种划分的明细如下:本年累计数短期健康险14546892.86元,上年累计数17603062.07元。
由此看来,不管是太平洋财险还是幸福人寿公司,它们的短期意外险都是只进不出,或者说卖出的是天文数字,赔付的却是零头。
实际上,根据记者的调查,全国乘意险的赔付情况都差不多,各个保险公司每年能够接到10起报案并进行赔付的已经是“奇迹”了,全年基本保持4到5起报案是常态,赔付金额一般在10万以下。按此计算,每年全国的报案数量不会超过200起,如果按最高赔付50000元计算,全国整年的赔付金额不到1亿。
那么,这些保费又去到哪里呢?各个保险公司将这些赚来的钱用的了什么地方?会不会是吃单了呢(编者注:吃单即埋单,为保险业通用术语,即中介代理机构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后,未将保费入到保险公司的账上而私自截留)?
记者通过各个公司的年度的信息披露报告根本看不到该笔资金的流向。个中原因,各个保险公司似乎都心知肚明。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相对于两块钱的乘意险而言,不要因为它的价值太小就不作重视,其市场的广泛性足以影响到保险的根基,如果不能给广大乘客一个公正的说法,中国的保险事业将在更大程度上被人误解,或者说,保险不被人接受的格局将很难打破。在此呼吁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好监管部门的职责,把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做好,切实解决这些易被忽视的“小问题”。
保险观察
剥开“两元保险”的层层逻辑,我们不难发现:造成今日结果,所涉多家保险公司当然是众矢之的,但所涉保险公司的关联利益方、地方监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同样难辞其咎。警钟之下,希望中国保险业借此反思更深层次的市场变革。
《保险中介》:“两元保险”孰之过
主编
白水
虽尚未得到全部准确核实,但从目前已经披露的情况来看,一个基本的新闻事实已慢慢清晰:多年来,多个省市的多家知名保险公司,在经营短期乘意险中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销售假保单行为。相较假保单销售背后令人震惊的一面,这也是一个让人沮丧的消息。
若非深究,我们肯定无法想象会有保险公司利用毫不起眼的“两元保单”公然侵吞巨额保费,并侵占消费者利益,多年潜行却一直未受到严惩——这样的事实,听起来有些匪夷所思,却在不少地区长期存在。其性质之恶劣,已远超销售误导。
剥开“两元保险”的层层逻辑,我们不难发现:造成今日结果,所涉多家保险公司当然是众矢之的,但所涉保险公司的关联利益方、地方监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同样难辞其咎。
首先,对于撕票式短期意外险,保监会在2009年初就明文规定自当年3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一律停止经营,事实上本刊在调查中也发现,以泰康人寿为代表的多家保险公司已严格按保监会规定执行。对仍违规操作的部分险企来说,促使其铤而走险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巨大的利益驱动。接受严惩之外,需要保险公司深刻的反思和自律。
在这场利益狂欢中,部分客运站和地方客运集团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在乘客利益和自身利益面前,这些利益关联者最终选择了沉默甚至是合谋。作为短期乘意险的代售方,客运站不可能不清楚保监会的规定,只要其严格坚持原则,根本不会给保险公司以可乘之机。
如果说两元假保单的腐败源头是保险公司和客运部门的自身利益,那保监会新规执行4年多来这一现象仍普遍存在,则不只是保险公司违规那么简单。
从中暴露出的第一个问题,是地方监管执行的力度亟需加强。中国人口基数巨大,任何领域只要牵涉到大多人利益,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一元两元,都可能形成一个巨大的灰色空间,对地方监管部门而言,在反思监管漏洞的同时,需将“两元保单”与高额保费产品的监管摆在同样重要的地位;另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则来自消费者和新闻媒体的沉默:作为最直接的受害者,乘客不应忽视这“两元小事”,而坚持社会利益至上的责任媒体,更不能容忍任何企业对大众利益的侵占。
警钟之下,希望中国保险业借此反思更深层次的市场变革。通过强化保险业的诚信文化建设,建立起以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为核心的强大市场防护网;加快构建中国保险业更完善的信用监控体系,对不遵守游戏规则的险企,要有明确的退出机制和改制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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