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内不续订 水桶押金就被扣
律师称水桶押金收据上的条款并未突出显示,“扣除押金”无效
羊城晚报记者 帅鹏坤 樊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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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在三个月之内续订,饮用水水桶押金被扣。近日,有市民向羊城晚报报料称,“怡宝”有无理扣除续订用户押金的现象。昨日,“怡宝”公司回应称:“需要在水桶保质期内进行回收清理。”在押金收据的背面条款中有写明。
律师马平川认为,“怡宝”公司虽然在押金收据背面列明该条款,但并未突出显示,消费者很难注意到,条款无效。
一年未续订押金被全扣除
广州市民伍先生向本报报料称,他于今年9月续订怡宝水时被对方要求买下50元的旧桶,并重新交纳40元的新桶押金。伍先生告诉记者,他从2009年就开始订怡宝饮用水,直到去年4月因为搬迁而停用,一年之后准备续订时,却发现旧桶押金被强行扣除。对方告诉他,押金收据正面有“三个月未续订并未退订就自动默认为购买水桶”的规定。记者从伍先生提供的押金收据条款上看到了这一条款,但这一条款与其他条款一起用红色的大小一样的字体,没有对该条款进行特殊标注。
10月29日,记者拨打怡宝水所属广东国为贸易有限公司的热线电话,其工作人员承认确有类似条款,对方称“每个公司都有自己不同的规定”。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每个水桶上面都写有保质期,只要在保质期之前续订,之前没有退订的话也有效,“我们需要对那些水桶进行回收清理,有的用户一年都没有订水并且未办理退订,那些桶根本不能循环再利用了,当然需要重新交押金”。
记者就此询问伍先生时,他称:“在水桶上并没有看到保质期相关规定,对方也并没有提醒。”
饮用水公司未尽提醒义务
“这种情况下的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马平川律师认为,饮用水公司一方在押金收据上制订某些条款的行为属于格式合同,法律对于这类合同做了特殊规定。
马平川认为,消费者付费是买水,并不是买水桶。如果涉及水桶押金的规定,经营者需要“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特别标示予以说明”,“如果条款制订方没有用加粗、画线等方式突出强调的话,法律上视为经营者没有尽到提醒消费者的义务,那么这个条款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而对于饮用水公司制定的“三个月不续订就扣除押金”的具体条款内容,马平川认为,经营者的确需要对水桶进行及时回收清理,因此消费者有义务及时办理退订业务,但三个月的具体期限是否合法有待商榷,“很多时候消费者是不会注意解除合同期限的,经营者有责任提醒消费者,以减轻或免除消费者因此所受到的权益损害”。
帅鹏坤、 樊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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