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对本企业违法发布便秘通软膏药品广告等问题,于2013年11月27日分别在《新华日报》、《金陵晚报》上发布了更正启事。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决定解除对便秘通软膏暂停销售的措施,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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