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山西天星制药有限公司对本企业违法发布骨刺消痛胶囊药品广告等问题,分别于2013年3月7日在《新华日报》、2013年4月16日在《洪泽电视台缤纷影视频道》上发布了更正启事。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决定解除对骨刺消痛胶囊暂停销售的措施,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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