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消息 2013年第四季度,北京市工商局对下列严重违法广告进行了行政处罚,现予以曝光:
一、人用药品类
㈠、广告商品名称:甘露酥油丸
发布媒体:平面媒体
违法问题:
1、未经批准发布药品广告。
2、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3、发布有奖销售,让利销售及馈赠,降价等形式的药品广告。
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工商部门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㈡、广告商品名称:参鸽磁朱丸
发布媒体:平面媒体
违法问题:
1、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2、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3、发布有奖销售,让利销售及馈赠,降价等形式的药品广告。
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工商部门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医疗诊疗服务类
广告发布者名称:拜尔口腔医疗集团
发布媒体:平面媒体
违法问题:
1、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
2、出现从业医师的技术职称,包括“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
3、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内容。
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工商部门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医疗器械类
广告发布者名称:大长今腰椎专用治疗仪
发布媒体:平面媒体
违法问题:
1、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
2、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3、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工商部门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化妆品类
广告发布者名称:黑元止脱生发液组合
发布媒体:平面媒体
违法问题:
1、化妆品广告有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内容。
2、化妆品广告中出现对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虚假夸大的。
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工商部门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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