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徐远官) 为进一步做好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在官网上发布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检疫管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18日。《检疫管理》拟规定,邮寄、携带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不能提供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予以截留并出具截留凭证,截留期限不超过7天。同时,质检总局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对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毒素等生物安全危害因子的入境特殊物品的,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将实施现场查验后应当及时电子转单给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实施后续监管。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出入境时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检疫管理》拟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履行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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