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7月19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公安部督办案件、国内最大案值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系列案。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2月9日,戴金多(另案处理)在安徽省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出资成立蚌埠金丰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公司),由被告人吴立丰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假冒的“CONVERSE”(匡威)、“VANS”(万斯)硫化鞋并通过吴立丰、何中贞等销售人员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共计销售假冒“CONVERSE”(匡威)、“VANS”(万斯)硫化鞋共2152万余双,共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7亿余元。2015年12月26日,侦查机关从金丰公司仓库中查获假冒的“CONVERSE”(匡威)、“VANS”(万斯)硫化鞋共计45万余双。
2012年至案发,被告人吴立丰在担任金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同时,还为金丰公司生产假冒“CONVERSE”(匡威)、“VANS”(万斯)硫化鞋提供鞋具模型并获得报酬。另从2012年至案发,吴立丰对外销售假冒“CONVERSE”(匡威)、“VANS”(万斯)硫化鞋共1044万余双,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8亿余元。
被告人何中贞、赵忠系金丰公司聘用的销售人员,被告人牛茂系公司金丰生产副厂长,被告人戴煜、俞小明、刘付宝分别系金丰公司车间负责人,上述被告人通过加工、销售假冒运动鞋获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立丰、何中贞、赵忠、戴煜、牛茂、俞小明、刘付宝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共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开庭前,法庭召集了由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
庭审中,法庭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调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的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结束时,被告人吴立丰、何中贞、赵忠、戴煜、牛茂、俞小明、刘付宝进行了最后陈述。
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未作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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