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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辰欣药业负债10亿产能利用率下滑 药品七检不合格

  • 责任编辑:牧码人 来源: 中国365防伪网 2017-10-25 07: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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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2017年9月29日,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辰欣药业”,股票代码603367)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辰欣药业本次发行数量为10,000 万股,保荐机构为中泰证券。辰欣药业上市募集资金总额为116,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565.3163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111,034.6837万元,将用于“新建年产1.5 亿袋非PVC 软袋输液生产线项目”、“国际CGMP 固体制剂车间建设项目”、“新建年产2 亿支冻干粉针剂生产线项目”、“新建年产5,000 万支分装粉针剂生产线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2017年7月11日,辰欣药业首发申请获通过。2017年9月19 日,启动申购,发行价格为11.66元/股。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9,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5460914%,186,640股遭弃购。股价走势来看,辰欣药业上市连续7个交易日涨停,截至10月23日收盘,辰欣药业报26.74元/股。

      对比辰欣药业预披露过的招股书发现,近6年来,公司营收稳步增长,分别为15.31亿元、20.52亿元、22.06亿元、23.88亿元、24.97亿元、25.65亿元,去年与2011年相比,营业收入增长了10.34亿元。而对应的同期净利润并没有这么好看。2011年至2016年,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2.37亿元、2.84亿元、2.07亿元、2.19亿元、2.46亿元、2.45亿元,并未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呈现徘徊不前的状态,其中2013年、2014年还有所下滑,去年较2015年也小幅下滑。

      2013年至2017 年6月30日,辰欣药业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1,274.64万元、24,714.92万元、32,354.96万元、40,965.00万元、39,192.59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20,127.68万元、23,381.16万元、30,604.48万元、38,688.15万元、36,996.65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8.52%、8.67%、10.09%、11.79%、11.30%,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2%、9.79%、12.26%、15.08%、29.63%。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1.99次、10.39次、8.75次、7.00次、3.12次。

      2013年至2017 年6月30日,辰欣药业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15,441.61万元、13,837.81 万元、8,708.94万元、19,134.54万元、 17,032.10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54%、5.14%、 2.87%、5.83%、5.20%,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已背书但尚未到期的票据金额为43,168.42 万元。

      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合计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12%、15.58%、15.74%、22.54%、43.27%。

      2013年至2017 年6月30日,辰欣药业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7,820.60万元、35,366.47万元、 44,695.61万元、32,230.59万元、42,850.20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4.14%、43.85%、38.39%、21.53%、27.18%,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01%、13.13%、14.73%、9.82%、13.09%。存货周转率分别为3.50次、4.02次、3.75次、3.70次、1.73次。

      2013年至2017年1-6月,辰欣药业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6.51%、36.26%、36.89%、41.54%和46.11%。

      报告期内,辰欣药业销售费用金额分别为32,802.59万元、33,130.20 万元、34,204.01万元、46,987.32 万元、26,144.6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4.87%、13.87%、13.70%、18.32%、20.94%。公司市场开发费分别为19,135.64 万元、17,693.33万元、18,361.72万元、29,570.86万元、16,850.99万元,占销售费用的58.34%、53.41%、53.68%、62.93%、64.45%。

      发审委要求公司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市场开发费逐年增长尤其是2016年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在市场开发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或者变相商业贿赂情形。

      2013年至2017年1-6月,辰欣药业负债总额分别为63,648.03万元、79,243.54万元、93,532.68万元、98,226.06万元、89,767.41 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24.68%、27.06%、22.25%、21.54%。

      2013年至2017 年1-6 月,辰欣药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126.01万元、2,753.81万元、26,624.39万元、29,197.21万元、14,249.85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净利润的39.25%、12.58%、108.40%、119.35%、112.12%,2013年和2014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小于当期净利润。

      招股书显示,2014年至2016年,辰欣药业非PVC 软袋输液产能利用率分别为60.77%、86.26%、56.11%、67.15%;口服固体制剂产能利用率分别为98.72%、98.28%、98.75%、97.61%;冻干粉针剂产能利用率分别为112.06%、90.71%、83.30%、80.65%。

      据号外财经报道,公司此前生产的注射用三磷酸胞苷二钠被检验为不合格,公司将被立案调查,潜在存在重大风险。中国经营报也报道,辰欣药业自2014年以来因质量问题屡登各地食药监局“黑榜”。

      中国经营报还曾报道,辰欣药业员工王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第三方购入合计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葡萄糖注射液等药品用于销售。有业内人士认为,不管王某配送的是辰欣药业生产的药品还是个人兼职行为,该公司对业务员的内控制度都存在盲区。

      中国经济网记者向辰欣药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医药产品生产企业上交所上市六年净利润停步不前行业排名下滑63位

      辰欣药业是一家从事医药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综合性企业,主营业务为医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生产化学药品制剂为主。

      据招股书介绍,公司具有行业领先的产品研发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销售网络覆盖全国31 省。公司重视技术研发投入,设有静脉营养大容量注射剂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山东省抗生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泰山学者—药学特聘专家”岗位。2013 年至2015 年,公司连续3 年获得中国医药(27.220, 0.00, 0.00%)工业信息中心颁发的“中国医药研发产品线最佳工业企业”。2013 年至2016 年,公司均为中国化学(6.830, 0.00, 0.00%)制药工业协会评选的“中国化学制药行业创新型优秀企业品牌”。

      公司及子公司现有产品结构优势明显,涵盖范围广、剂型全、规格多,公司目前能够生产大容量注射剂(包括非PVC 软袋、塑瓶、玻瓶)、冻干粉针剂、小容量注射剂、片剂、胶囊剂等5 大剂型203 个品种335 个规格的产品,并拥有1个原料药药品注册批件。佛都药业能够生产膏剂、滴剂2 大剂型58 个品种63个规格的产品。辰龙药业拥有阿德福韦酯等19 个原料药药品注册批件。在全国医药工业企业中,公司2013 年主营业务收入排名58 位,利润总额排名93 位,2014 年主营业务收入51 位,利润总额排名113 位,2015 年主营业务收入74 位,利润总额排名87 位。

      对比辰欣药业预披露过的招股书发现,近6年来,公司营收稳步增长,分别为15.31亿元、20.52亿元、22.06亿元、23.88亿元、24.97亿元、25.65亿元,去年与2011年相比,营业收入增长了10.34亿元。而对应的同期净利润并没有这么好看。2011年至2016年,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2.37亿元、2.84亿元、2.07亿元、2.19亿元、2.46亿元、2.45亿元,并未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呈现徘徊不前的状态,其中2013年、2014年还有所下滑,去年较2015年也小幅下滑。

      对比2014年及2016年招股书,公司2011年度在行业内的利润总额排名仍处于50名,而到了2014年已经跌到了113名。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杜振新持有辰欣科技集团64.28%的出资,辰欣科技集团持有公司46.89%的股份。杜振新通过辰欣科技集团实际控制辰欣药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杜振新,董事长兼总经理,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7 年生,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副会长,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1988 年毕业于新疆大学化学系,1988 年-1998 年11 月,历任三药厂技术科科员、副科长、科长、副厂长、厂长。1998 年11 月-2011 年6 月,任辰欣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 年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辰欣药业本次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发行股票数量为10,000 万股,募集资金净额为111,034.6837万元,将用于“新建年产1.5 亿袋非PVC 软袋输液生产线项目”、“国际CGMP 固体制剂车间建设项目”、“新建年产2 亿支冻干粉针剂生产线项目”、“新建年产5,000 万支分装粉针剂生产线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资料图

      曾因1.36亿关联资金未披露折戟IPO

      据长江商报报道,备战8年,6年在资本市场门前徘徊,辰欣药业上市路上多坎坷。

      公开资料显示,辰欣药业显现上市意图最早可追溯到2009年。辰欣药业董事长杜振新曾公开表示,公司资本运作已在进行中,目标是A股主板。

      2011年,辰欣药业完成股改。不过,后来因A股IPO暂停以及排队缓慢,其上市进程一拖再拖。直到2014年,辰欣药业才正式开始预披露。不过没过多久,公司就宣布主动中止IPO,而后又闪电般地再次重启IPO进程。

      二次冲刺也不顺畅。2015年3月,在证券业协会组织的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名单第十次抽签仪式上,辰欣药业被抽中。随后,证监会表示将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此后,公司上市便再无进展。当年7月,因为A股市场剧烈波动,IPO再度暂停,辰欣药业上市搁浅。

      去年初,辰欣药业上市之路曙光初现,从徘徊多时的“已反馈”流程进入“预披露更新”环节。不过,就在临门一脚之时,辰欣药业主动撤回了申请。

      原来,辰欣药业的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证监会对经过审核及2015年IPO信息披露质量检查中发现辰欣药业存在三大问题:第一,2011年至2013年向关联方友邦伟业出具无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四笔,累计50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且均未入账或登记备查,也未在招股书中披露。第二,2012年与其控股股东泓欣创发生关联资金往来7111万元,未经董事会批准,亦未在招股书中披露。第三,2012年与关联方辰邦置业发生往来款项1520万元,未在招股书中披露。

      在去年初报送的预披露更新中,辰欣药业对以上三个问题进行了补充披露,并表示关联交易发生前未充分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尽管未造成实际损失,但反映出公司在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瑕疵和问题。此后,辰欣药业与友邦伟业的关联关系消除。

      辰欣药业主动撤单后并未停止IPO步伐。去年6月,其首发上市申请获证监会受理,公司第三次闯关。今年6月9日,公司预披露更新。

      市场开发费逐年增长发审委两度询问是否存在商业贿赂

      2017年6月16日,证监会公布了辰欣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部分问询如下:

      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还同时控制多家医药流通公司,且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制的其它盈利性组织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发表意见;(2)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区别和联系,历史上是否存在资产混同、人员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相同,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彤升印务存在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彤升印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2)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必要性、价格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3)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

      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是否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对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行人是否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2)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占比分别为25.25%、24.24%、23.93%和28.45%。请在招股说明书:(1)结合行业经营特征,补充分析并披露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期间费用率逐年波动的合理性以及能否反应发行人的规模效益,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2)市场开发费的具体构成情况及其合理性,以及防范商业贿赂的相关内部控制措施;(3)请结合报告期内的销量、平均工资等情况逐项说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各项目的变化是否与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一致,对于与生产经营的变动情况不符的项目请详细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行业特征情况,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业务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据披露,2012年发行人存在向友邦伟业开具2000万元无真实贸易背景商业承兑汇票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上述事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以上事件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及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因产品质量受到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有关部门关于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及相关文件政策;(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是否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发行人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员工身体健康的环保和职业病问题;(3)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了多笔关联交易。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发行人向关联方彤升印务、圣润堂销售商品、接受劳务的类型、数量及占比,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2)发行人与圣润堂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政府补助项目较多。请发行人说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处理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对营业外收入的依赖程度及影响,并补充相关的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理损益的合规性,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

      2017年7月11日,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04次会议召开,根据审核结果公告,发审委对辰欣药业提出如下问询: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2014年以来,按照国家卫计委、发改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和部署,多个省市相继出台禁止或严格限制门诊输液(特别是抗菌药物输液)的政策,全国各地门诊输液用量逐步降低,上述事项对发行人抗菌类药品和输液产品的销售、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并多次被有关监管部门查处、曝光及被患者起诉,发行人关于原材料采购、药品生产、包装、运输、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产品质量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2)发行人是否还存在其他未予披露的产品质量违法违规事项和诉讼仲裁事项;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市场开发费逐年增长尤其是2016年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2)报告期各期市场开发费的具体分项构成,前后两次IPO申报材料中关于市场开发费具体内容和分项构成不一致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在市场开发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或者变相商业贿赂情形;(3)市场开发费支出的对手方情况,是否存在直接汇入无商业往来第三方账户、个人账户的情形;(4)2016年度发行人市场服务费比2015年大幅度增长的原因为“两票制”推行背景下发行人将市场推广等相关工作委托外包给医药咨询公司等专业机构(CSO),发行人上述委托外包行为及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5)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能否有效防范商业贿赂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应收账款4亿元逐年增长

      2013年至2017 年6月30日,辰欣药业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1,274.64万元、24,714.92万元、32,354.96万元、40,965.00万元、39,192.59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20,127.68万元、23,381.16万元、30,604.48万元、38,688.15万元、36,996.65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8.52%、8.67%、10.09%、11.79%、11.30%,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2%、9.79%、12.26%、15.08%、29.63%。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1.99次、10.39次、8.75次、7.00次、3.12次。

      

      2013年至2017 年6月30日,辰欣药业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15,441.61万元、13,837.81 万元、8,708.94万元、19,134.54万元、 17,032.10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54%、5.14%、 2.87%、5.83%、5.20%,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已背书但尚未到期的票据金额为43,168.42 万元。

      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合计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12%、15.58%、15.74%、22.54%、43.27%。

      2013年至2017 年6月30日,辰欣药业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7,820.60万元、35,366.47万元、 44,695.61万元、32,230.59万元、42,850.20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4.14%、43.85%、38.39%、21.53%、27.18%,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01%、13.13%、14.73%、9.82%、13.09%。存货周转率分别为3.50次、4.02次、3.75次、3.70次、1.73次。

      招股书提醒,随着公司未来产销规模进一步扩大,存货余额可能继续上升;随着我国药品价格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及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演变和推进,药品整体出厂价格可能进一步下降。

      公司2013 年末、2014 年末、2015 年末、2016 年末和2017 年6 月30 日的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分别为1,312.83 万元、1,165.22 万元、2,813.63 万元、1,209.71 万元和1,485.33 万元,公司存货跌价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市场推广费逐年增长

      2013年至2017年1-6月,辰欣药业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6.51%、36.26%、36.89%、41.54%和46.1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的情况如下表:

      

      招股书提醒,由于公司产品种类较多,且产品毛利率会根据市场和经营情况逐年波动,因此,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取决于单个规格产品的毛利率及产品销售结构;如果未来市场产品需求或公司营销能力及策略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产品结构调整,或部分产品毛利率降低,可能会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发生较大波动。

      2013年至2017年1-6月,辰欣药业期间费用合计55,695.78万元、57,896.85万元、59,762.37万元、72,296.27万元、40,467.83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5.25%、24.24%、23.93%、28.19%、32.41%。

      

      

      其中,销售费用金额分别为32,802.59万元、33,130.20 万元、34,204.01万元、46,987.32 万元、26,144.6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4.87%、13.87%、13.70%、18.32%、20.94%。

      公司的销售费用主要由市场开发费和运输费构成,两者合计占销售费用总额90%以上。

      报告期内,公司市场开发费分别为19,135.64 万元、17,693.33万元、18,361.72万元、29,570.86万元、16,850.99万元,占销售费用的58.34%、53.41%、53.68%、62.93%、64.45%。

      

      公司市场开发费的具体内容主要为差旅费、销售奖励、维护装卸费、回款奖励、销售服务费、业务招待费、产品促销费等。

      产品价格存在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如下表所示:

      

      2009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国家新一轮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此次改革一方面通过建立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扩大社会医疗保障的覆盖范围,促进医药市场潜在需求的释放;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水平,促使药品终端销售价格下降。

      2009 年和2010 年,卫生部等部门先后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等文件,上述规定明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除第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可不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外,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原则上必须全部集中采购。

      2010 年11 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其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卫生部和发改委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各省(区、市)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采购的采购方式。在集中采购的模式下,招标政策倾向于压低产品价格,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价格优先,导致基本药物出厂价格呈不断下降趋势。因此,公司的产品价格存在下滑风险。

      负债9.8亿元逐年上升

      2013年至2017年1-6月,辰欣药业负债总额分别为63,648.03万元、79,243.54万元、93,532.68万元、98,226.06万元、89,767.41 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24.68%、27.06%、22.25%、21.54%。

      

      2013年至2016年,辰欣药业短期借款分别为10,000.00万元、15,000.00万元、15,000.00万元、9,000.00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为17.90%、21.33%、17.63%、12.24%。

      2013年至2017年6月30日,辰欣药业应付账款分别为33,592.91万元、39,848.94万元、44,019.05万元、35,310.00万元、36,391.65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为60.11%、56.68%、51.72%、48.01%、57.03%。

      2017 年6 月末、2016 年末公司长期借款余额分别为1.60 亿元、1.60 亿元,为2016 年12 月31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佛都药业自中国工商银行(6.190, 0.00, 0.00%)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取得1.60 亿元长期借款,借款期限5 年。2015 年末、2014 年末公司无长期借款。

      2013年至2017 年1-6 月,辰欣药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126.01万元、2,753.81万元、26,624.39万元、29,197.21万元、14,249.85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净利润的39.25%、12.58%、108.40%、119.35%、112.12%,2013年和2014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小于当期净利润。

      

      5年分红2.62亿元

      2013年至2017年,辰欣药业共进行了5次分红,共计2.62亿元,具体如下:

      根据2013 年4 月29 日股东大会决议,按2012 年度实现净利润分配现金红利6,826.14万元。

      根据2014 年3 月21 日股东大会决议,按2013 年度实现净利润分配现金红利4,593.59万元。

      根据2015 年2 月13 日股东大会决议,按2014 年度实现净利润分配现金红利4,805.60元。

      根据2016 年3 月29 日股东大会决议,按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分配现金红利4,911.61元。

      根据2017 年3 月13 日股东大会决议,按2016 年度实现净利润分配现金红利5,017.61元。

      募投产品产能利用率下滑

      辰欣药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按照剂型分类口径公司部分主要产品新增产能较大,其中非PVC 软袋输液1.5 亿袋、口服固体制剂50 亿粒(片)和冻干粉针剂2 亿支,分别为2016 全年产能的47.62%、71.43%和296.30%。

      招股书显示,2014年至2016年,辰欣药业非PVC 软袋输液产能利用率分别为60.77%、86.26%、56.11%、67.15%;口服固体制剂产能利用率分别为98.72%、98.28%、98.75%、97.61%;冻干粉针剂产能利用率分别为112.06%、90.71%、83.30%、80.65%。

      此外,招股书提醒,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如果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市场出现不可预见的变化,或公司的销售能力不能根据公司药品产能相应提升,可能出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生产能力闲置,不能或延期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药品三年七检不合格

      (一)2014年两种药品质检不合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2014年8月发布药品质量公告,99批次药品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

      公告显示,本次抽验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的不合格项目主要有:含量测定、鉴别、性状,以及检查项中的装量差异、重量差异、含量均匀度、可见异物、溶出度、溶散时限、崩解时限、水分、pH值、有关物质、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细菌数、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等。其中,辰欣药业因替加氟注射液及氟康唑氯化钠注射液因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等原因被总局通报。

      (二)2015年马来酸依那普利片质检不合格

      2015年7月,江西省食药监局发布了《2015年第2期(总第43期)江西省药品质量公告》。公告对抽验综合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及假冒产品予以通报,其中不符合规定药品147批、假冒5批。抽验的项目主要有含量测定、性状、总灰分、水分、重量差异、可见异物、水溶性无机盐等。

      在质量公告的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目录中,辰欣药业因马来酸依那普利片溶出度不合格被江西省食药监局通报。

      (三)2015年复方氨基酸注射液质检不合格

      2015年8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发布2015年第二季度广东省药品质量公告。据公告,2015年第二季度,广东省完成药品抽验共计840个品种2805批次。共计36个品种55批次经检验不符合规定。

      本次抽验药品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项目主要有性状、溶出度、崩解时限、装量差异、可见异物、有关物质、含量测定等。辰欣药业生产的一批次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被检出装量项目不符合规定。

      (四)2015年维A酸乳膏异维A酸质检不合格

      2015年11月,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发布安徽省药品抽验不合格信息公告(2015年第6期,总第31期),1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2015年7月份共完成药品抽验1753批次(含基本药物及高风险专项抽验443批次),其中化学药812批次,抗生素273批次,中成药564批次,中药材(含饮片)94批次,其他10批次。经核查确认,1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辰欣药业维A酸乳膏异维A酸被检测不合格被安徽省食药监管部门通报。

      (五)2016年阿司匹林肠溶片质检不合格

      2016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自治区基本药物质量公告2016年第52号》显示,2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

      2015年基本药物抽验计划1200批次,实际完成抽样1221批次,完成检验1221批次,涉及化学药、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四大类。经检验,2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辰欣药业因阿司匹林肠溶片缓冲液中的释放量不合格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六)2017年维生素K1注射液质检不合格

      据中国网报道,来自福建省食药监局消息,近日,厦门市市监局、莆田市食药监局及药品检验机构对辖区内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验。本次抽验共发现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39批次。

      不合格产品的标示生产企业、药品品名和生产批号涉及辰欣药业生产的批号为1510236421的维生素K1注射液等。

      (七)2017年注射用三磷酸胞苷二钠质检不合格

      2017年5月10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总局关于11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74号)》显示,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9130912的20mg注射用三磷酸胞苷二钠,被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检品来源为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

      招股书披露3项行政处罚

      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 次行政处罚。此外,公司产品在2 次国家药品抽检中不合格。

      

      根据济宁市药监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在该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后,公司均对相关药品质量问题出现的原因、情况进行了及时落实,及时缴纳了相关罚款,并且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该等药品质量问题涉及金额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济宁市药监局于2017 年2 月27 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在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后已及时缴纳罚款,且该事项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业务员非法经营被判刑被指内控存盲区

      中国经营报还曾报道,辰欣药业员工王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第三方购入合计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葡萄糖注射液等药品用于销售。有业内人士认为,不管王某配送的是辰欣药业生产的药品还是个人兼职行为,该公司对业务员的内控制度都存在盲区。

      司法文件显示,2013年8月起,王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借用安徽省亳州市医药供销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上海汇仁医药有限公司购入合计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葡萄糖注射液等药品,用于销售。

      辰欣药业在招股书中表示,发行人制定了《销售人员管理SMP》,规定公司销售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开展业务,且公司每年对在岗销售人员的培训不少于两次,培训内容包括与药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公司所有销售业务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且协议内容必须经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审核确认并留档。

      同时规定,公司销售人员从事营销的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核经销商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文件,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不过,上述规定对王某来说只是一纸空文。

      法院另行审理查明,2013年8月起,同案关系人栾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王某处购入葡萄糖注射液等药品用于非法行医和销售,合计销售金额10.5万元。2011年6月栾某某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罚款人民币4000元,2012年5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罚款1万元。

      判决书显示,王某在犯罪中没有违法所得。业内人士据此分析,王某极有可能是辰欣药业负责第三终端的业务员,在向一些非正规终端配送该公司生产的药品时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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