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法制网10月30日讯(通讯员王希玉 吕志栋)许先生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某款保健食品,收货后发现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一纸诉状将卖家及网络购物平台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卖方退还货款。
网络购物引发纠纷
今年8月4日,家住山东冠县清水镇的许先生以其妻子减肥瘦身为目的,在一家知名网络购物平台上的某保健食品专营店购买了两套总价值316元的保健品,收货后发现该产品中含有硬脂酸镁成分。
许先生认为,GB2760-2014中规定,硬脂酸镁只可以添加在蜜饯凉果、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中,而该保健品中添加硬脂酸镁,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为此,许先生起诉至冠县法院,要求卖家退还货款,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160元,并要求该网络购物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三方对簿公堂
庭审中,许先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卖家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产品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正规保健食品,本案所涉及的产品属于保健食品,而保健食品是特殊食品,并且硬胶囊产品不属于GB2760-2014限制的产品,因此本案涉及的产品中添加硬脂酸镁是合法合规的;并称许先生为恶意索赔,并非真正的消费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网络购物平台则提出,根据买卖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本案合同的买卖双方应为买家许先生与卖家公司,我平台仅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者。我方已经尽到了事前提醒和注意义务,及时向买家披露了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等有效信息,且对本案产品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的不安全食品无法预知。本案原告不是消费自用,也没有受用商品,而是以维权为主,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之下的消费者。该购物平台认为,应当驳回许先生的诉讼请求。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
近日,冠县法院承办法官依法对本案买卖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卖家公司退回许先生所买的产品,并退还货款316元,许先生向法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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