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柏立诚 实习生 张致娟
云南网讯 两个专门从事钢材销售的业务员,按合同约定要求供应“昆钢”牌钢材,合同签订后,“昆钢”牌钢材又严重缺货,于是他们用冒牌货充当“昆钢”牌钢材送到指定的工地上。两个销售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22日,昆明中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5年8月3日,云南楚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邦公司)销售员刘某,代表楚邦公司与云南官房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官房集团)签订《钢材供货合同》,提供“昆钢”牌钢材。但由于“昆钢”牌钢材严重缺货,刘某和公司上级负责人黄某商量,决定用冒牌货充当“昆钢”牌钢材。
当冒充“昆钢”牌的钢材运输到指定工地后,有人举报这批钢材是冒牌货,官房集团向警方报案。警方立案调查,抓获了刘某和黄某,楚邦公司随后积极想办法把“昆钢”牌钢材送到官房集团的工地上,才没有给工地方造成经济损失。
昆明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和刘某,将“呈钢”牌钢材的吊牌取下,换成“昆钢”牌吊牌,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刘某和黄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没有异议。案件将择日宣判。
· 本站隶属于中國防偽碼查詢中心有限公司 注册编号∶ 1766923 China anti-counterfeiting code inquiry Centre Limited 网站备案:京ICP备13034703号-1
· CopyRight 2008-2017,Powered By http://www.95365.org Inc.All Rights Resered QQ:824336698 邮箱:fangweima@163.com 电话:4001153315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北京网络公安 国际联网备案 北京网络警察 报警平台
· 本网除注明来源中国365防伪网的文章外,其他均为来源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负任何责任。
(C)版权所有 中国防伪码查询中心 京ICP备090147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