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1月30日消息,近日,湖北荆州市沙市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传销分子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最终致人死亡的案件,法院经审理,依法重惩了非法传销活动人员。
此案中,被告人钟某、徐某系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人员,2017年5月7日上午,被害人张某某应被告人钟某之邀到达荆州市沙市区,被告人钟某与被告人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接到后,带张某某在沙市区游玩了两天;5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钟某、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带至荆州市沙市区园林东路某传销窝点内,被告人钟某以给被害人张某某手机充电为由将张某某手机拿走,张某某向其索要未予归还;随后被告人钟某、徐某采取跟踪上厕所、看守睡觉、禁止通讯、限制活动等多种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张某某的人身自由,其间,从其他传销窝点过来的“朱主任”、“陈主任”还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了打骂;直至2017年5月10日15时许,被害人从传销窝点堆放行李包裹的房间窗户翻出时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接警后赶至现场,将正欲逃离的钟某、徐某等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徐某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钟某、徐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十年九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丧葬费、交通费共计277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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