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维迎 经济学家
李彦宏1991年北京大学本科毕业,获信息管理学士学位,随后前往纽约大学水牛城分校学习计算机科学,并获硕士学位。之后八年,他在《华尔街日报》下属的金融信息系统设计商道•琼斯当过咨询师,在搜信(Infoseek)做过高级工程师。
这些年里,他发明了ESP技术和Go.com搜索引擎,被授予一项基于质量的网页排序技术专利。基于自己的工作经验,李彦宏甚至写了一本名为《硅谷商战》的中文书。在这本书里,他问自己创业是否太迟?最终,他说服自己,不能再等了。于是,他决定返回中国,开办自己的公司。
1999年,李彦宏顺利融到第一笔风险投资金120万美元,他和徐勇合伙创办了百度公司。百度最初的业务是向门户网站出卖搜索技术。2000年6月,在百度成立的9个月之后,不仅一举拿下新浪、搜狐、网易、TOM的技术委托大单,而且向风险投资商德丰杰和IDG融得1000万美元的第二笔资金。
尽管出售搜索技术很赚钱,但李彦宏意识到做一家出卖技术的公司规模不会太大,决定放弃之前卖搜索技术和解决方案的模式,转向自己运营搜索引擎,依靠竞价排名盈利。
为了这一决策,李彦宏和董事会吵翻了。2001年初百度的一次董事会上,李彦宏提出百度转型做独立搜索引擎网站。他的这个提议遭到董事会成员(主要投资人)的一致反对。投资人认为,百度的收入全部来自给门户网站提供搜索技术服务支持,如果转做独立的搜索引擎网站,那些门户网站不再与百度合作,百度眼前的收入就没了,而竞价排名模式又不能马上赚钱,百度就只有死路一条。
根据《沸腾十五年》一书的记载:2001年8月,深圳,病倒在这里的李彦宏正在电话里和散布在新加坡、美国、北京的董事争吵。联合创始人徐勇反对李彦宏跑到前台去做搜索引擎、搞竞价排名。“我们这样做,肯定会影响搜索技术的销售。”董事们支持徐勇:“Robin, 我们当时投资你,可不是让你做竞价排名的!”
李彦宏不是一个能言善辩的人,但也不是一个轻易妥协的人。吵了3个小时,李彦宏怒了:“我不做了,大家也别做了,把公司关闭拉倒!”李彦宏猛地把手机朝桌子上摔去。
董事们被他的态度打动了。最终,投资人同意李彦宏将百度转型为面向终端用户的搜索引擎公司,他们告诉李彦宏:“是你的态度而不是你的论据打动了我们。”
企业家与投资人的冲突
更多来自认知的不同
坚持,再坚持,总能赢得胜利。2001年8月,Baidu.com Beta版上市。2005年8月,百度在美国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IPO成功。
我想用这个故事说明的是:企业家不能完全听命于投资人。
标准的经济学理论假定股东总是对的;标准的管理学理论假定集体智慧大于个人智慧,多数人的意见比少数人的意见更符合真理。但事实并非如此。
企业家与投资人的冲突有两类:一是利益的冲突,二是认知的冲突。
经济学承认利益冲突,但把利益冲突简化为物质利益的冲突,也就是谁多得谁少得的问题;企业家追求自己的利益可能损害股东的利益,因而公司治理的核心是约束企业家的道德风险。但事实上,利益冲突经常与目标的冲突有关。
纯粹的企业家不仅仅为了赚钱,而且有超越赚钱的目标:建立自己王国的梦想;征服欲和战斗的冲动;对创造性的享受。这三个目标既关系到结果,也关系到过程本身;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我们不能说凡是非利润目标都是不正当的,因为如果那样的话,许多杰出的企业家就消失了。熊彼特说:“只有在第一类动机中,作为企业家活动的结果的私有财产,才是使得这种活动起作用的必要因素,而在其他两类中则不是。”
但纯粹的投资人只以赚钱为目标,只关心投资回报率,小股东更是如此。他们只在乎结果,不在乎过程,因为他们从过程本身得不到享受。由于目标不同,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即便企业家不偷、不抢,也不偷懒。
但在我看来,企业家与投资人的冲突更多来自认知的不同,也就是“意见冲突”,而不是利益冲突。如李彦宏与董事会的冲突,显然是意见冲突,与利益冲突无关。
经济学假定所有理性人对未来的判断都一样,对“好项目”和“坏项目”有一致的看法,因而企业家让投资人不爽一定是因为前者侵害了后者的利益。大谬不然!企业家之所以是企业家,就是因为他们的判断与一般人不同,因此,企业家的判断未必能得到投资人的认同(小股东更是如此)。
即便同样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判断也差距甚远,何况许多投资人并不具有企业家精神。柯兹纳说:“企业家精神体现的正是那些市场认为没有用的、事实上甚至认为根本不需要的东西。”卡森说:“当每个人都认为错误的时候,企业家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因此,企业家精神的本质就在于他具有与他人不同的对未来形势的预期。”
人们经常要为自己的愚蠢付出代价
公司治理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企业家与投资人之间的认知冲突,而非利益冲突。一方面,企业家拿了投资人的钱,就得受投资人约束,不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否则没有人愿意把自己的钱交给企业家。另一方面,由于投资人通常不具有企业家的判断力,对企业家行为的过分约束会损害企业家精神的发挥,最终会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公司治理理论不能假定股东总是对的,企业家一定要服从投资人。
公司法上一个里程碑案例是1911年道奇兄弟起诉福特公司。当时的福特公司由亨利•福特掌控,福特本人持有公司60%的股份,是大股东,道奇兄弟总共持有10%的股份,另外一些股份由分散的股东持有。
公司账户上有一千多万美元待分配利润可以支付股息,但是福特没有支付。于是,道奇兄弟向法院提出起诉。亨利•福特辩护说,公司需要这些钱来扩大规模,他正在计划建第二个厂房装配线,不希望企业把增长的负担通过较高的价格转嫁给消费者。当时汽车市场确实不是很景气,但增加投资也不是没有理由,因为一个公司的投资决策不是依现在的市场来制定,而是要看对未来市场的预期。法院判决道奇兄弟胜诉,福特只好支付了这些股息。
如果我们承认企业家认知的独特性,法院的判决就可能是对福特企业家判断的否定,而不是对信托义务的捍卫。福特从此不再信任小股东,认为他们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他用现金买回了所有小股东的股份。
事后看,法院的判决也可能损害了道奇兄弟的利益,让他们失去了分享福特汽车公司后来爆炸式增长的红利。人们经常要为自己的愚蠢付出代价!
投资人的愚蠢让史蒂夫•乔布斯刻骨铭心。乔布斯和沃茨尼亚克1975年创办苹果电脑公司,1985年乔布斯被董事会赶走。赶走他的董事会成员包括苹果的第一个投资人迈克•马库拉和亚瑟•罗克,这二人对乔布斯曾经如同慈父,但最后关头对乔布斯的认知产生了怀疑,站在了CEO斯卡利一边。12年后,当苹果公司面临破产的时候,董事会不得不把乔布斯请回来。但记取上次的教训,乔布斯的条件是回来可以,但要自己说了算,新的董事会成员必须由他挑选。
1997年1月,乔布斯作为一个非正式员工的“兼职顾问”入职苹果公司。1997年7月,董事会让CEO阿梅里奥下台,宣布乔布斯“做一个统领团队的顾问”。代理CEO安德森说他“会在乔布斯的指导下工作”。很快,乔布斯就要求董事会全体辞职,只有董事长伍拉德一个人可以留下。董事会顺从了。在被要求辞职的人中,包括当初投资他后来又赶走他的迈克•马库拉。
在伍拉德的帮助下,乔布斯很快就组建新的董事会。乔布斯曾邀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主席亚瑟•莱维特加入董事会,后者激动不已,并开始与乔布斯讨论自己在董事会的角色。但当乔布斯看到莱维特曾发表的一篇有关公司治理的文章后,又打电话收回了自己的邀请。这篇文章的观点是:董事会应该承担强势而独立的角色。莱维特后来说:“我很受打击……很显然,苹果的董事会不是为了独立于CEO而设计的。”是的,乔布斯不喜欢一个强大的董事会,他要自己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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