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卓思旭 安徽新华控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并购、重组等业务可以使世界各国企业间展开全面合作,从而持续优化产业格局,使企业自身经济效益得以全面提升。各大企业所开展的并购业务,使市场拥有愈发激烈和活跃的竞争性,这也使业务当中最为关键的税收筹划,受到相关人员的日益重视。
此项业务相对较为复杂,且不同区域相应财税有关政策也存在差异性。因此,企业应该在确保税收筹划能够按照业务开展进程中的不同因素与环境得到相应调整,确保税收筹划具有较高时效性。
企业并购动因与企业并购类型
我们将对企业并购的动因、类型加以介绍,同时结合新经济形势下企业并购重组应当严格遵循的税收筹划相关原则,分析并购时实际处理税收的各项要求,从而深入探讨此项业务在新经济形势下的税收筹划方向,以期为各大企业提供必要的参考。就企业并购的动因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引导企业打破行业壁垒。
对于并购企业而言,并购业务的实施与落实,能够确保并购企业自身有效打破行业壁垒,借助并购目标在原材料、市场以及营销途径等层面的现有资源,使企业自身发展战略得以有效实现,使发展进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不确定因素减少,使经营成本得到合理降低。
二、使规模经济得以实现。
首先是企业借助并购业务能够实现经营、生产规模的全面扩大,使企业和供应商、客户间议价能力得以提升,并且在客户关系、生产成本以及筹资途径等层面获得较大发展优势,这对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以及未来长远发展是有利的。
其次是合理的并购业务可以帮助企业有效优化资源配置,并且将并购企业在管理、生产以及专利等多领域优势被充分发挥出来,实现并购双方的优势互补与资源共享。
此外,成功的并购也能使企业财务效益得以提高。对于并购企业来说,并购业务的有效落实,能够使企业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取得较多财务效益。第一,并购企业借助科学税收筹划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财务,实现合理避税。第二,企业的并购会经由证券市场改变相应股票评价而正向影响到股价,最终确保股东财富实现最大化。
企业并购类型。根据不同的并购目标,可以将企业的并购业务细化成混合并购、横向并购以及纵向并购。根据不同的区域、国家等,划分成国际并购与国内并购。根据不同的并购目的,也可以细化为资产收购以及股权收购。按照不同的支付对价形式划分成混合支付并购、股权支付并购以及非股权支付并购。除此之外,伴随愈发多元化、复杂化的经济发展趋势,管理层收购以及反向并购等特殊类型也随之诞生。
税收筹划原则
与实际税收处理要求
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之前,应当全面了解相关政策和筹划原则,方能对筹划底线、方向加以精准把握。并在遵循我国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开展企业并购业务,实现合理避税,使业务交易成本得到科学节约,最终使企业并购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得以实现。
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必须遵循以下税收筹划原则。
首先是预见性。对于整体并购而言,企业税收筹划会贯穿始末,甚至会穿插到企业整体发展阶段中。由此可见,税收筹划工作并非单纯的独立业务,其操作过程应该与企业全部业务需求相结合,并且对企业整体利益加以优先考虑,以便实现具有全面性、预见性的税收筹划工作。
其次是合法性。严格遵守我国相关规定、法律法规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关键与基础,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业务的时候,应当确保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在此过程中,企业应该对漏税、节税之间的差异性予以高度关注,并且使企业税负得到有效降低,如此方能合理避免企业对税收管理的相关风险。
企业并购业务的关键任务,即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并且借此使企业资本得以提升。各级政府的税收部门若想确保各大企业的并购业务顺利开展,同时使企业在此业务中相应交易成本得以合理降低,就应制定相关税收标准。并购企业在并购时,要重点考虑的税收政策重点是企业自身增值税以及所得税等。
在企业的并购业务当中,关键的税种为:契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增值税为基础的维护建设城市的相关税以及以增值税为基础的教育费附加等。
与此同时,还应对企业并购阶段涉及非货币税收政策予以高度关注。这主要是由于许多上市企业并购阶段标的均为自然人股东,因此其在对企业股份进行出售的时候,应该将个人所得税缴纳给国家。在当前企业并购阶段展开税收筹划工作的时候,均会以股份+现金的形式筹划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以便使企业并购阶段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被降至最低,使企业的并购业务得以更顺利地开展。
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方向
在企业并购进入税收筹划阶段时,应注意从以下面展开实务性的筹划与税收处理。
一是选择并购目标的思路。选择的前提即与企业的目标相符合,各大企业在对并购项目进行选择时,应当优先考虑两个问题:其一,收购过程是否具备对应税收政策;其二,所选收购的项目税务资产是否具备价值。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可知,在企业进行收购时,投入被收购项目未发生经营变化,且具备企业特点,同时公司所拥有优惠政策并未到期,其能够依然享有相关政策。
此外,各大企业在开展并购业务时,应对企业经营亏损加以有效利用,同样能够使企业税务的负担被合理减少。另外,我国有关法律条文中也明确指出:倘若企业的纳税存在亏损,允许其于五年期限时间里展开税前的弥补操作。与此同时,有关文件、法律法规也指出,若企业与特殊纳税处理相符合,其相应的弥补限额公式即:国发行限期之内最长国债的利率×被收购目标的净资产价值。
二是并购对价模式的选择要合理。我们重点介绍根据不同对价支付方式所划分的三类支付模式:混合支付、股权支付以及非股权支付,这三种支付方式主要有以下特征。
1.所谓混合支付,即以权益工具,可转换债券、现金与股票等模式、可转换债券等多种金融资产以及负债的有效组合作为对价支付主要形式。对价方式若选择可转换公司债券,往往能够让企业有效享受到支出利息抵免所得税相应优惠政策,如果与特殊政策的相应要求相符合,也可以让被并购目标的股东享有资本利得税延期支付的优惠。
2.所谓股权支付,即并购发起企业用已有权益工具对被并购目标资产或者股权进行交换的一类对价模式。此模式如果可以与特殊税收政策相应要求相符合,被并购目标的股东由于交易股权而得到的相应收益,便可以在股东对股权进行转让的时候对需缴资本利得税加以确认,享有纳税延期优惠。然而并购发起企业无法享有目标企业的评估资产增值对应摊销与折旧的抵免政策。
3.非股权支付模式即并购发起企业用固定资产、货币资金以及应收款项等资产当作对价的一类支付模式。此模式与特殊税务的处理要求并不相符,因此并购双方均不能享受到免税或者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然而,一般税务的处理模式能够使资产计税的基础被提升至评估价值的相应高度,所以便会享有摊销、折旧等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三是选择合理并购会计的处理方式。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可知,在相同的控制之下,企业在合并时应采用的核算方法即权益法;另外借助购买法核算不同控制之下合并项目。这两类方法的关键区别便是:前者入账的价值需要根据被并购目标账面资产价值实施入账处理;后者入账时主要根据交易公允的价值实施入账处理。应用前者时,并购发起企业不会享有使企业税收负担得以降低的优惠政策,同时企业留存收益极易随合并的发生而提升,这会使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
总体而言,为了使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各大企业的并购业务得到了诸多税收政策优惠,这也有效配置了所需资源。所以,各大企业制定好相应的投资计划后,必须对各类并购目标予以综合考虑,同时更要考虑不同的并购对价模式以及会计处理方式等,选择适用于企业且确保企业收益最高的并购业务方案,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以便推动企业与市场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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