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1、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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