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詹祥山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将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的行为,通常是通过拍卖或协商转让的方式来实现的。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此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确保资产变现公平、公正、合法。同时,企业也需要合理安排资产处置的顺序和方式,最大限度地获取资产的价值,以便尽快清偿债务,完成破产清算程序。破产资产处置对优化资源配置有积极作用,企业如果没有做好破产资产处置工作,将会对债权的公平受偿造成不利影响,导致破产程序的执行过程陷入混乱。因此,如何进一步优化破产资产处置工作,促使利益最大化,已经成为大众的关注重点。
如今,执行破产程序已经成为企业降低债务风险的一种有效办法。这种方法不但能较为公平地清理破产债权,也能妥善解决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破产资产处置作为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主要作用是提高破产资产变价率。但当下的破产资产处理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破产企业如果无法尽快解决好破产资产的相关问题,将会影响后续工作的效率,并对资源配置造成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企业有必要从破产资产处置的角度切入,了解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与特征,以及破产资产处置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为提升资产变价率做好准备。
破产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破产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在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过程中,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管理和处置的行为,其中,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等。企业执行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将资产价值最大化,以此偿还债务和承担对债权人的经济责任。
破产资产处置方式固化。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的第26条规定,破产还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的方式。但在实践中,处置破产资产往往只会采用拍卖这一种方式,由此可见破产资产处置的方式单一、固化的现象比较明显。当前,很多破产企业都会有无形资产,对于此类资产而言,采取拍卖方式是合理的。但特殊机器设备、地处偏僻位置的不动产等资产,因为难以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且受众群体规模较小,所以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置是不合理的。如果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就会频繁出现流拍的情况,导致资产增值率难以达到管理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理想状态。
破产管理人制度不够完善。破产资产处置较为复杂,主要执行者为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制定的资产处置方案如果存在问题,就会对破产资产处置工作的效率及质量造成影响。当前,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对管理人的监督不够深入、监督方式不够客观,以及监督内容不够全面等。
破产资产处置信息化水平不足。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大部分法院处理破产案件的切入点和执行方式都较为相似,通常都会以国家级平台为载体,但国家级平台涵盖的内容并不全面,于是,有些地区逐步将探索地方信息平台建设纳入日程。部分地区的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缓慢,在开发地方信息平台时仍存在不小的劣势,不仅是缺乏相关技术,而且信息化设备的数量也并不充足。因此在处置破产资产的过程中,这些地区的人依旧通过国家信息平台完成工作,在处理大量资产时,很难保障工作的针对性。
法院监管边界并不清晰。《企业破产法》针对破产案件的相关问题提出了法律层面的要求和处置方式,也明确告知了管理人中心主义。破产案件属于非诉案件的范畴,法院起到的实际作用主要是引导,以及监督破产案件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在解决破产资产相关问题的环节,依旧遵循以管理人为本的原则,掌握主要裁决权的主体并非法院。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法院成为主体处置破产资产的现象比较常见,其采取的措施往往超越了自身权限,和独立行使审判职能的要求不一致,不利于确保处置资产的价值。企业的破产资产处置工作十分复杂,不仅与资产权密切相关,也与税务问题有一定的关联性,特别是国有企业破产资产的处置则更为复杂。在处置破产资产这一环节,很多部门的工作内容都是环环相扣的,各部门要考虑到现实因素积极开展合作。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处置债务人财产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当法院函告相关部门解除强制措施时,政府部门却有不同做法,或者是错误地认为法院才是唯一负责此项工作的主体,而自身无须在破产资产处置环节中有作为,面对法院提出的要求并未予以配合。
解决破产资产处置问题的对策
创新资产处置方式。今后,在处置破产资产的过程中,需要摒弃单一的处置理念和方式,遵循综合处置的原则,注重对破产资产类型的分析。首先,要利用“搭售”的方式处置破产资产。破产企业资产的类型各不相同,管理人需了解各类资产市场需求的大小,并明确其受众范围。又或者是通过拍卖“搭售”和协议“搭售”的方式,开展破产资产的处置工作。其次,处置破产资产需要认识到网络拍卖方式的优势,并借助这一优势创新工作方法。《纪要》第47条明确了网络拍卖的特点、流程,认为采用此种方式是有益的,但相关的详细内容却比较模糊,其他法律规范也并未提及。要在着眼司法网络拍卖的基础上,拓展破产资产网络拍卖的新渠道。由于破产拍卖的主要执行者为破产管理人,因此需要遵循以管理人为本的原则,使其及时参与网络拍卖,避免破产资产处置进程停滞。
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会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围绕破产资产进行干预,为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作出公平的裁决,管理人能力的强弱与破产程序执行效果呈正相关。基于此,需采取科学化方式完善管理人履职保障制度,具体可以构建管理人自律监督与人民法院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管理人自律的作用不可忽视,为此,管理人所在单位内部可以建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管理人协会也可以依据其单位内控制度、行业自律规范,提升管理人行为的规范性。在外部监管中,人民法院扮演着主力军的角色,需要清晰界定监督的要求和原则,为管理人履职提供参考依据,使管理人处理破产资产的过程更加科学、合理。同时,对于债务人资产处置和其他履职行为的监督力度也要不断加大,并引导债务人树立较强的监督意识,以有效解决破产资产处置监督效果较差的问题。
提升资产处置信息化水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破产资产处置信息化成为必然趋势,这是确保管理人高效处置资产的前提。从建设数字平台的角度来看,管理人需将更多注意力集中在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区域,遵循以点带面的基本原则,积极制定符合信息化要求的方案,不断加大推广力度,力争在更大范围内形成建立破产资产处置平台的趋势,确保破产资产处置工作与时俱进。同时,管理人还需要对开发此类平台的主体进行鼓励,以便提升资产处置办法的先进性。资产信息化系统能够整合各类资产数据,以此提供全面的资产信息,并借助算法分析的方法,辅助决策者进行资产评估、定价和处置。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应了解当前司法拍卖网络服务供应商的名单,并明确破产拍卖网络服务流程,将竞争性要求放在首位,积极构建考核机制,对名单展开全方位的判断。最后,就是要形成现代化的拍卖信息宣传理念,借助多种渠道宣传破产拍卖,目的是有效解决信息透明度不足的问题,确保更多主体了解拍卖信息。
严格界定府院的职能范围。司法谦抑论对法院处置资产破产提出一定要求,认为过程中应做到谦抑、被动。在处置破产资产时,法院要认识到能动司法的重要性,借助此形式融入社会治理,尽可能地适应社会现状。但在破产资产处置中,不可借由能动司法较大地扩张权力,而是应考虑到司法权参与的基础,将债权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并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在府院联动的机制下,能动司法建设需在多个方面进行调整,使外界清晰地认识法院权力的边界。法院应当借助资产处置程序,及时发现资产处置中的错误行为,并对此进行解决,以此保障司法的公正性,成为债权人、债务人权益的支持者和保障者。出于对不完备法律理论的考虑,为了进一步提升破产资产的价值,需从剩余立法权入手,促使相关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破产资产的处置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更多行之有效的财政税收政策,鼓励破产企业采用这些政策处置资产,避免处置工作陷入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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