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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营企业家当前第一大腐败犯罪——职务侵占罪

  • 责任编辑:新商业 来源: 天天时报网 2022-01-18 16:35:54
  •   职务侵占罪是企业家、公司高管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之一,在民营企业中更为常见,但却最容易被忽视。

      曾经的联想二把手孙宏斌因为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雷士照明原董事长吴长江因职务侵占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因职务侵占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这些曾经的风云人物,他们都曾在商界的华章中书写过浓墨重彩的一笔,然而就是因为一些刻意或无意的行为,最终导致他们暂时或永远地退出了商海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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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将公司业务承揽到自家公司

      销售经理因职务侵占获刑

      2015年12月,武汉欧亚达广告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欧亚达公司)在对公司账目进行年度审计时发现,已发布的完美公司广告既无合同也未收到广告款。公司于是向负责此单业务的广告销售经理游德峰询问此事,游德峰称马上会补签合同,但一直无下文。

      2016年4月,游德峰向欧亚达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发现完美公司的广告款仍未入账,于是要求其提供广告发布合同。游德峰随后提交了一份合同,合同甲方为武汉朋利来广告设计策划有限公司,乙方为武汉鑫欧亚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欧亚达另注册的公司),合同金额为25万元。游德峰向公司声称,朋利来公司是完美公司的广告代理商。

      从未听说过这家朋利来公司,合同价款又这么低,欧亚达公司于是向完美公司进行核实。完美公司回复,早就支付给了游德峰72.75万元广告款。

      欧亚达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时,朋利来公司向欧亚达公司打来25万元广告款,欧亚达公司以“收款无据”为由将其退回。

      经侦查,案件事实逐渐显现。2015年6月,游德峰代表欧亚达公司与完美公司洽谈广告业务。然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游德峰提出以武汉德诚博纳广告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完美公司签合同。游德峰谎称,德诚博纳是欧亚达授权的广告公司,并伪造了一份授权书,骗取完美公司信任,最终以德诚博纳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72.75万元。实际上,德诚博纳公司是游德峰私下成立的公司,股东即是游德峰和其妻子。

      合同签订后,游德峰指使业务员吴某通知欧亚达公司信息部门,将完美公司的广告在欧亚达公司的广告平台上予以发布,并向公司汇报,完美公司的广告费为25万元,财务部门对这笔未入账的款项进行了登记。之后,完美公司分三次将72.75万元合同款打入了德诚博纳公司账户。欧亚达公司发现问题后,游德峰为掩盖上述交易,又借用朋利来公司的公章,另行伪造了一份广告合同提交给公司。

      2016年5月,公安机关以游德峰涉嫌职务侵占罪将该案移送武昌区检察院审查批捕。承办检察官在反复翻阅案卷、查阅法条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盘分析。他将游德峰的行为划分为几个步骤:第一步,伪造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第二步,违反公司规定将完美公司的广告在平台上发布;第三步,伪造另一公司与欧亚达的虚假合同上交给公司,隐瞒与完美公司的交易。法院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游德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二:企业改制背后牵涉的职务侵占案

      原本家庭美满幸福,生活充满阳光的黄忠东却在人生的十字路口迷失了方向。

      1993年,33岁的黄忠东当时是珠山区轻化供销公司的职员,由于工作出色,被任命为公司经理,时至1999年12月,轻化供销公司根据市场需要更名为景德镇市宇宸实业公司。此后,2000年4月黄忠东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宇宸实业公司的名义与市地毯砖厂签订了收购产权转让协议,并接受地毯砖厂全部债务和债权,以约1370万元的转让价,一次性购买了地毯砖厂全部地面资产及所占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16.8亩,厂房计7栋)。

      而在收购地毯砖厂的两年后,珠山区轻化工业局就宇宸实业公司与黄忠东签订的改制(买断)协议书,评估公司资产为负数27.76万元。后经查明,黄忠东并未支付现金以承担宇宸实业公司所有债务的方式买下宇宸实业公司,而地毯砖厂也并未列入宇宸实业公司资产,由此宇宸实业公司转为民营企业。

      2003年3月,黄忠东以地毯砖厂房屋资产作为追加资金与其他3名股东出资360万元将宇宸实业公司更名为景德镇市宇宸实业有限公司。直至2011年6月,得到地毯砖厂土地将被收购的消息,黄忠东非法转账套现的想法悄然萌发。

      当时,黄忠东以地毯砖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土地中心签订了收购地毯砖厂位于景东大道南侧约7730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搬迁补偿合同。过程中,黄忠东要求土地中心将收购款项直接汇入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上,然后转账套现。2011年6月至2012年11月,黄忠东陆续收到土地中心汇入的土地收储款及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200余万元。

      在套取3200余万元补偿款后,黄忠东便大肆挥霍起来,花了260万元在浮梁县湘湖镇兰田村购买了30亩土地;偿还了个人债务1000多万元;前往澳门赌博输掉1000多万元;以其儿子名义花60万元购买了华贸商城一处房产;花40万元购买了一辆雷克萨斯轿车;花9万元为家人购买了人身保险。

      经过严密调查,2012年6月,黄忠东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依法逮捕,时至2012年8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2013年7月26日,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黄忠东犯职务侵占罪,经法院受理,决定对黄忠东予以逮捕。因失去联系,警方当时未能将黄忠东抓获,随后立即对黄忠东进行上网追逃,2013年11月7日,警方将黄忠东捉拿归案。

      被告人黄忠东利用其担任宇宸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在宇宸实业公司改制为民营企业过程中故意隐瞒公司收购地毯砖厂资产,非法占有地毯砖厂资产3200余万元,用于个人挥霍,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没收其个人所有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黄忠东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1月20日,该案被发回重审,2015年1月13日法院同样作出有罪判决。黄忠东不服再次提起上诉,2015年6月29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最终落下帷幕。

      案例三:送房送车送股份

      “留才计划”缺陷将董事长送进大牢

      王先生白手起家创立了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任董事长,业务发展良好,在一些城市还布局了分公司。张先生于2006年进入王董事长的公司担任业务经理,他兢兢业业工作为公司拿下很多订单。为了表彰张经理对公司的突出贡献,王董事长刚开始几年以现金形式发布年终奖奖励张经理,随着公司业务蒸蒸日上,王董事长先后给张经理送了一套房产和一部车。后来,为了稳固张先生对公司的忠诚度,王董事长将自己100%持有的公司股份中拿出20%转让给了张经理。

      2017年,因为不满公司的薪资待遇,张经理跳槽到了王董事长竞争对手公司从事相同业务。离职前,张经理与王董事长就20%企业股份转让价格商议未达成一致,该事项一直搁置。直到2018年年底,张经理突然以公司小股东名义来公司要求查账,查账过程中发现:2015年王董事长用公司账上的资金在北京购买了一套占地300㎡的商业办公物业,该物业登记在王董事长个人名下。张经理以“职务侵占罪”举报王董事长侵占公司财产为自己置业,王董事长最终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企业老板为优秀员工的“留才计划”应该如何设计?

      “留才计划”最忌讳的是不能长期持续,本案例中王董事长通过送现金、送房送车一步步撑大了员工的胃口,以至于后期企业主无法控制成本。

      中小企业的“留才计划”设置要效仿大公司的成功典范,比如微软、阿里巴巴给优秀员工“期权激励”(多少年后以多少价格购买公司多少股的上市股票)。

      企业股份不要轻易赠予转让给员工,即使是很小的股份。一方面,因为中国大多数企业在避税和经营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经不起查账,股东之间对簿公堂的不在少数;另一方面,企业后续重组、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人以及被收购时,需要所有股东同意签字,如果存在意见分歧,小股东不同意退出时,会影响企业实控人对企业的战略规划。

      律师解析:

      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是中国商人最容易触犯的刑法罪名之一,是时刻悬在中国商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于职务侵占罪,不少人对其的认知甚是匮乏,甚至个别人已被逮捕仍然认为他们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上述行为可通俗理解为“贪污公司、企业财产”,但刑法上为了区别于“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将该行为称之为职位侵占。若民营企业家存在贪污、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很可能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要注意以下两点:

      1、公司财产不等于股东个人财产,非法侵占要担责。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及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律将公司拟人化让其成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也通过刑法保护公司用于履行责任的财产。股东在享受公司红利的同时也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从市场秩序,依法维护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未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不构成此罪。

      刑法之所以将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定义为职务侵占而不是盗窃罪,是因为该行为还侵犯了股东、公司、企业等对在岗人员的信赖利益,是一种失信行为。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员工侵占了公司的财物只能被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的原因。因为这些员工在侵占公司财物时并未利用管理、占有、处分公司财产等职务便利,故未侵犯到信赖利益。

      相对于普通民众,企业家无疑拥有更多的经济资源和社会关系资源,在这些资源面前,优势与风险并存。根据2018年4月21日发布的我国首份《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的数据,职务侵占罪是民营企业家当前第一大腐败犯罪,职务侵占犯罪正处于高发、频发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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