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末年的军国主义
责任编辑: 2010-12-15 00: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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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些说,某甲在经营自有土地中并不得法,导致生产效率低下,并不能维持继续经营,他可能就会选择将土地转让。土地受让方肯定会想出合理的经营策略使新得到的土地生产效率提高,否则他也不能继续将土地经营下去。
由此可见,土地的整合原因,是因为效率问题,所以说,这样的土地整合会促进经济发展的效率,可以理解成良性整合。
然而在一个经济结构严重失衡,贫富差距悬殊的经济环境下,土地私有化则为土地大规模兼并大开便利之门。尤其在一个特权横行,权力肆意寻租的环境下,这个时候的土地私有化将不再遵循市场原则和效率至上的原则,而是成为富有者(往往是权力的掌控者及与其相关的利益团体)瓜分弱势群体财产的盛宴。因为在这个缺乏正常机制的社会里,土地作为生产资源的价值会被权力等外界因素严重扭曲,从而使贫穷者(无权者,通常指小农和庶民)无法以正常的手段保住自己的土地。
对于在这种特殊条件下的土地获得者来说,土地的生产效率高与低,并不会影响到他未来的经营资格,于是主动提高土地生产效率的动因就丧失了。这样的土地兼并不会为经济发展带来任何促进效应,因此说这是不打折扣的恶性整合。
这种恶性整合引发马太效应告诉我们,贫者越贫而富者越富的局面只会越演越烈,从而导致贫者既无生产能力又无消费能力,最终导致经济萧条。
市场的资源配置以及自我调节功能,是建立在公平的环境,而且是严格遵循社会契约精神才可以履行相应的责任权利,任何凌驾于市场之上的特殊权力,都会打破市场秩序的平衡,从而使市场功能失灵。
战国时期的政治环境,显然不具备促成一个健全的市场的客观条件。当时也没有类似于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但凭借此就认定那个时候无人对政治现实有着清醒的认识,显然是有失公允的。甚至说,在那个年代出现的许多朴素的理论至今仍然不过时,丝毫不比今天那些眼花缭乱的理论逊色。
结合当时的历史情况我们可知,商鞅变法前,秦国积弱已久,而变法后几年,秦国竟然一跃跻身至强国之列。联系到变法前土地类私有制(贵族非法占用国有生产资料)而导致经济发展不振,若说将土地私有化催生了经济快速发展的结果,显然是逻辑不通的。
况且除了《汉书》中记载的董仲舒言论外,再无别的资料可以证明,当时秦国采用的土地政策是私有制。反倒是《云梦秦简》和《青川秦牍》中的记录可以佐证,商鞅变法时,秦国的土地政策是实实在在的国有制。因为在其中记录了当时种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却单单缺了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对于土地私有制来说,这显然不够合理。而授田,也只能建立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上才能完成。
将国有土地强化管理,统一调控,平均分配,才是商鞅变法真正的土地政策。这也就是为什么当时甘龙、杜挚等贵族极力反对变法的根本原因。商鞅的政策等于剥夺了贵族们占有国有土地的特权,直接破坏了他们的经济利益。至于说什么法古无错,只不过是贵族们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披上道德的外衣而已。若商鞅变法是要把国有土地私有化,怕是这些贵族们要纷纷高举双手拥护了。
历史没有假设,于是孝公归天后,商鞅被车裂了。
由此,我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在政治中,往往政客们嘴里说出的冠冕堂皇的台词,一定不是他们的真实意图,反而是一些无足轻重的借口。若是想挖掘出他们的潜台词,就需要考虑到他们的立场,然后从他们的立场出发,理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再根据他们的公开台词所倡导的方向,两相对比,才能品味出一二。
配套制度上行 农战一蹴而就
基于土地国有化制度强化的思路,商鞅变法中其他的部分就很好理解了。如授地后,设定阡陌封疆,不许私自更动;如每个农户所获得土地数量及向国家缴纳的赋税都相等;如改百步周(小)亩为二百四十步秦(大)亩;如努力耕种者可以免除徭役(劳役和兵役)等。这一系列措施,着实解决了秦国经济发展缓慢的问题,而且改善了因经济落后而导致综合国力落后的窘境。
单看这些,似乎商鞅成了劳苦大众利益的代言人,然而这并不是变法的全部,因此商鞅也不是民众利益的代言人。
商鞅的政策还有一部分是吸引外来人口落户秦国的,如从外国迁来的居民,会享受到国民的待遇,同样得到授田。商鞅也鼓励小家庭,政策里明确指出,一个家庭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儿子,成年后,必须分财别居,自立门户,各自耕种生产,否则要加倍征税。
这一政策核心目的是增加秦国的人口,提高秦国的劳动生产力质量。增加人口是这政策目的的重中之重,因为人是战争的主体,是有生力量。没有足够的人口,也就无从谈起发动战争。
至于编撰严密的户籍制度,设置严格而残酷的连坐法,则更称不上为民谋利,而是为了用合法暴力来为改造社会结构护航。进行社会结构的改造,是项系统的工程,单是经济的改良并不能维系社会结构的稳定,总会因一些细节上的缺憾,导致改良部分或全部失效。依照一定规则的暴力,无疑是保护改良措施最为有效的办 法,也是降低机会成本的办法。
当然,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改良措施的可执行性。倘若改良措施是不可执行的,那么即便有暴力维护,也是无法立足的。其根本在改良措施主体上。换句话说,改良措施不可执行,而用暴力强制施行,那么会导致暴力的使用成本无穷大,而无任何收益获得。用句打比方的话解释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说到底,户籍制度和连坐法得以施行,是因为有足够的经济利益基础做交换,即服从就可以获得利益,反对不但无利益可言,反会遭到暴力的惩罚。倘若服从也无利益获得,是死路一条,那么这两个暴力制度最终是要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