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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上市公司十大“怪异”董秘

  • 责任编辑: 来源: 证券日报 2010-12-27 22:14:50
  •   11月10日,佛山照明发布的公告中,对其信息披露多次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存在董事会会议地点披露出现错误、在统计公司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时,未考虑到自然人股东庄坚毅所持有的840.41万股B股属于高管限售股份,造成了庄坚毅在三季度增持的假象等问题。

      公告中还明确指出,董秘邹建平负有主要责任——“因其主要精力放在新能源项目发展上,对信息披露工作重视不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与监督。”

      点评:11月份,经过自查自省的佛山照明发布了《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错误的情况及改进措施说明》中,虽然肯定董秘邹建平应负主要责任,但是将问题集中在信披的内容上,却忽略了董秘还有责任对决策层、执行层的行为、决策进行监管,督促“三会一层”在公司运作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三会一层”的言行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在佛山照明高管涉嫌内幕交易,董事会决策涉嫌提前泄密的诸多事件中,董秘邹建平难道也不应负有责任吗?否则,监管部门也不会将董事长庄坚毅连同董秘邹建平一起立案调查。而纵观佛山照明对于一系列“丑闻”的处理工作,显然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进行。

      华天酒店董秘刘胜:公司未将董秘作公司高管管理

      8月4日,湖南证监局对华天酒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华天酒店在高管人员聘用管理上存在问题,未将董秘作为公司高管管理:现任董秘刘胜在2010年与公司签订的履职协议显示,董秘的岗位仅仅是证券部经理。

      11月份,华天酒店在整改报告中称,刘胜已经享受财务总监同等高管待遇。

      点评:如果上市公司设置了董秘,但是未给予其相应的职级安排,或是待遇和职称等方面与董秘高管的身份不匹配的话,董秘就无法从法律、规章上对两会一层起到提示或警示的作用。权责相称,是董秘能够发挥其作用的必要条件之一,否则可能会造成居其位不能谋其政的情形出现。

      上市公司对待董秘的态度往往反映了公司能否真正的去关心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体现公司是否有着做大做强的决心。曾有人提及,创业板公司要更为注重董秘这一角色,原因之一是需要董秘能够在资本运作中出谋划策。而其他公司设置董秘一职时,要么指定经理层的人兼职担任,要么对其应尽的职责横加干涉。极易成为“夹心层”的董秘,并不如表面风光,或者沦落到只为上市公司办事,而忽略其本来的应尽义务。笔者希望,上市公司别把董秘不当高管,良药苦口利于病——赋予董秘真正的权力以及与高管相当的地位,是其更好的发挥职能的前提条件。

      有一首诗曾经写道:“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董秘职能真正得到发挥“日”,正是公司的内部治理优化“时”。而一个有着健康内部治理结构的上市公司,才有进一步做大做强的可能。

      NO8.“不算”高管的董秘

      ST得亨董秘由春玲:“赔了夫人又折兵”

      9月26日,*ST得亨发布关于收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08年*ST得亨与百瑞信托重组的实际运作方沿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管理层进行商谈,确定重组合作意向。2008年4月28日,公司对外发布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停牌期间,自始至终参与百瑞信托重组*ST得亨事宜的公司董秘由春玲,利用其管理的“李跃”、“柳凤莲”账户交易*ST得亨股票,构成内幕交易。

      公开资料显示,“李跃”、“柳凤莲”账户分别为*ST得亨第七名和第九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但是,由春玲作为信息披露的直接主管人员,涉嫌在公司2008年中报中故意隐瞒上述两个账户,以致构成*ST得亨构成信披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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