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去年5月花3480元购买了一张E光动力美肤修复仪护理卡,约定可做5次美容。做到第4次,面部起泡。后虽赴华山医院、第九人民医院治疗,但面部仍有明显的色素沉着痕迹。为此,她多次向美容院索赔,却因差距较大不了了之。张女士将美容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给付已支出的医疗费3692元,赔偿误工费3万元,给付交通费1500元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查明,美容院的E光美容机刚购进,销售公司也派员培训美容院员工。对张女士的美容,前3次均由销售单位派技师操作的,第4次是美容院的员工操作。在法庭审理中,张女士申请对面部损伤与美容院美容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因张女士在出现面部色素沉着后已多次治疗,鉴定中心因此无法准确判断其面部色素沉着的性状。
法院认为,虽然鉴定机构对此未得出明确结论,但根据张女士美容前后的照片等证据,可以得出以下事实,即她前三次E光美容后均未发生问题,第4次美容由美容院的美容师操作,不久就面部起泡。另外,美容院老板曾陪同张女士去医院治疗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综上,确认在美容院不能举证证明张女士在第4次美容后因其他原因造成面部受损的情况下,美容院为张女士进行美容的行为与她面部受损这一后果之间已构成因果关系。法院遂作出赔偿1.3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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