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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专家:手段合法的高价索赔仍属合理维权

  • 责任编辑: 2011-01-24 09:35:02
  •   超市员工联络串通外人,在本超市购买过期商品进行索赔。随后,其联络过程的监控录像被发现,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对当事人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引起了关注。

      员工对商家自身存在的问题较为熟悉,在购买本单位的问题商品后是否可以按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索赔?在何种情况下,索赔行为可能变性为敲诈勒索?消费者在向商家进行民事索赔时,执法部门是否可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对消费者进行处罚?针对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部分法律界人士。

      自家员工合理维权商家同样应赔

      ●情况 近日,北京市某超市3名员工将已下架入库的过期橄榄油放回超市货架,并找人来买走,后以此向超市进行10倍索赔,并称要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随后,该超市其他工作人员通过监控录像发现4人的行为属事先联络串通,便向警方报警。在调查取证完毕后,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为名对当事人提起公诉。在法庭上,当事人当庭认罪。超市员工属商家内部工作人员,对商家可能存在的问题较为清楚,如果确因商家操作失误导致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在货架上销售,员工是否可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后,向商家进行索赔呢?

      ●分析 “如果超市员工是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本超市内的商品,一旦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欺诈行为,我认为,超市员工可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索赔。”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军认为,超市员工在购买本超市存在的问题商品时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购买时不知道商品有问题;另一种则是明知商品存在问题后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购买。“第一种情况,员工行为属正常的购物行为。超市员工可以为自己的生活需要购买相应的商品,因此其身份属消费者毫无疑问。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属于知假买假,从维护市场秩序角度而言,我认为超市也应对其进行赔偿。”刘亚军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加倍赔偿、《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10倍赔偿,均是对商家售假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目的是处罚商家并警告其之后不要再犯同样错误。在商家确实存在售假行为的事实前提下,如果因知假买假不予赔偿,那么商家会存侥幸心理,继续将问题商品进行销售,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认为,只要超市员工在购买问题商品的过程中不事先预谋、串通,那么其购物行为便属普通消费行为,其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适用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维权。

      高价索赔时要注意手段正规合法

      ●情况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记者回顾近年来部分以维权为名索赔不成反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的事件,如:2006年,黄静与华硕公司间发生的纠纷;2009年,山东省周某与陈某因在喝燕京啤酒时喝出碎玻璃碴儿,与燕京啤酒公司间的纠纷等,发现其共同特点都是提出高价索赔,其中黄静向华硕公司索赔500万美元,周某与陈某向燕京啤酒公司索赔5000万元。那么,在消费纠纷中,是否消费者提出高价索赔就有可能演变成敲诈勒索呢?

      ●分析 “《民法》规定,法无明令禁止即可为。现行法律未规定消费者不可以提出高价索赔的要求,但高价索赔的提出一定要建立在正规维权手段之上。”北京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雅军告诉记者,消费者提出的索赔金额的多少是对自我价值的判断,是其自身的权利和自由,法律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但如果消费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刻意去捏造事实并以威胁的手段向商家索要钱财,那么其行为便可能涉嫌敲诈勒索,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邱宝昌律师表示,高价索赔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权利,但最终是否能够落实可通过双方协商或需要法院来判定。“消费者维权应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既然消费者主张高价赔偿,那么就应拿出相应的证据,否则可能产生麻烦。”邱宝昌说,在高价索赔过程中,消费者提出的索赔金额较为敏感,可能远远超出问题商品给自身造成侵害后的损失。此时,若消费者不理智,对商家及其家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易导致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相吻合,可能变性为敲诈勒索。邱宝昌建议,消费者在维权时应保持理性,尽量与商家合理协商,不要随性乱为,否则只能进一步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

      合理合法的高价索赔应获支持

      ●情况 记者了解到,《刑法》的量刑主要以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为主,属维护社会秩序的最终法律武器。消费者与商家间的消费纠纷通常为民事行为,检察机关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对此介入调查呢?

      ●分析 刘亚军律师认为,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和填平原则,即在商家确实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消费者的权益损失多少商家便补偿多少。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家的惩罚性措施比较匮乏且力度不大,弱化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因此,有关部门应支持合理的依法的高价索赔。

      “检察机关介入主要是针对那些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公私财产的不法人员,而不是针对合法合理维权的消费者。执法部门在刑事公诉维权者时应具备详细的证据证明,如果消费者在高价索赔的过程中正当合理,那么其行为不受任何影响。”邱宝昌说,刑事立案的初衷仍是震撼不法人员,消费者提出的高价索赔只要实施手段正当,即便检察机关介入,最终也会因证据不足而结束调查。

      ●相关案例

      ■沃尔玛超市“内鬼”案

      今年2月,北京沃尔玛超市知春路店员工王某等3人,找来梁某购买自家超市已经下架的6瓶过期橄榄油,并向超市进行10倍索赔,共计10920元。在处理此事件时,超市方通过监控录像发现梁某不是从货柜上拿到的橄榄油,且形迹可疑,涉嫌事先预谋串通,便向警方报案。之后,王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为名抓获,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7月26日,涉案4人在法庭上均当庭认罪。

      ■黄静向华硕电脑索赔案

      2006年2月9日,黄静花费2万余元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后以电脑出现故障为由提出500万美元的赔偿要求。华硕公司报案后,黄静被刑拘。2007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黄静属于“维权过度”。

      ■燕京啤酒遭高价索赔案

      2008年10月,周某和朋友陈某在山东省济宁市一家饭店吃饭时,从燕京啤酒中倒出一块玻璃碴儿。两人遂拿着饭店服务员开具的证明及玻璃碴儿,到燕京啤酒公司北京总部索赔5000万元。随后,燕京啤酒公司报警,两人被刑拘,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09年12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周、陈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和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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