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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观点: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 责任编辑: 2011-01-24 09:36:22
  •   福建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判一品鲜火锅店退还消毒餐具费7元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餐饮经营者是否有权向消费者收取餐具消毒费和纸巾费用。公众舆论对于这一问题的导向似乎趋于一致,但由于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并未直接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为维护法制的严肃性,我们对此还须严格探讨法律和法理依据,进而作出公正的判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合议庭认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明确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对此,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餐饮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餐具消毒费违反了公平原则

      餐饮经营活动中,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从学理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及其它法律规范中并未针对该种合同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此种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和类似的有名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餐饮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用餐环境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共识,享有经营者提供的安全卫生的餐具是消费者应有之权利,因此,餐饮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餐具消毒费是违反公平原则的。

      二、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本质上类似于买卖合同关系,但其特殊之处在于,消费者购买的标的既包括食物,也包括餐饮经营者的服务。餐饮经营者的主合同义务是向消费者提供双方约定的食物,而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用餐条件是其应履行的从义务。该从义务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身心利益,如果因缺乏安全卫生的用餐条件而使消费者受到侵害,那么其享有食物的主要目的就失去了意义。因此,餐饮经营者是否提供安全卫生的用餐条件直接关系到合同目的的实现与否。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条概括性地规定了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的安全保障义务,餐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消毒餐具和纸巾是其中应有之意。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五款明确指出:“餐具、饮具和盛饭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饮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0号令》(200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餐饮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用具”。以上两条对餐饮经营者的上述义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必须强调的是,强制收取餐具消毒费和纸巾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经营者通过事先声明或者张贴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事先进行了提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欠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尽管被告一品鲜火锅店辩称其餐厅明显位置及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已经有提示,其在与原告林雷的餐饮服务合同中已经尽到了明确的告知义务,但该反驳不能成为其免除法定义务的理由。

      三、经营者不能将提供消毒餐具作为要求消费者支付对价费用的服务内容,强制向消费者收取餐具消毒费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指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餐具和纸巾是用餐过程中的必备用品,提供安全卫生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消费者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且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等配套服务是消费者接受用餐的前提,是经营者的附随义务,长期以来已获社会认可。该项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之中,餐饮经营者不能另行收取餐具使用费。否则,经营者事实上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向消费者转嫁附随义务。此外,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联合制定颁布的《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外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该规定对上述问题做了进一步的释明。

      综上所述,经营者提供消毒餐具不是一项营利性服务,该服务只能依法提供,而不能另外索要对价报酬。消费者也无须对是否使用收费餐具而进行选择,因为只有用以交易的商品和服务才可能涉及到消费者的选择权,而为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这一服务行为不具有可交易性。因此,被告一品鲜火锅店提出的原告林雷完全可以灵活地作出其他选择的反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合以上三点,法院认为餐饮经营者无权向消费者收取餐饮消毒费和纸巾费等费用并据此要求被告一品鲜火锅店退还原告林雷人民币7元是正确的。

      【要点提示】

      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和纸巾是餐饮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餐饮经营者不得通过收取餐具消毒费和纸巾费等方式将上述安全卫生的保障义务转嫁于消费者。

      案例:一品鲜火锅店退还消费者消毒餐具费7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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