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重庆7月8日电记者徐伟 通讯员田甜 重庆市奉节县法院日前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吴明美各项损失共计16075元;被告何久平赔偿原告吴明美损失共计10000元;被告卢成赔偿原告吴明美损失共计6707元。
2010年8月7日17时许,被告何久平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好意搭载原告吴明美由奉溪老路七道班往华吉村方向行驶。17时59分该摩托车行驶至华吉村,因从前车右侧超车,与被告卢成驾驶的货车发生擦挂倒地,造成摩托车受损,原告吴明美及被告何久平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吴明美被送往奉节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左小腿及左足挤压伤。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何久平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卢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明美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另查明,渝AQ1526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从2010年7月14日零时起至2011年7月13日24时止。
经过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何久平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卢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明美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当事人均无异议。
由于被告卢成驾驶的货车在与被告何久平驾驶的摩托车发生挂擦后,并没有减速行驶,造成原告吴明美、被告何久平受伤,摩托车受损。虽然被告卢成在本次事故中只承担次要责任,但是被告卢成作为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保持高度的警惕,以减少发生事故的机率。被告卢成在与摩托车发生擦挂后,如果能紧急停车,或许能减轻伤害的后果,因此被告卢成应在次要责任中承担相应较大的责任。
同时,事故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又在保险期间内,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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