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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害人无钱医治,可要求侵害人预见赔付吗?

  • 责任编辑: 来源: 中国网 2011-07-14 22:02:00
  •   问:许多人身伤害案件被害人因治疗花费大量资金,家人到处举债抢救,甚至遭到某些医疗机构停药催款的地步,而此时侵害人往往以未经法院判决拒不赔偿。请问,对于这种情况,受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预先赔偿吗?

      答: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侵害人提前赔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

      所谓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在作出生效法律文书以前,为了满足申请人在生活上,生产上的急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被申请人先给付申请人一定数目的金钱,财物或要求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先予执行限于给付之诉,但不是所有给付之诉都可以适用先予执行。

      依据我国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类案件,申请人大多是由被申请人供养的,往往依靠被申请人给付生活费或者支付医疗费用,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如不先予执行,申请人会陷入困境。

      第二类案件,属于申请人付出劳动报酬,如应得的工资、劳务报酬等,申请人是依靠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和供养家属的,不及时给付也会影响申请人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需要。

      第三类案件,主要是案件的诉讼请求涉及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上的紧急需要,如拖延到人民法院对案件判决以后给付,势必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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