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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逢矿难思“矿长”

  • 责任编辑: 来源: 网易 2011-07-18 13:19:00
  •   【核心观点】一些地方发生矿难之后,当地宣传部门往往是强调“该矿某某负责人带头下井救人”,却绝口不提发生事故时是否有“负责人”在井下。公众最关注的一个问题却一再被有意“遗忘”,这其实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大大小小的煤矿为什么对安全生产漠不关心相关规定写得明明白白,但没有人真正把它当回事。不把规定当回事,是因为不把违反规定后的惩罚当回事,不把惩罚当回事,是因为惩罚力度不够!

      作者:张楠之

      河南省对去年发生死亡事故煤矿的42名矿长重新给予免职处理。河南省安监局局长介绍,省政府今年修订相关法规后,追究煤矿责任事故更为严厉:煤矿只要发生死亡责任事故,就立即停产整顿,给予矿长、分管副矿长免职处理。以往煤矿死1到2个人,矿长并不会被免职。(7月4日《中国青年报》)

      一个省一年就有42名矿长因为发生死亡事故而被免职,数量不可谓不惊人。更何况,这42名矿长背后所对应的死亡的矿工人数,肯定不止42名。职务被免,不仅意味着职务的变化,也会对收入以及未来的前途产生较大的影响,对这些矿长们来说,不啻于一记很大的打击。但是,公众都清楚地记得,去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而且“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所以,比起这42名矿长被免职,公众更想知道的是有多少矿长与矿工一起遇了难。

      其实,公众并非不厚道,非要看到有矿长死在井下才开心。公众最希望看到的是不要发生矿难即使发生矿难也不要死人才好但是,既然矿难仍然在持续发生着,那么,公众就有权利知道,这项规定出台之后,到底有没有被严格执行,没有执行的煤矿、矿山及其负责人有没有受到严厉惩罚。但遗撼的是,自从这一规定出台之后,不仅在多地出现了“突击提拔矿工当挂名矿领导”的现象,甚至一些地方发生矿难之后,当地宣传部门往往是强调“该矿某某负责人带头下井救人”,却绝口不提发生事故时是否有“负责人”在井下。这不得不让人怀疑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至少是大打了折扣的。

      7月2日,广西来宾和贵州平塘县各发生一起矿难,至今两起矿难中仍有42名矿工被困井下,生死不明。与之前发生矿难时的情景类似的是,这两起矿难中被困井下的矿工中到底有没有煤矿负责人,目前仍不得而知一般来说,如果有矿领导在井下的话,官方早该着重强调一下了,既然没有强调,那么最大的可能就是这些被困都里没有矿领导。

      公众最关注的一个问题却一再被有意“遗忘”,这其实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大大小小的煤矿为什么对安全生产漠不关心相关规定写得明明白白,但没有人真正把它当回事。不把规定当回事,是因为不把违反规定后的惩罚当回事,不把惩罚当回事,是因为惩罚力度不够!

      

      到目前为止,所有对矿难责任人的惩罚,不外乎罚款、免职而已。相对于在不安全的状态下生产所获得的巨额利润,这些惩罚恐怕算不得什么,更不会对他们产生太大的触动。

      所以,若想从根本上减少矿难的发生,必须加大惩罚力度,甚至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为明知安全措施不足,仍然要求矿工下井,实际上就是主动将矿工置于危险的境地,这与故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并无太大差别。

      矿工家属们“每逢佳节倍思亲”,公众们则会“每逢矿难思矿长”,因为只有公众监督的目光多盯向“矿长”,法律惩罚的板子多打向“矿长”,矿工家属们的思念才不会仅仅止于思念,而是在思念之后还能见到活生生的人!张楠之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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