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在“非自愿收治标准”“监护人判定”等内容受到各界争议的同时,“列入财政预算”的条文被医学和法学专家认为“形同虚设”。
参与起草《精神卫生法》的医学专家、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称“政府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财政投入来支持法规的实施”,也有专家认为“必须明确财政投入的比例和金额”。
财政投入
焦点一
“列入财政预算”被指无执行力
“草案中的亮点很多,但财政保障这一基础问题却没提及。”唐宏宇说。
作为参与起草《精神卫生法》的医学专家之一,在1999年至2007年间,他共参与研究论证了第11稿至第17稿。
“与发达国家的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康复经费多由政府‘埋单’不同,我国精神疾患的治疗费用则主要由患者、家属和单位三方承担。”唐宏宇说,由于精神疾病须长期服药和治疗、反复发作且丧失了一定劳动能力,所以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并不鲜见。一项统计数据显示,精神病人的贫困率是一般人口贫困率的20倍。
此次公布的草案,并未将精神疾病列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这意味着“无底洞”般的支出仍由患方自己扛。
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治疗费问题,公益律师黄雪涛认为,与高发病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经费投入过少。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我国仅有1%。这有限的投入却要负担起占所有疾病20%的精神疾病。财政投入严重不足使我国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病患者没有接受有效治疗。
此次草案中,除第55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外,再无具体说明。对此,医学和法学专家均认为,如无相关配套细则明确财政投入的比例和金额,则此条款基本“形同虚设,无执行力”。
>>观点
精神疾病的治疗是成体系的,度过急性期的患者本来可以回到社区进行康复治疗,但目前由于国家财政投入不足,从社区确诊到医院治疗再回到社区的完整救治体系并不健全,现在是发病后直接送医院,出院后又回到家,这无疑导致了患者病情易反复发作。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
重性精神病患者的药物治疗急需纳入政府的财政保障中,因为重性精神病患者大多需要终生服药,但他们基本丧失了工作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如果这部分人不能按时吃药和坚持治疗,肇事肇祸的风险也会加大。 ——回龙观医院院长杨甫德
患者权益
焦点二
应按比例安排患者就业
草案第51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为精神障碍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
但当下出于被歧视、病耻感等原因,精神病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多难以启齿,甚至宁愿自己支付药费,也不愿走公费报销,以免被他人取笑,因此对于草案中的该条文,不论是精神病患者、医务人员还是法律界人士都对其是否具有保障患者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保证正当就业权等功效表示质疑。
“残疾人保障法中有一条是各单位要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据此,精神卫生法应加入‘按比例安排精神病人就业’内容,如不安排的话就缴纳保证金,精神病人也属于残疾人的一种,为什么在权利保障上不能同等对待呢?”唐宏宇说,每个单位应按照总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需要精神卫生法的配套细则进行明确要求。
>>观点
一般精神障碍患者只要经过治疗,且坚持服药一段时间,即可回归到正常的工作、学习中,即使是处于康复期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中,除了1/3很难治愈外,另2/3也可以回归到社会中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但实际只有1/5能回到社会的工作岗位中。回归社会将大大降低其病情的反复发作性,但需要社会广泛的尊重、接纳和理解,法律中应有明确的引导性和可行性规定。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李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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