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披上“洋皮”卖假货的事件已发生过多次。比如当年轰动一时的欧典地板造假事件,号称源自德国有百年历史,却是子虚乌有。
类似的还有号称英国货的杰士邦避孕套实为武汉一家公司生产的国货,标榜自身是“国际品牌”的澳优奶粉实际上只在国内市场销售,号称原产意大利的吉诺•里兹服装是个地地道道的中国牌子,所谓丹麦品牌音响的香武仕其实产自东莞卢村,号称美国品牌的阿诗丹顿电器的生产者是中山市欧亚乐电器公司……
由此可见,像达芬奇家居这样的企业,充斥在中国的各行各业中。
靠消费者监督最管用
令人费解的是,为什么诸如“达芬奇”这样的“假洋鬼子”,总能堂而皇之地穿上一身“进口行头”,招摇撞骗许多年,直到被央视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媒体曝光后才被戳穿?“变装”过程需要经过那么多环节,需要那么多“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经手,难道一点破绽都没有吗?不光是假冒洋品牌,之前的毒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中,也都是媒体先曝光,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才紧急出动、突击检查。可为什么原本应该是这些职能部门的职责所在,却总是要靠媒体的力量去推动呢?
上海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立民对记者表示:“目前我们的生产方式还比较落后,许多地方经济就是靠这种低档代工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展起来的。如果政府真的下决心全面打击的话,恐怕会影响地方经济和就业。再说哪里的制假企业被曝光,哪里就会名誉扫地,这是地方官员不愿意看到的。除非有消费者举报或者监督,否则有关部门很难有深入监查的动力。”
熊律师认为,想要把各行各业的假冒伪劣产品揪出来,最好还是发挥消费者的主观能动性。一是因为消费者人数众多;二是因为消费者直接面对制假企业,最容易获得消费欺诈和企业制假的证据,而且由于牵涉到切身利益,消费者在监督、举报、打击制假行为时也最有动力。
惩处力度太轻
熊律师表示,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消费者依靠自身力量维权却设置了不少的障碍。
“据我所知,对于消费欺诈行为,欧美国家都是坚持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原则,有些制假企业甚至会被罚得倾家荡产。但我国《产品质量法》却规定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金额,对生产者的惩罚也一般也只是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而罚金的标准也比较低,一般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只有2007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中规定,对于食品、药品的制假企业可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并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但像家具行业就没有类似惩罚性的处罚规定。”熊律师说,“此外就只有消保法的退一赔一规定,对于消费者来说,想要退一赔多的话,必须店堂里有告示或合同里明确写有‘假一罚十’之类的约定,才可能实现。”
事前监管太薄弱,事后惩罚又太轻,这就形成了一个逆激励效果。一方面使得违法者因违法成本低,不怕违法,不怕被抓,哪怕被曝光出了事以后,只要交了罚款,还能继续生存下去;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王海现象”应支持
熊律师以早些年轰动一时的“王海现象”为例,哪怕“王海们”最终打赢了官司,也只能获得消费金额一倍的赔偿并只退回诉讼费,而律师费、取证费、差旅费、餐饮费、误工费等更庞大的费用都必须自己解决。“这一般都是亏本买卖。有钱人为了出口气,打一两次是可以的,但长期这样搞下去,谁都吃不消。”
更大的问题在于,对于王海这种知假买假的打假斗士,许多地方法院都判决其败诉,因为法律认为消保法只针对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已超出了消费者的范围。然而有趣的悖论是:一旦法院判决消费者败诉,退货不成,消费者只能把假货留在自己身边“消费”掉,这样又成了实际上的消费者。
熊律师说:“我觉得政府应该支持‘王海现象’,而不是打击,毕竟你政府打击监督制假行为的力量有限,而民间的监督力量却要大得多,只有从法律上和经济上健全和鼓励民间的监督机制,才能让更多‘达芬奇’这样的制假企业暴露出来。”
让打假风暴来得更猛烈吧
文 本刊记者/邢 力
正如浑水公司的出现不光让两三家中资概念股摘牌,更是在海外证券市场掀起了针对整个中资概念股的打假风潮;又如突如其来的郭美美事件中,公众并不满足于挖掘郭美美个人真实身份,而是把矛头直指整个中国红十字会的运作机制和治理结构,迫使中国红十字会不得不加速自身的专业化、透明化转型。
因此我们希望达芬奇家具造假事件也不应仅仅成为轰动一时的个案,不能随着时间的流逝,就慢慢淡出公众视野,如同当年的欧典地板在造假事件过去后依然活到今天,而应该成为中国中高档消费品市场的一个转折点,由点及面,由浅入深,把各行各业那些打着高档洋品牌旗号的假冒伪劣商品都给揪出来。
我们不知道在中国还有多少企业在消费者面前耍弄“达芬奇密码”,但如果能够理顺司法机制,增加处罚力度,让制假者付出更大的违法代价,让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更低廉,那再隐蔽的“达芬奇密码”也定能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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