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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龙岩高利转贷乱象:公务员套取银行资金

  • 责任编辑: 来源: 新浪 2011-07-18 13:50:00
  •   徐永

      核心提示:一般处长、科长、普通科员,在银行授信评级中分别可以达到10分、8分和6分,相应的贷款规模分别达到50万、20万、10万不等。

      “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我之所以愿意跟你讲这些,是因为我知道这种事情多了,我觉得这是一种金融乱象,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6月初的一个下午,坐在记者对面的一位男士表情略显严肃。

      他是福建省龙岩市一家银行机构个贷业务的负责人。他说的“这种事情”,指的是当地有不少公务员套取银行低息贷款资金,高息存放在投资或担保公司,然后由担保公司以更高的利息放贷出去。

      因为这种情况在当地屡见不鲜,这位负责人甚至感到了一丝茫然:其一,从现状分析,不少企业确实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需要的资金,银行的坏账率也还正常;其二,如果这一行为涉嫌高利转贷,那么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获取资金,继而高息贷出的模式又该如何判断?

      “高利转贷罪”在刑法1997年修订后出现。按《刑法》第175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虽然部分区域转贷行为屡见不鲜,但举目全国,因高利转贷罪被判刑的较少。比如,福建省到2006年底才出现第一例高利转贷案的宣判;而上海更是到2010年才出现首例宣判。

      转贷生意

      李陈从银行贷出的钱,成本是月息8厘左右,而他放款的收益月息3分往上走,“在这行我还是新手,利息没有收得很高。”

      李陈(化名)是厦门一家投资咨询公司的负责人,1年前从当地一家股份制行离职后,现在经营着周转几百万资金规模的“民间借贷”生意。

      “借出去的钱一半是从银行借来的,一半是亲戚朋友凑的。”他说,从银行贷出的钱,成本是月息8厘左右(即月息0.8%,年息9.6%),而他放款的收益月息3分往上走(年息36%),“在这行我还是新手,利息没有收得很高,高的一般都到(月息)五六分了。”

      因为熟悉银行业务,套取银行的低息资金然后高利转贷给其他人,李陈知道他现在做的业务涉嫌“高利转贷”。

      不过他称,一般不会让银行的人知道他实际在做放贷生意。他有多套房产,大多是用自有房子抵押申请消费贷款,旧一些的房子抵押贷款较难申请时,就把房子过户给熟悉的亲戚朋友,然后买家再去申请按揭贷款付款给他。

      “如果银行受托支付查得严一些,问题也不大,可以和相关企业或者装修公司谈好,资金由他们提现,我们多付一部分手续费”。他说。

      信用卡套现也是李陈获取资金的渠道之一。

      李陈说,一般情况下,银行查不到资金的实际用途。即使知道了,由于做这类业务的人太多,如果对贷款人的人品信得过,一般也不会说什么。“不到万不得已我们不会赖银行的账,银行也需要开门放贷嘛。”他说。

      公务员灰色套利链

      通过互相担保,一般处长、科长、普通科员,在银行授信评级中分别可达10分、8分和6分,相应的贷款规模分别达到50万、20万、10万不等。

      距离厦门不到200公里的福建龙岩市,投资担保公司的广告随处可见,像李陈这样经营着转贷生意的人也不少。当地银行人士介绍,很多人还有一个特殊的身份——公务员。

      “越是一些金融业不发达的中小城市,一般小企业和个体户从银行贷款越难,公务员则由于政府背景,贷款相对简单得多。”前述个贷负责人说。

      在龙岩,公务员从银行贷款,有的是普通的房产抵押贷款,而即使不用资产抵押,公务员之间互相担保,从银行贷款也较为容易。

      当地银行人士介绍,通过互相担保,一般处长、科长、普通科员,在银行授信评级中分别可以达到10分、8分和6分,相应的贷款规模分别达到50万、20万、10万不等。

      与厦门的李陈不同,这些从银行拿到资金的公务员碍于身份,一般不会直接放贷,而是将资金转贷担保公司或投资公司,由他们再用作高利贷。

      “公务员从银行贷款的成本月息一般不到1分(年息12%),担保公司的吸储成本在1.5分到2.5分之间(年息18%-30%),然后担保公司放出去的收益率平均在5到6分(年息60%-72%)。”龙岩一家担保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务员是他们筹措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

      以一位公务员月转贷20万元、月息2分左右的利差来计算,1个月有4000元的纯利息收入,1年接近5万,“相当于多拿一份工资”。

      由于银行一般不统计对私贷款客户是个体户还是公务员,不过前述个贷负责人经验估算,以其机构所在的辖区,个人非按揭贷款中,大概有七成都是由公务员借走的,一些郊县的个体户则相对多些。

       

      “虽然不能说这些贷款都是用作了放贷,但这两年,贷款资金挪用炒股炒楼以及转贷,确实是我们的防控重点。”前述龙岩某银行个贷负责人说。

      担保公司的“手法”

      “表面上看来是公司投资了一处房地产项目,吸收了资金,根本看不出来背后是放贷。”

      公务员利用特殊身份与互保便利把资金从银行贷出后,还只是走完第一步,担保公司通过吸储把资金转贷出去,才是关键。

      龙岩当地的一家担保公司人士介绍,吸储集资根本不会在担保公司提供给税务部门的财务资料上显现出来,一般是依靠投资科目,比如投资了一处矿山,或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用增资扩股的方式吸收资金,但后期收益则做成投资亏损,因此收益基本不用额外纳税。

      “表面上看来是公司投资了一处房地产项目,吸收了资金,根本看不出来背后是放贷。”他介绍,规模小的担保公司就更难以监管了,因为根本没有规范的账目,只有收益和成本的简单统计。

      前述担保公司负责人说,目前龙岩地区从事放贷的投资、担保公司的数量,估计有千家,大的年放贷规模过亿,一般规模的在几千万水平。

      他以平均2000万放贷规模、500家数量保守测算,这类投资担保公司每年的放贷规模可达到100亿元。

      而根据龙岩统计局资料,截至2010年年底,龙岩本地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的余额才728亿,当年新增不超过200亿,民间借贷活跃程度可见一斑。

      风险因子

      担保公司一般会自行消化这坏账成本,资金链无法维持才影响到储户的利息支付,继而影响到他们对银行的还款。

      以月息5分(年息60%)的利息水平,若借款人能消化如此高的成本,看似本来无法获得资金的借款人如愿拿到了资金,银行、公务员、担保公司到借款人的利益链条也似乎完美。

      不过,情况远不如想象。

      记者刚到福建,就了解到两个新鲜案例。其中之一,是一位“富商”近期以月息6分的成本获得了当地某担保公司1.5亿资金,并用28处房产抵押,但结果证明房产证都系伪造,“富商”目前也已失踪。

      另外一个案例是,一家借款企业正遭受着每月600万利息开支的压力,资金链紧张。

      该企业负责人介绍,几年前,他和几位股东合伙从担保公司等处借了数亿元创办医药企业,该药物属于专利产品和市场急需品种,“本来预期今年投产后,每年的利润可以达到20亿。”

      但目前企业正常经营几乎中断,且因为市区扩建高速公路,该企业厂房也有可能遭到拆迁。

      “如果项目施工停止,生产药物的批文就拿不到,项目就无法顺利投产,而我们的研发投入已经超过3个亿。”负责人心如火焚,目前浙江有几家企业也在加紧研发类似的药物,一旦抢先将药物投放市场,该公司后期的收益将大打折扣,还贷更将十分困难。

      “不是我不想正常还贷,如果项目无法如期投产,根本是还不起贷。”该企业负责人说,了解该公司的最新情况后,目前担保公司对他们也盯得很紧。

      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一旦借款人还款困难,投资担保公司需要面临坏账风险。李陈介绍,一般情况下,担保公司会自行消化这部分成本,除非资金链无法维持才会影响到储户的利息支付,继而影响到这些储户对银行的还款。

      前述龙岩个贷负责人介绍,这几年该机构的个人消费类或经营性贷款的坏账率,是按揭贷款的几倍,也和这类违约情况有关。

      转贷合法化争议

      一部分人曾呼吁将高利转贷合法化,认为既然银行难以顾及高回报高风险的业务,通过转贷,让中介机构去做未尝不可。

      在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看来,高利转贷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比如,显示了借款人的不诚信;给最终借款人的利率负担过重;部分情况下导致税收流失;而且由于不受贷款政策控制,可能会流向一些政策不鼓励,甚至限制的行业,给国家产业和经济结构调整带来消极影响。

      前述龙岩个贷负责人认为,由于这种转贷行为在当地十分普遍且隐秘,面临着法不责众的问题,一般是到最终借贷双方发生纠纷,诉诸法律程序时才浮出水面,“一发生问题就是链条式的问题,而且很容易从经济问题,引发社会问题。”

      因此,也有一部分人曾呼吁将高利转贷合法化,如茅于轼(微博专栏)等。他们认为,既然大型银行难以顾及这类高回报高风险的业务,通过转贷这种形式,让中介机构去做这类业务也未尝不可。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何为高利,如何界定转贷,也有不同理解,比如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只有转贷的利息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才算高利,之内的都不算,另外对于以服务费、保证金等名目收取的费用,是否算作利息也有争议。

      四川高法曾经出台意见认定,刑法第175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指个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

      杜晓山认为,类似小贷公司模式,经过国家法律文件许可,通过银行融通资金然后发放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贷款,是可行的。

      “但如果涉及到面向个人的转贷合法化问题,还是需要谨慎。”他认为,转贷现象在某些地区屡见不鲜,就表明很多银行贷款用途控制情况不理想,一旦个人转贷合法化,以目前银行的贷后管理水平来看,可能会产生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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