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法时空 ■
森林公安局长与人合谋套取500万
(本刊记者)储皖中 (本刊通讯员)宋如鹏/文
“公司成立后,我愿意为施老板当下手。”“不敢,不敢,杨局长最起码可以做保镖,为公司保驾护航。”在一场饭桌上,两个男人推杯换盏时说道。
说话的杨局长是原云南省宁蒗县公安局副局长兼森林公安分局局长杨海涛,施老板是浙江温州商人施碎平,他们所说的公司是宁蒗茂源林业有限公司。在饭桌上吃饭的还有宁蒗林业局副局长阿福祥(宁蒗县有两个林业局,一个名称为宁蒗林业局,属处级国有企业编制单位,一个名称为宁蒗县林业局,属正科级公务员编制单位,阿福祥为宁蒗林业局副局长)。
“不料,当我将900万元钱汇到公司后,阿福祥、杨海涛同公司总经理何才友内外勾结,侵吞公司巨额资金500万元。” 施碎平回忆此往事时非常气愤。
近日,云南省宁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何才友、阿福祥、杨海涛等涉嫌职务侵占罪案。
温州商人的好消息和坏消息
2009年10月的一天,浙江温州商人施碎平来昆明寻找商机,碰到浙江同乡兼好友周庆良,周便邀施碎平到云南丽江市宁蒗县做买卖林地的生意,并称另一老乡何才友已在宁蒗联系购买林地的事宜,只是手头没有资金,只要买到林地就能赚大钱。
“在宁蒗县,像买房、炒房一样,买林地很赚钱。”当听到何才友这样说时,施碎平动心了。 在周庆良的一再邀约下,施碎平便同周庆良一起到宁蒗县开展了购买林地的调查。
在宁蒗县,何才友找来的当地有影响的人也让施碎平很满意,他们就是宁蒗县公安局副局长兼森林公安分局局长杨海涛,宁蒗林业局副局长阿福祥。杨海涛找到了当地专做林地生意的金古子哈,阿福祥找来当地专做林地生意的毛布恰。杨海涛、阿福祥等人还陪同施碎平前往山中调查了解情况。
经实地调查林地后,施碎平认同了周庆良买到林地就能赚大钱的观点,并认可了何才友在当地搞关系的能力。此时,何才友提出“宁蒗购买林地的人很多,需要预付林地款,否则会失去购买机会。”为此,施碎平于2010年4月4日和2010年4 月7日拿出了400万元林地款。
同时,施碎平同何才友、周庆良共同商定,由施、周、何共同出资200万元在宁蒗县注册成立宁蒗茂源林业有限公司,购买林地进行开发。约定由施出资百分之六十,周、何各出资百分之二十。鉴于周、何暂时没有资金来投入,先由施碎平垫资200万元用于注册资本,先把公司成立起来,周、何二人再还钱给施,购买林地的资金由施先行垫付。
这三人签订了出资入股成立公司的协议。协议签订后,2010年4月8日,公司依法成立,由施碎平任董事长,何才友任总经理,周庆良任监事,聘请王某任会计。由于施碎平在浙江另有业务要办,公司购买林地的事宜便全权交给总经理何才友来处理。
施碎平回到浙江后,开始听到的都是好消息,何才友代表宁蒗茂源林业有限公司同金古子哈、毛布恰签订了两份林地转让合同,转让的林地面积共计54000亩,其中位于宁蒗县西川乡沙力河的林地23000亩左右,位于宁蒗县界马的林地31000亩左右,合同上林地价格为每亩410元。
合同签订后,何才友便多次打电话催施碎平付款,以在宁蒗取现金和保证资金安全为由,要求施将款打入杨妻子的银行卡内,由杨妻帮忙付款给林农。在何才友的一再要求下,施碎平征得周庆良的同意后把500万元款直接打入杨妻在农业银行的卡中,另外又分别打了200万元到金、毛二人的银行卡内。
900万元林地款到账后,施碎平听到的都是坏消息了。何才友向他电话报告“因公司违约,卖方要求终止合同”,金古子哈、毛布恰以施碎平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林地款为借口,亲自交给何才友解除合同通知书,单方宣布解除合同,500万元刚好是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其他经济损失由宁蒗茂源林业有限公司承担。
施碎平听到这个坏消息后,急忙赶到宁蒗县来了解情况,他通过公司会计和卖林地的村民了解情况,很快发现林地实际价格与合同价格相差较大。此时,施碎平才知道45岁的何才友2009年3月曾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施碎平感觉自己上当了。
500万元是这样被侵占的
施碎平只想要回自己的钱,他和杨海涛、阿福祥协商,要求何才友、杨海涛、阿福祥等人退还林地款或者54000亩林地降价。但是,杨海涛、阿福祥不同意:“在宁蒗县,是我们说了算,你一个外来的老板能把我们怎么样?”无奈之下,施碎平只好向警方报案。
侵占数额达500万元,在宁蒗这个国家级贫困县来说可谓是大案了,丽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很快成功侦破了这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公司总经理内外勾结、侵吞公司巨额资金的大案。
侦查终结后,2011年4月13日,何才友、柯莹莹、阿福祥、杨若愚、杨海涛等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宁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宁蒗县法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年初,宁蒗茂源林业有限公司在宁蒗购买林地,由公司总经理何才友具体负责,在购买林地过程中,何才友、柯莹莹、阿福祥、杨若愚、杨海涛等人内外勾结,在签订购买林地的合同中,弄虚作假,大肆抬高林地价格,牟取差价,将宁蒗茂源林业有限公司购买林地的资金500万元转入私人账户内予以私分。
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宁蒗县林地仅为每亩180元。金古子哈和毛布恰的林地就是从林农手中以180元每亩的价格拿到手的。为了合伙侵占施碎平购买林地款,何才友、杨海涛和阿福祥等人共谋后,杨海涛、阿福祥便私下与卖林地的金古子哈和毛布恰把林地价格商定为每亩250元,他们故意向公司董事长施碎平隐瞒林地的真实价格,为了骗取公司购买林地的资金,指使作为卖方的金古子哈和毛布恰在合同上将林地价格抬高为每亩410元。宁蒗茂源林业有限公司在宁蒗购买的林地54000亩,合同上林地价格为每亩410元,并约定卖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将林权证交到宁蒗茂源林业有限公司,买方3日内支付林地款总额的50%。
在施碎平投资600万元后,何才友要求施碎平继续投入,施又投资了300万元。2010年4月22日,在杨海涛、阿福祥的担保下,500万元林地款存入杨海涛妻子杨若愚的个人账户上(其中有200万元是注册资本,由杨海涛到宁蒗县农业银行协调转出)。当日, 500万元林地款的大部分资金又转到5名被告人的个人账户上,被5人各自使用。
其中,何才友妻子柯莹莹假借以“提取现金”为由,从杨若愚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出300万元,转入柯莹莹父亲的银行卡内,随后又转入柯莹莹的卡内,再将款转入柯莹莹所办的新卡内,又将老卡销户 。柯莹莹还伙同何才友在昆明购买了大众“途锐”越野车,除将30万元转给阿福祥外,200多万元存在亲戚朋友的账户上。
500万元林地款存入杨若愚的个人账户后,杨海涛利用妻子掌管公司资金的便利条件,以公司答应给杨若愚每亩10元的报酬为由,将50万元直接占为己有,并用此款归还了自己的个人贷款9万多元和私人借款5万元,并给女儿23万元购买了两辆私人轿车。
2010年4月22日,阿福祥通过杨若愚将1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为了掩盖并实现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共同目的,尔后,杨、何、阿又同金、毛相勾结,以施碎平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林地款为借口,由杨海涛起草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交给金、毛二人各一份,由二人亲自交给施碎平,单方宣布解除合同,500万元刚好与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相符,其他经济损失由茂源公司承担。何才友签收了合同通知书后,以“因公司违约,卖方要求终止合同”为由,电话告知了公司董事长施碎平。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才友利用宁蒗茂源林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柯莹莹、阿福祥、杨若愚、杨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内外勾结、恶意串通后,隐瞒合同真实价格,以吃差价的方式骗取公司的资金,且数额巨大,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何才友是此案的主犯,他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以“中介担保”形式侵占公司资金,以“中介利润”名义将公司资金直接占为己有的阿福祥、杨海涛是此案的从犯。此外,被告人柯莹莹、杨若愚是此案的从犯。
在法庭上,5名被告人的辩护人都为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被害人施碎平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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