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税局历经半年努力,近日成功完成对一非居民企业股权境外间接转让的反避税调查,补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150万元。据了解,该案是我国运用一般反避税条款进行非居民股权转让调查的典型案件,也是贵州省国税局实现跨境追缴税款的第一例。
贵州省国税局调查发现,2000年,一家香港集团公司通过其在香港的子公司,以1美元投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了一个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控股贵州省一家居民企业。同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子公司又在香港进行商业注册,登记为居民企业。2009年,上述居民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时,香港集团公司以对国内公司进行管理的实际管理机构在香港为由,申请享受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优惠。2010年4月,香港集团公司转让了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子公司。该集团公司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注册投资策划运作,在非居民股息分配上,享受了税收优惠。在间接转让英属维尔京群岛“壳”公司时,又可以避免缴纳来源于中国的收入应缴纳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在该案调查过程中,由于股权转让交易已经完成,股权出让方(非居民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获取信息资料、与企业见面约谈均很困难。贵州省国税局调查人员多次电话沟通,反复宣传我国反避税工作开展的情况,终于争取到非居民企业外方代表从境外到贵阳进行谈判。同时,由于该案是非居民企业在境外通过控股公司间接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因此,本案的难点是:确认转让的实际标的是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而境外控股公司只是空壳公司。如果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收入,是来源于中国境内,中国税务机关就有征税权;反之,中国税务机关就没有征税权。该企业明确提出,股权转让的来源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企业,中国国内合资企业性质未变,中国税务机关无权征税。但税务机关通过调查发现,该非居民企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登记的同时,在香港也登记注册一样名称的企业,并且在2009年进行外方股息分配时,到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上述《安排》的优惠待遇,出示材料证明境外投资方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在香港,而不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旁证了英属维尔京群岛企业“壳”公司的实质。最终,该集团公司认可了税务机关的调查事实并补缴了税款。该香港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感慨道:“你们做得非常专业。”
(责任编辑:陶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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