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天津某工业公司1996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王先生为该公司股东之一。2005年3月,李先生进入该公司并担任总经理职务。2005年6月两人协商,为承揽大的工程项目,将公司的注册资金增至550万元。随即二人在实际未出资的情况下,李先生委托一中介公司,取得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骗取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公司变更登记为550万的注册登记。2006年3月,李先生以该公司名义向天津市某贸易公司借款150万元,到期未能偿还,被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王先生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李先生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 律师分析:
至大律师事务所高峰律师分析认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被告人是否具有虚假出资的行为,被告人在实际未出资的情况下委托中介公司增资500万元,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已属虚假出资,且虚假出资后不能归还到期借款,给天津市某贸易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已构成虚假出资罪。(记者许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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