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赵笛
7月11日晚间,一条未署名的神秘短信发到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手机上:武开投与浙银泰的官司将于明天早上九点钟在江汉区法院第二法庭开庭。与此同时,这则短信同样也发给了几乎所有关心鄂武商股权的媒体记者手机上,有意思的是,大家均不知道发短信者是谁。
7月12日(昨日)一早,记者来到江汉区人民法院。这里正是鄂武商大股东与二股东在资本市场之外开辟的第二战场——法律战场。
5月26日,鄂武商A(000501,收盘价19.16元)发布自愿性公告称,公司股东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开投)日前向法院起诉公司另一股东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泰),指其涉嫌违反我国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在二级市场违规增持公司股份。昨日上午9时,江汉区法院第二法庭对此案予以审理。
法院对峙:双方见招拆招
由于武开投与鄂武商大股东武商联是一致行动人,浙银泰则属于二股东银泰百货系,所以这场官司也被看作是控股权争夺在法律层面上的一次交锋。
根据庭审内容,原告武开投共提出了五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浙银泰持有鄂武商股份属于侵权行为,日后不得增持;2、判令浙银泰出售所持有的鄂武商股份,收益所得归鄂武商所有;3、判令浙银泰违法持有的股票不享有表决权等股东权益;4、判令浙银泰向原告武开投赔偿损失200万元;5、判令被告败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从是否侵权、侵权结果、因果关系、是否违规违法四个方面予以了反驳。
被告浙银泰认为,其增持是合理合法的,不构成侵权;浙银泰的增持行为并无侵权损害的发生。
针对武开投认为浙银泰违法持有鄂武商股票,违法行使表决权所导致的鄂武商多次停牌、鄂武商经营造成影响、鄂武商重大无先例重组失败等后果的指控,浙银泰表示,增持是股东行为,与公司的经营没有必然联系;而停牌是交易所为了保护股东利益、避免股票异常波动的政策措施,而不是行为后果。“其他公司的增持而致股票停牌的行为,难道都违规吗?”
浙银泰指出,公司在6月8日的股东大会上和其他股东一样投了赞成票,这怎么能说明公司对其他股东侵权呢?而对于重组失败,浙银泰表示,公司增持与重组失败无因果关系,也无法对公司重大重组实施重大影响。
针对违法违规增持一事,浙银泰表示,公司拥有股东代码卡,就具有合法买卖股票的权利,公司的增持和持股行为具有合规性。如果要判令公司增持违法,理应先由行政机关如商务部、证监局等予以认定,而不是诉之法律。
武开投发难:逃避外汇监管
在昨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委托律师到庭参与控辩。由于开庭前,原被告双方均通过媒体或公开信等形式阐述过自己的观点,所以,庭审中双方的立足点,早在双方以及市场的意料之中。
不过,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也有新的观点提出。
比如,原告方面,武开投首先对浙银泰没有提交股东代码卡申请资料提出了质疑,质疑其获得股东代码卡的合法性。
此外,武开投还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即浙银泰的增持行为实际上是外资热钱为逃避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而实施的违法收购。
资料显示,浙银泰成立于2010年6月7日,原注册资本为2.1亿元,后增资3亿元,注册资本变更为5.1亿元。武开投律师认为,浙银泰并没有其他业务收入,其增加的3亿元注册资本就是用来收购鄂武商股权的。由于浙银泰是外资企业,其利用唯一股东浙江银泰百货(香港)有限公司电汇的3亿元在二级市场收购,属于外资违规入市。
对此,浙银泰的代表律师表示,浙银泰增持鄂武商的资金属于自有资金,原告律师无权知道增持资金的具体来源。
浙银泰反击:诉讼主体不明
当然,作为被告方的浙银泰,也并非一直处于守势。
在武开投质疑浙银泰申请股东代码卡的合法性、真实性时,浙银泰也对武开投持有鄂武商600.52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18%)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由于武开投在证明这一持股真实性时所提交的证据是 “上市公司的公告”,这遭来了浙银泰的非议:公告岂能证明持股信息?随后,武开投表示将重新提交证明材料。
在随后的一次“反击”中,浙银泰律师提出了一个新的质疑,那就是武开投的诉讼主体不明。
早先,原告武开投的诉讼请求中指出,浙银泰侵害了武开投以及鄂武商的权益,遂提出诉讼。
但浙银泰代理律师指出,侵权案理应由被侵权主体提起诉讼。而武开投为参股公司“出头”属于派生侵权诉讼。从目前法律来看,仅有《公司法》第152条有规定,上市公司可由股东代为提起侵权诉讼。但这一代理诉讼需要提交监事会或董事会讨论,或在紧急的情况下提出。浙银泰认为,武开投并没有履行上述法律要求,现阶段也不属于紧急情况,所以代鄂武商提出侵权不合法。
随后,武开投对此也予以了回应:本次侵权属于多个主体,不单是武开投或鄂武商本身。
法院未宣判 四点争议定输赢
从9点~12点30分,庭审持续了3个半小时。但法庭并没有当场宣判。
根据庭审内容,《每日经济新闻》发现,武开投和浙银泰在各自观点的指引下,控辩的焦点集中在四个方面。而这些控辩理由,也将成为日后法院作出判决的关键因素之一。
焦点一:股东代码卡能否证明合法
浙银泰:公司拥有深交所和中登公司下发的股东代码卡,具备合法的买卖股票的资格。
武开投:由于浙银泰没有提供申请股东代码卡的原始材料,被告取得股东代码卡的行为或许是非法的,至少不能证明是合法的。此外,拥有股东代码卡不影响其违法增持的行为本身。
焦点二:中国法人增持违不违法
武开投:浙银泰属于外商独资企业,其增持目的中明确表示要谋求控股权。根据商务部、证监会等部委发布的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法规,浙银泰未进行审批而自行增持上市公司股权,属于违法违规。
浙银泰: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等法律规定,三资企业都属于中国法人。根据《证券法》规定,A股投资者为中国境内的机构、法人和自然人及合格的境外投资者(QFII)。浙银泰是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也是中国法人,具有投资股票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法律高于各部委颁布的法规。
焦点三:违规需不需先行政认定
浙银泰:原告以公司违反法规提起侵权诉讼,首先应该获得行政部门的认定侵权结果。但行政部门和监管层并没有认定公司违规,所以公司的增持是正常的交易行为。
武开投:行政机关没有认定不代表不能先诉之法律。
焦点四:是否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武开投:被告违反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违规收购了鄂武商的股份。
浙银泰:战略投资特指持股超过10%以上的股东。浙银泰目前持有鄂武商1.86%股权,远不足10%。所以不构成战略投资,不适合该办法。
(以上诉讼双方的控辩内容均由《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当庭记录,文中所述内容尽量真实、客观、公正地还原原被告双方的观点及语句,但无法保证词句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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