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己发行股份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4,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 %。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1年7月18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05号”文核准,于2010年7月2日,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5,000,000股,于2010年7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25,000,000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300,000,000股。
目前,公司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225,000,0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根据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的承诺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市高德电气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立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深圳市晓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王玉、张燕、黄建忠、马钦臣、赵降龙、张海涛、范五亭、孙洁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同时作为公司董事的自然人股东黄立、王玉、张燕和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黄建忠、马钦臣、赵降龙、张海涛、范五亭、孙洁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其他承诺
2007年12月25日,公司自然人股东王玉、张燕、黄建忠、马钦臣、赵降龙、张海涛、范五亭、孙洁在与武汉市高德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赠与协议书》中承诺:在受赠股份后未满5年,不得转让受赠股份,受赠股份后满5年未满8年的,转让总额不得超过受赠股份的50%。
2、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了严格履行。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 2011年7月18日。
2、本次解除限售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为 1。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
备注
深圳市晓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4,500,000
4,500,000
4,500,000
合计
4,500,000
4,500,000
4,500,000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审慎核查《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股东及董监高股份锁定承诺函等文件,认为:
1、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股份锁定承诺。
2、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4,500,000股限售股份于2011年7月18日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500,000股,符合上市前各股东及董监高股份锁定之协议及承诺。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出具的保荐意见。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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