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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披露

  • 责任编辑: 来源: 搜狐 2011-07-23 18:50:00
  •   当调整上述时间安排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八)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是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有关规定、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

      2、深圳证券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A股账户。

      (2)已购买过基金管理人其他开放式基金的投资人,其持有的由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本招募说明书所示上述费率结构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1年7月27日至2011年8月26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随到随得。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人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款项即被冻结。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1%,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1%=1,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1%)=10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又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15.8元的利息,则

      利息折算的份额=15.8/1.00=15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101,000元,其中认购佣金1,000元,并可获得利息转换的份额15份。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1年7月27日至2011年8月26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30万份以上(含3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500,000×0.5%=2,500元

      认购金额=1.00×500,000×(1+0.5%)=502,500元

      净认购金额=1.00×500,000=500,000元

      又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65.8元的利息,则

      利息折算的份额=65.8/1.00=65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502,500元,其中认购费用2,500元,并可获得利息转换的份额65份。

      5、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6、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1日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十三)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2011年8月22日至2011年8月26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深证民营价格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发售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由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人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深证民营价格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认购规模受限的个股一般不超过20只。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证券认购专户,完成验资后划入基金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i=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仍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红利或股息

      2)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5)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6)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7)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此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下述公式计算的qmax,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进行部分确认:

      cash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pjqj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它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w为该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标的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各成份股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p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认购佣金

      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若投资人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则:认购佣金=1.00×认购份额×佣金比率,该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确认时收取。

      若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支付认购佣金,则: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1.00

      (十四)募集期利息和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募集的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的权益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十五)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的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募集期间冻结的股票应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1、基金份额折算程序与计算公式

      (1)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T日),并提前公告。

      (2)T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X、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Y,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假设T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I,则T日的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I/1000,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

      (4)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

      (5)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计算T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互相核对。

      (7)在登记结算机构完成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后的3个工作日内,投资人可以在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举例

      假设某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了5,000份,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3,600,000,000.95元,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500,057,000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3638.47。

      (1)折算比例=(3,600,000,000.95/3,500,057,000)/(3638.47/1000)=0.28268878

      (2)该投资人折算后的基金份额=5,000×0.28268878=1413(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除因上述第2项原因使本基金终止上市外,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契约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进行。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办理申购。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方式依照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编制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申购赎回清单产生差错,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基金交易的临时停牌或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投资人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保证金率、T日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它。

      2、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三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随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不含T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T+2日后第2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2个工作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4)替代限制:为更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这里n为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而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本基金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预估现金差额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

      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T-1日信息内容

      T日信息内容

      组合信息内容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5、申购赎回清单产生差错,基金管理人为维护基金利益决定暂停申购。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申购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但相关暂停申购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5、申购赎回清单产生差错,基金管理人为维护基金利益决定暂停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但相关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十)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根据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理念

      民营企业是中国最具创新精神、最为活跃的经济因素,孕育着中国经济崛起的未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此外,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债券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上述投资范围,或将新出现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纳入投资范围。

      (四)标的指数

      深证民营价格指数。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

      1、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导致其不能很好地代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的整体表现,且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出现了更合理、更具代表性的代表该类公司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题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1)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标的指数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

      (3)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点位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5)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6)存在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的商业纠纷或法律诉讼,且此类纠纷或诉讼可能对标的指数或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指数供应商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投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1%,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构建投资组合

      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制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组合。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主要投资范围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进行分析,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并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可能引起跟踪误差各种因素的跟踪与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股本变化、分红、停/复牌、市场流动性、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变化、基金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进行密切跟踪,分析其对指数跟踪的影响。

      (2)投资组合的调整: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优选组合调整方案,并利用自动化指数交易系统调整投资组合,以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3)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以T-1日基金持有的证券及其比例为基础,根据上市公司公告,考虑T日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情况,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每月或每半年)进行投资组合管理,主要完成下列事项:

      (1)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制定改进方案;

      (2)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制定组合调整方案;

      (3)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每月支付现金的准备。

      4、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对基金的绩效评估进行,主要是对跟踪偏离度进行评估;

      (2)每月末,金融工程小组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月末,基金经理根据量化评估报告,重点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的控制情况、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未来成份股的变化等。

      (六)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即深证民营价格指数。

      深证民营价格指数挑选深圳证券市场规模大、流动性好、具有代表性的100家民营上市公司股票为样本,选样时综合考虑股票的流通市值及成交金额,能够较好的反映深圳证券市场上民营企业股票价格变动的趋势,并向投资者提供投资标的。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时,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当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其备选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上一除权日为距本次收益分配最近的基金除权日,除权包括分红派息、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等;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有可能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9、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当季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50万份以下

      1.0%

      50万份(含)至100万份

      0.5%

      100万份(含)以上

      每笔1,000元

      最新公告日期

      YYYYMMDD

      基金名称

      民营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911

      拟合指数代码

      399337

      现金差额

      XXXX.XX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XXXX.XX元

      基金份额净值

      X.XXXX元

      预估现金差额

      XXXX.XX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42%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500000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X.XX元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100只

      是否开放申购

      允许

      是否开放赎回

      允许

      是否开放保证金申购

      禁止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固定替代金额

      000009

      中国宝安

      允许

      15%

      000046

      泛海建设

      允许

      15%

      000063

      中兴通讯

      允许

      15%

      000078

      海王生物

      允许

      15%

      000159

      国际实业

      允许

      15%

      000407

      胜利股份

      允许

      15%

      000418

      小天鹅A

      允许

      15%

      000503

      海虹控股

      允许

      15%

      000510

      金路集团

      允许

      15%

      000513

      丽珠集团

      允许

      15%

      000518

      四环生物

      允许

      15%

      000527

      美的电器

      允许

      15%

      000533

      万家乐

      允许

      15%

      000540

      中天城投

      允许

      15%

      000559

      万向钱潮

      允许

      15%

      000566

      海南海药

      允许

      15%

      000571

      新大洲A

      允许

      15%

      000572

      海马股份

      允许

      15%

      000616

      亿城股份

      允许

      15%

      000623

      吉林敖东

      允许

      15%

      000627

      天茂集团

      允许

      15%

      000650

      仁和药业

      允许

      15%

      000667

      名流置业

      允许

      15%

      000683

      远兴能源

      允许

      15%

      000690

      宝新能源

      允许

      15%

      000718

      苏宁环球

      允许

      15%

      000726

      鲁泰A

      允许

      15%

      000735

      罗牛山

      允许

      15%

      000752

      西藏发展

      允许

      15%

      000776

      广发证券

      允许

      15%

      000783

      长江证券

      允许

      15%

      000790

      华神集团

      允许

      15%

      000795

      太原刚玉

      允许

      15%

      000806

      银河科技

      允许

      15%

      000816

      江淮动力

      允许

      15%

      000826

      桑德环境

      允许

      15%

      000833

      贵糖股份

      允许

      15%

      000835

      四川圣达

      允许

      15%

      000848

      承德露露

      允许

      15%

      000876

      新希望

      允许

      15%

      000887

      中鼎股份

      允许

      15%

      000910

      大亚科技

      允许

      15%

      000926

      福星股份

      允许

      15%

      000931

      中关村

      允许

      15%

      000936

      华西村

      允许

      15%

      000939

      凯迪电力

      允许

      15%

      000961

      中南建设

      允许

      15%

      000963

      华东医药

      允许

      15%

      000989

      九芝堂

      允许

      15%

      000996

      中国中期

      允许

      15%

      000997

      新大陆

      允许

      15%

      000998

      隆平高科

      允许

      15%

      001696

      宗申动力

      允许

      15%

      002001

      新和成

      允许

      15%

      002005

      德豪润达

      允许

      15%

      002006

      精功科技

      允许

      15%

      002007

      华兰生物

      允许

      15%

      002008

      大族激光

      允许

      15%

      002011

      盾安环境

      允许

      15%

      002012

      凯恩股份

      允许

      15%

      002022

      科华生物

      允许

      15%

      002024

      苏宁电器

      允许

      15%

      002028

      思源电气

      允许

      15%

      002029

      七匹狼

      允许

      15%

      002041

      登海种业

      允许

      15%

      002048

      宁波华翔

      允许

      15%

      002056

      横店东磁

      允许

      15%

      002063

      远光软件

      允许

      15%

      002064

      华峰氨纶

      允许

      15%

      002065

      东华软件

      允许

      15%

      002069

      獐子岛

      允许

      15%

      002073

      软控股份

      允许

      15%

      002078

      太阳纸业

      允许

      15%

      002081

      金螳螂

      允许

      15%

      002083

      孚日股份

      允许

      15%

      002097

      山河智能

      允许

      15%

      002104

      恒宝股份

      允许

      15%

      002122

      天马股份

      允许

      15%

      002123

      荣信股份

      允许

      15%

      002130

      沃尔核材

      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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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盛发展

      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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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富微电

      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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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望谷

      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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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167

      东方锆业

      允许

      15%

      00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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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

      15%

      002171

      精诚铜业

      允许

      15%

      002183

      怡亚通

      允许

      15%

      002230

      科大讯飞

      允许

      15%

      002237

      恒邦股份

      允许

      15%

      002244

      滨江集团

      允许

      15%

      002249

      大洋电机

      允许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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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阿股份

      允许

      15%

      002299

      圣农发展

      允许

      15%

      002310

      东方园林

      允许

      15%

      002399

      海普瑞

      允许

      15%

      002422

      科伦药业

      允许

      15%

      002493

      荣盛石化

      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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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州泰岳

      允许

      15%

      300027

      华谊兄弟

      允许

      15%

      300070

      碧水源

      允许

      15%

      (上接A38版)

      (下转A40版)(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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