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宣布,我国将加强对高收入者个税的征管,股权转让、房屋转让、利息股息红利成重点。其中在股权转让所得征管方面,“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构成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也即投资者俗称的“大小非”套现。由于“大小非”获利丰厚,持有“大小非”者往往都是一夜暴富,因此,做好“大小非”套现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确实应列为加强对高收入者个税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是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虽然起步较晚,但由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都是通过沪深交易所进行的,而沪深交易所在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时又可以对个人所得税部分按规定实行代扣,因此,从表面来看,做好这一征管工作其实并不难。毕竟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交易是公开透明的,而且征收的所得税税率又都是20%,征管似乎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但事实并非如此。虽然限售股转让的交易是公开透明的,20%的所得税税率也是公开透明的,但“大小非”套现的避税同样也明目张胆。最明显的就是“大小非”套现的“鹰潭现象”,根据江西省鹰潭市出台的《鼓励个人在鹰潭市辖区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奖励办法》,在鹰潭市进行减持的限售股股东都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并且,地方政府、税务局以及证券营业部等还为此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该奖励办法,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80%奖励给纳税人。比如,假设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后根据所得应缴税款为100万元,则其中60万元上缴中央,2万元为代扣代缴费用,38万元归地方政府所得。则纳税人可获地方政府财政奖励30.4万元。据了解,除鹰潭外,其他有些地方也出台了类似的优惠政策招揽限售股减持。
一个公开的事实是,中国平安(601318,股吧)员工限售股的减持。中国平安员工的限售股是由新豪时、景傲实业、江南实业这三家法人来统一持有的,共计持有中国平安限售股8.59亿股,这三家公司的注册地都在深圳市。根据深圳市的规定,新豪时在抛出股票后要缴纳22%~25%的企业所得税;在向职工股权益人支付收益时还要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中国平安员工将付出逾40%的税负。而为了避税,新豪时将注册地变更为“西藏林芝”。而根据西藏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新豪时有望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两年期满后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有业内人士因此推算,中国平安员工的限售股减持,将会因为新豪时等法人单位注册地的变更而避税百亿元。这无疑是一个令人震惊的避税数据。
所以,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必须堵住上述大小非避税漏洞。如果放任“鹰潭现象”、“新豪时现象”的上演,不仅不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税征管,而且也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因此,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有必要借此次加强对高收入者个税征管工作之机,来规范限售股异地减持的税收征管工作,严禁任何地区在限售股减持所得的税收征管问题上乱“开口子”,乱搞优惠。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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