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超市购物时被老鼠咬伤,市民吕女士将家乐福告上法院。昨天上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吕女士获赔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200余元。
2010年6月28日中午12时35分,吕女士在家乐福创益佳店的主食厨房处购物,突然蹿出一只老鼠,将其左脚咬伤。
事发后,吕女士立即向店家反映此事,被告家乐福遂安排工作人员带吕女士到附近的和平里医院治疗。之后,吕女士在被告员工的陪同下先后5次到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
吕女士提出索赔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余元,并要求在2011年起至今后的33年中,每年由家乐福支付费用让她在有资质的医院进行一次全面血液检查。
据悉,事发后,超市已向吕女士出具了《意外情况记录单》,记录了顾客信息、事发时间、事情经过、处理结果及赔偿金额等,上面有值班经理的签字。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乐福工作人员在发现原告左脚有印痕后,带原告到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并承担了相应费用,说明被告对原告在其卖场内被老鼠抓咬伤一事是知晓的。被告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疏于管理,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应当对原告的损害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家乐福赔偿吕女士误工费1200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吕女士的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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