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一家无软件企业资质证书、中标前无缴纳社保资金记录、无缴纳营业税记录、无办公地点、无联系方式的“五无”公司,在注册成立后4个月内连续在政府采购中中标。(10月10日《人民日报》)
一家本该在整顿情理之列的空壳公司,竟然一再成为当地政府采购的座上宾,这无疑是对政府依法采购的莫大嘲讽。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等。对照之下,空壳公司现身其中简直是天方夜谭。至此也不难看出,在某些掌握采购大权的政府工作人员眼中,就连遮遮掩掩的伪装都是一种多余。
面对记者的质疑,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蔡东海语出惊人——政府采购的就是正确的。这种阿Q式“我喜欢谁就是谁”的自信已足够使人震惊,比这更令人震惊的是,接下来蔡东海竟宣称 “要将记者关在会议室监控起来”。到底是什么样的力量使蔡东海主任视法律制度如无物,信心满满地 “躲进小楼成一统”?
随着《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和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要求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和业务操作职能分离,实现监督管理机构和业务操作机构分设。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毫无疑问是业务操作机构,那么,当地到底有没有监督管理机构?实际上,在空壳公司左右逢源的乱象中,与资格审查程序一同消失的是监管部门的声音。无论是当地没有这样的专职监管机构,还是其已与业务机构达成了某种“默契”,政府采购中审查监督的缺位都显而易见。当政府采购中心集规则制定、审查监督、决策拍板等大权于一身的时候,其难免会将蕴涵巨大商机的政府采购当作“自留地”,予取予夺只在一念之间。
蔡东海主任振振有词地表示:“法规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还不能解决政府采购行为中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这话其实只说对了一半——法规确实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却并非限制了政府采购行为,而是相反。《政府采购法》中虽然有关于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标准,但采购主体的审查权和选择权几乎不受任何限制,由此导致“乱点鸳鸯谱”屡见不鲜;更为重要的是,缺乏应有的监督约束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乃至于渎职侵占行为缺少相应制裁,暗箱操作成为政府采购中的公开秘密。当然,蔡东海主任这番言论又使人对法规缺位的忧虑增添了更新的认识——因为法规不完善,其有了上下其手的空间,反过来却又以法规的不完善为自己辩护。这样的场面岂止是荒诞。
想要杜绝此类丑闻,就必须坚持监管与操作相分离,避免政府采购中心自说自话。更加重要的是,应明确相应的制度问责,不留下暗箱操作的死角。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府采购时时曝晒在制度的阳光下,不至于因层层棚架沦为“见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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