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于先生热衷于投资收藏品,花13万元买来玉玺收藏,却发现有裂缝和缺损,要求商家赔偿却遭到拒绝。《天天3-15》本期关注:将计就计,谁给谁的一道难题?
中广网北京10月11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俗话说“乱世黄金盛世收藏”,这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收藏市场也是空前的繁荣,不少人纷纷投资收藏品,引发了一股收藏热,北京的于先生就是其中的一位。于先生从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时候开始投资收藏品,时间虽然说不算太长,但是也多少懂得了一些收藏的知识,但是最近的一次投资确实让他心烦不已。
消费者有话说:订购收藏品现裂纹 赔偿要求被拒
于先生:2011年9月19日,我收到上海东方收藏公司寄给我的一本杂志,宣传说出售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毛泽东福寿双玺,9900一套,上等和田玉打造。我订了14套,一开始买了6套,之后又订了8套。后面的8套里面发现质量不好。
记者:第一次订的6套发现问题了吗?
于先生:第一次6套的时候我没细看。第二次我接收那8套的时候,就发现有一根玉笔缺了一半。我挨个检查,发现这8套里有一半是坏的。当时光用眼睛看,没有一套完整的。
记者:是真正的和田玉吗?
于先生:我那天上中国地质大学,鉴定说是玉。但是它已经出现裂纹了,收藏就没有价值了,这不是坑人吗?
这套收藏品花了于先生13万多元,于先生说这是他们家积蓄的一大半,没想到8套收藏品里边没有一套是完好无损的。于先生怀疑收藏公司欺诈,要求收藏公司赔偿。
于先生:我想让他们赔偿我损失,他说不好可以换。但是我怀疑这个收藏品在生产当中就已经坏了,这是以次充好。我要求对方赔偿我损失,对方不答应。
记者:他们答应给换,是吗?
于先生:他们给换,但是我认为我一共买了14套,不可能没有一半是好的。我跟他们理论,说你们坑了我13万7。我如果不发现,搁了几年之后不但赚不到钱,连本钱都收不回来。现在我发现东西坏了,要赔偿我13万。我不是讹你,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以次充好,就得补偿我的货款。但是他们就不认可。
商家有话说:收藏品经鉴定为真 鉴定时未损坏
接到于先生的投诉之后,经济之声的记者联系到了东方收藏公司的负责人缪先生,没想到这位先生说他们也在期待《天天3·15》帮助他们来解决这个问题。
缪先生:他(于先生)跟我们反映情况的时候说这个玉是假的。这个玉如果是假的,这就是一个违法行为,所以我们就安排专人和这个客户一起去中国地质大学当地的检测所去鉴定。
当时检测的时候玉是完好无损的,中国地质大学的人也可以给我做一个证明的。一点瑕疵都没有,检测所的人也说了这个是正宗的新疆和田玉。这个客户当时就把货物全部拿回去了,拿回去以后跟我们说有裂纹。钱没给我们,货已经被他们拿走了。
记者:钱没有给你们吗?
缪先生:当时没付钱。他是我们的一个老客户,他第一次时候已经订了13万,已经签收付完钱了。后来又在我们这进了27万的货,送过去的时候把我们送货员和货物一起扣掉了。
记者:他扣的原因是什么呢?
缪先生:他说这个东西是假的,把人跟货物扣了。当时快递公司的老总就报警了,报案以后公安局提出要去鉴定,但是鉴定结果说是真的,而且也是完好无损的,中国地质大学和公安局的人都可以给我们做证。
记者:您答应给他退货?
缪先生:鉴定中心已经说了是真的了,我们不涉嫌诈骗。现在这个货物有损伤了,我认倒霉,把货款退给你,你把货物退给我就可以了,他还不同意。我现在想知道他到底到底是要退货还是要干嘛?
消费者有话说:货物存质量问题 应赔偿27万
于先生到底是不是还欠着收藏公司的钱呢?他为什么要扣收藏公司的货呢?记者再次联系了于先生。
记者:您一共买了40来万的东西,付了13万,还欠27万,是这样吗?
于先生:不像他说的这样,如果14套收藏品存在质量问题,他就得要赔27万的货款。
记者:也就是说你现在扣了他价值27万的货款是因为觉得他应该赔偿您这么多?
于先生:对。我要求赔偿他们不赔偿,但是后来又给我打电话,让我买货。我就来一个将计就计,在27号接货的时候,我要他们把先前的14套拿走,他们说不行。当时那14套都在车里面,我就把车门一锁。
记者:您收到27万块钱的收藏品,然后把14套给他退回去,让他拿走,是吗?
于先生:不是,打个条,公平了。我一直都不承认是扣,应该说是索赔。
律师有话说:购买投资用品或不适用于消费法
主持人:于先生买到有问题的玉玺,是不是权益受到了侵害?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首先要确定这个事件是不是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问题。刚才于先生说他买了这个,将来如果卖的时候可能连三万块钱都卖不出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说了,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如果是投资的话,就不应该叫消费了。这个能不能适用于消法保护是值得商榷的。
特约评论员包华:首先,是否受消费法保护,确实认定起来有些牵强。因为购买的这么多东西实际上是一个投资品,跟生活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第二,所谓以次充好,首先要有一个好与次的标准,石头上有一个印痕或者裂纹能否就说明这个石头就不是好石头了?一个客观的,双方约定的标准很难给出来。
专家有话说:欺诈与否应由第三方确认
主持人:消费者于先生认为自己应该受到消费法的保护,要求收藏公司双倍赔偿。目前来看,他的理解可能有一些问题,是吧?
刘军:他这个理解是不准确的,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确说了,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倍来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从整个案例情况来看,存在质量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构不成欺诈。
包华:产品质量问题和欺诈是两回事,不是所有产品质量问题能转化为欺诈的。
主持人:如果他是一个投资品的话,这事还归消协管吗?
刘军:这种情况下可能不一定适用得了消费法。如果不适用消费法的话,可以用产品质量法,也可以向法院去起诉,同时也可以向除了消费者协会的其他工商部门如市场管理部门投诉,由他们协调解决。
主持人:这件事情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到底应该由哪个部门来鉴定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包华:欺诈行为的认定应该由司法机关来进行,现在双方明显出现了很大的矛盾,这就需要有一个客观第三方给予一个公允的判断。
主持人:这个第三方就只能选择法院吗?
包华:法院这是一条途径,比如工商机关的一些调节机构去做。但是前提是由第三方去做,因为双方的矛盾现在彼此说服不了对方,第三方去处理结果应该是公允的。
律师有话说:扣货涉嫌违法行为
主持人:于先生要求收藏公司双倍赔偿被拒绝之后,他于是就将计就计,扣了收藏公司后来发来的货,对这种做法刘律师你从法律的角度你怎么看?
刘军:这种做法是非常不正确的,而且这种做法如果弄的不好的话,他自己反而会涉嫌到一些其他的违法行为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节严重的话可能还会触犯刑律, 那就不是民事问题了。
主持人:收藏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告知315能帮助解决这个问题,他这种途径来解决问题合适还是不合适?315能帮他做什么?
包华:我认为收藏公司给出这个建议至少是善意的,也就是说这个第三方可能是通过媒体的或者通过协会的,媒体或者协会给出来一个意见相对是比较公允的是中立的,对于 双方来磨合双方之间的矛盾本身是有推动作用的,我认为至少是善意的。
但是从315角度来讲如果是媒体的话,至少是只能发出自己的一个判断和声音,不能够对双方的最终的法律关系做出最终的勘定。对于315协会来说恐怕也只能说劝导双方调和双方 的矛盾,最终不能对双方的法律关系最终进行判定,双方最终法律关系的机构只能是人民法院。
专家建议:先看货再付钱
主持人:最后在调解的过程当中最好能做到你情我愿,对消费者投资收藏品一些法律方面的建议?
刘军:我希望消费者在投资收藏品的时候,一要谨慎、就是说投资什么样的产品、第二就是在投资过程中一定要,因为收藏品这个东西有一个特点。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注意 ,再一个质量的标准,不要想用非常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解它,或者说明确的价格股反来调解它,很难的,包括质量法将来真正做起来是很难适用的。
包华:我认为既然有投资就存在风险,存在风险的前提下消费者控制风险的方法无非有这么几种,第一个具备专业的知识,也就是说如果我投资玉石的话我有玉石的专业知识 ,如果我投资字画的话我有字画方面的专业知识,第二方面来讲要理清交易规则,也就是究竟是先款后货,还是先货后款。
我建议先看到货再后再支付钱,第三个方面来讲能够承受投资风险所带来的这样一个损失,也就是任何一个投资人不可能说我投资永远是挣钱的,没有任何风险、没有任何损失, 这是不可能的,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人来说应该正视自己所面临的有可能出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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